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度宣判死刑,日前(2024/10/4)無期徒刑定讞。」劉姓被告對退休女教師性侵並持鐵鎚敲擊虐殺案(下簡稱該案),該案發生於高雄地區,曾五度判死刑,經改判無期徒刑定讞,本文將探索更四審改判無期徒刑之理由,以供參考及公評。
隨機強盜殺人、手段極度兇殘
該案歷審狀況;最後紀錄時點2024/10/9午後2時30分。(作者提供)
該案更四審(高雄高分院111年度上重更四字第1號刑事判決)宣判無期徒刑(歷審判決請點閱連結),筆者整理系爭事實略以:「2014年12月3日上午,劉男基於代步需求,乃持鐵鎚隨機對A女(即退休女教師)敲擊左側頭部,進入車內後,因避免被害人甦醒,旋以鐵鎚重擊其頭部,並移至後座續以鐵鎚重擊頭部多次。嗣該車輛具有暗鎖無法啟動,劉男翻搜皮包內財物,期間劉男復對A女強制性交得逞。A女因頭部遭重擊14處、大量出血休克死亡。」(註:劉男《加重強制性交罪》先前未上訴而確定;筆者2024/10/9截稿時,最高法院對該案判決尚未公布,最高法院網站尚無該案新聞稿)
司法院新聞稿,最後記錄日期2024/10/9。(作者提供)
簡要論之,該案被告劉男之重大犯行係「隨機強盜、以鐵鎚持續敲擊『殘虐式』殺人及對女性性侵(註:被害人肉體上因咬嚙之傷害容略)」,其起因為隨機「取得代步車之需求」。當觀察劉男犯下嚴重犯行後,隨手將鐵鎚棄置後座,並以車上後座衛生紙擦拭手上血跡,更取下車鑰匙,將A女反鎖在車內(A女被移置後座腳踏墊處),復騎乘機車離去,途中將汽車鑰匙隨手丟棄等。不難觀察出該案劉姓被告之行為細節。
以上劉男之犯罪行為,極為兇殘且異常冷血,是以法院(一審、二審、更一審、更二審及更三審)共計五度宣判死刑。
該案被告精神狀況?是否具有精神障礙?
當重大刑案發生,實務上必然查驗或爭執「被告之精神狀況」,包含被告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是否減損?撇開「證據能力」之程序爭執,實務上鑑定被告於案發時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有無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及有無矯正教化、再社會化之合理期待等事項後所提出之鑑定結果,將成為「個案判刑及量刑」之關鍵。
申言之,該案被告是否具有精神障礙?細部則因個案飲酒(成癮或酒精使用障礙)、服藥、精神障礙或心因性症狀(情感性精神病、躁鬱症、思覺失調症)等為判斷。對於該案,更四審仍採「本案『無』刑法第19條規定適用(行為時因精神障礙、其他心智缺陷,或辨識行為能力顯著減低)」。亦即該案並非因被告精神障礙等原因而改判無期徒刑。
該案被告既然經判斷「無精神障礙」,由時空觀察被告犯行,劉姓被告以鐵鎚「連續、分次敲擊」被害人頭部造成重創,應可評價為「殘虐」殺人。以下請觀察劉姓被告強盜殺人行為細況。
檢視該案被告之犯行:殺意堅定、手段執拗且殘忍
歷審均有論證劉姓被告之犯行,例如更四審提及:「以鐵鎚(第1次)敲昏A女之手法強取,更毋庸再以『持續』對頭部重擊13次之手法殺害之,甚且於離去時反鎖車門,防阻外界救援,可見被告殺意堅定,犯罪手段執拗、殘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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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為何評價為殘虐殺人?」筆者整理該案之被告強盜殺人行為,過程依序如下:「一、犯案之全程時間共計36分鐘。二、被告強盜殺人行為,整體包含:1.意圖奪車,在車外持鐵鎚敲擊A女;2.(進入車內)於車內前座,續為鐵鎚敲擊;3.移動被害人至後座,以鐵鎚持續敲擊;4.取走皮包財物;5.將A女藏匿於後座車踏板處;6.反鎖車門離開。」據此,被告強盜殺人行為再加上性侵行為,併參酌《鑑定報告內容》,該案更四審之判定「被告不適用刑法第19條」應屬有理由。
準此,該案犯行明確(請檢視歷審判決理由),原則上可排除「冤案之可能」,對於該案《強盜殺人罪》是否屬於「最殘忍之罪行?應如何論刑?」
今年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8號見解(2024/9/20)論述「最嚴重之犯罪。」細部則包含「非常上訴」之問題。(詳拙文《簡論死囚假釋制度─觀察非常上訴救濟》)當比對觀察該案更四審審酌「情節最重大之罪」及所列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科刑事由(例如: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手段、犯罪行為所生危險、犯後態度,以及被告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等),最終論證「教化可能性」、「有無矯正教化」及「再社會化」合理期待?
