劉昌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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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昌坪專欄:別再用釋字717號解釋誤導年改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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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撫新法廢止公保養老給付優存規定,不符憲法第83條及第155條規定國家應辦理公務人員養老事項及實施社會保險制度意旨 軍公教人員保險乃社會保險之一種,老年給付各國均採定期給付,才能維持長期老年基本生活所需。至於當年採取一次養老給付優存措施之原因及目的,80.6.14釋字第280號解釋闡述甚明,即係:「年金制度未建立前之過渡措施,藉適當之利息收入,以維持其生活」,86.7.25釋字第434號解釋亦謂:「公務人員保險給付中,關於養老、死亡兩項保險部分,類似終身保障型之定額給付保險」。可見上揭兩號解釋,顯與103.2.19釋字第717號解釋逕引銓敘部所稱「優惠存款之制度,其性質本為對公務人員於退休金額度偏低時之政策性補貼」不同。 因此,依上述釋字第280號及第434號解釋意旨,公保養老給付優存規定,應係終身保障型之年金制度建立前之過渡措施,則退休人員按月所領利息應為「準養老年金」,而非「政策性補貼」。但退撫新法第36條未同時規定立即實施養老年金制度,反而倒退修法,大幅將養老給付優存利率驟降歸零,等於減少「準養老年金」,將優存利率取消等於廢止「準養老年金」。 如此荒誕修法,於全國勞工、私校教職員、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一般國民均已得享有老年年金給付之今日,惟獨軍公教退休人員只能領取一次養老給付,不僅風險甚大,與國際潮流背道而馳,至為不當,而且與憲法第83條及第155條規定國家機關掌理公務人員養老事項及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之意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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