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震驚社會的淡水媽媽嘴命案,嫌疑人謝女被控殺害陳姓與張姓被害人,並棄屍於淡水紅樹林中,其中媽媽嘴的老闆呂炳宏與股東等三人一開始被檢方列為嫌疑人,更一度聲請收押禁見,但案情後來卻峰迴路轉,同年4月2號檢方排除三人渉案並在4月12號給予不起訴處分。被害人家屬雖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請相關人等連帶損害賠償,一審宣判時地方法院做出看似合理的判決,認為呂炳宏與其他兩位股東不需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高等法院於3月31日卻做出相異於一審的判決,認定呂炳宏等三人需要負連帶賠償責任,這是怎麼回事?難道一審法官判錯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