比對死囚案!更四審改判無期:有教化可能?
該案(2024/5/7宣判)對「死刑及情節最重大之罪」之論證,略同於近年重大刑案所採理由,亦可一併參考該案作成後之死刑釋憲案。
回到社會上一般民眾對重大刑案之概略想法,略如:近期死刑存廢之爭議、是否實質廢死,再到「教化可能性、再社會化(回歸社會)」,似乎成為被告逃死之重要依據或理由?衍生之議題或法制上問題,則為現行制度上刑法對無期徒刑受刑人之聲請假釋,以及對於死刑定讞者一經「檢察總長非常上訴」,嗣法院撤銷原判決,現行法制於《刑訴羈押規定》之不足?及自法院改判無期徒刑,將來修法是否「終身監禁、分級或層級化無期徒刑?」
響鼓不用重捶。筆者引用(2024/10/7)新聞《37死囚恐被放出來?法務部長:我沒辦法保證》載:「(原文)最高法院在還沒有撤銷死刑前,都是收容狀態,如果撤銷死刑發回到高院,羈押權就在法院,『我也沒辦法保證法院一定會押』,我(鄭銘謙)認為法院會押,如果法院不押,但我們(檢方)會抗告、建議羈押或申請羈押的事由…。」此為法制上之問題或漏洞,筆者認為不應苛責鄭銘謙,但即將到來的死囚改判所衍生重大爭議,妥善修法是否來得及?當檢方享盡美名,遇事甩鍋,全丟給法院?
更者,談個誅心之論,邢泰釗這位被北檢吹捧「泰山可倚、昭如日星」之檢方現世聖人(註:昭如日星比喻孔子或聖人),檢察總長依法執掌「非常上訴之職權」,根據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8號主文及理由,請問邢泰釗「何時」提出非常上訴?
針對《死囚個案》將來發展,邢泰釗是惺惺作態「遽然、分次(提出非常上訴)」作秀暨最高檢發布新聞稿供周知,還是「寥寥數筆以帶過?」乃至「悶不吭聲、靜悄悄地提出非常上訴?」嗣最高法院「撤銷」死囚個案定讞判決時,轟然一聲雷,頓時讓院方、法院及承審法官們蒙受巨大壓力及各方指責?
對死刑個案:檢察總長何時提出非常上訴?
智者以喻而明,賴清德或鄭銘謙查見以下案例即明:《模擬案例》平行時空中,憲法法庭作成「死刑之部分違憲判決」曉諭得提出非常上訴。C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細部由「提出時點」審慎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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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挑細選個案,C檢察總長「迅速」提出非常上訴,更大剌剌在最高檢提出新聞稿講的正氣凜然。問題來了!法制未備前,請問撤銷死刑之該被告「羈押、假釋聲請」請問怎處理?直接甩鍋給法院,千錯萬錯,都是法院的錯?
二、持續拖延,C檢察總長「遲遲」不提出非常上訴?「一皮」天下無難事,「一拖」諸事可解決,好官我自為之,且讓D法務部長頂鍋?法務部長在立院被立委諸公「狂轟」!修法持續中?立委質詢C檢察總長,只見C皮笑肉不笑,再到自稱痛心疾首,吞吞吐吐、支支吾吾道:「是否提出非常上訴,還在研擬中…。」(以上為模擬案例情境)筆者笑稱:「千拖萬拖,拖到修法通過?縱然法制未臻周詳,(台語)頭過身就過?這是牽拖吧?」
懇請立委們質詢檢察總長併「定時、定期」要求檢察總長「交出」對死囚個案之非常上訴進度報告!併質問檢察總長何時提出非常上訴?
死囚個案非常上訴「是提、是拖」,均得依照「時點、期間」客觀檢驗及妥善查證,詳查彼等是否藉詞延滯或巧弄司法?具體舉示以明,憲法法庭2024年9月20日已作成死刑部分違憲判決,自得區分《死囚案之類別》、原審事證及判決理由,「每三個月(例如:2024年12月底前、2025年3月、6月、9月及12月)」定期查檢最高檢「對死囚個案非常上訴進度」,公告周知以明天下!邢泰釗且躲看看或拖看看?至於如何妥善處理,何妨不恥下問來函筆者提供良策?
從精神鑑定,再到心理衡鑑及量刑報告
內行看門道。實務上對重大刑案被告,除採取「(司法)精神鑑定」,尚包含「心理衡鑑」、「量刑意見(調查報告)」等,較簡要的說法,即「《精神鑑定》著重於被告『行為時』有無刑法19條適用的情形,重點在於確認被告有無精神障礙、疾病以及其在犯案當下的精神狀態;《心理衡鑑/心理鑑定》則審酌被告之成長背景、人格等心理因素,側重於被告『有無』再犯之危險性、教化可能性或復歸社會可能性。」(詳細請參閱《司法心理與精神鑑定內容應包含項目與倫理之研究》)
依據司法院《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將鑑定報告區分成三種:「精神鑑定」、「心理鑑定」或「量刑前社會調查報告」;然精神醫學(身心病症)實與心理衡鑑分屬不同之面向,常態而言,「矯正機關之監禁或教化功能,並非精神醫學之專業範疇,醫學在於『診治』而『非矯正(監所、監禁)』,是以被告是否經矯正教化,更生或再社會化,乃至『降低再犯率之可能』或此部分之期待,實非精神醫學所能預判。」而心理衡鑑中,採用分析被告成長背景、家庭狀況、就學、成長時處遇等為綜合評估。
筆者曾於2022年5月受邀至台灣司法臨床心理學會講座暨分享相關實務經驗,就司法院之《重大矚目刑事案件量刑前調查/鑑定評估參考手冊》,關於調查鑑定評估團隊組成建議:調查鑑定評估機關、團體或專業人士(個人)組成團隊,於法制上宜包括「精神醫學」、「臨床心理」以及「社會工作、觀護人或犯罪學」等三種專業人士,共同製作調查鑑定評估報告。此部分也顯示臨床心理師在此類衡鑑或心理鑑定上所展現之重要功能。
無論死刑犯(死刑定讞)、極嚴重之重大刑案(通常為社會矚目犯行極度殘忍之刑案),當首先排除「冤案」,依法審慎調查犯罪行為及其個案證據,進而論證檢驗「個案被告之精神障礙或心智欠缺」,再到「心理衡鑑、量刑報告或意見」等,最終由法院依法處刑。
近年廢除死刑之議題,自憲法法庭作成相關判決,各種要件之限制囿限,實質廢死似成結論?重大刑案幾乎可認為宣判「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作為「個案量刑之推論常態」;當透過該案觀察,劉姓被告既然「被判定無精神障礙」,審酌「教化可能」而脫死,但其犯行嚴重且極端殘忍,家屬悲痛不平,社會大眾或輿論又如何看待?
結論:重大刑案,當無期徒刑變成唯一良方?
「千里來龍,此處結穴。」觀察該案劉姓被告五度被判死刑,其犯罪行為令人髮指(註:筆者略去性侵及傷害之細節,盼諒之),或可稱「最殘忍之犯行」,但卻不是法律人所稱「最嚴重之犯罪」或「情節最重大之罪」。至於「教化可能、更生改善」,筆者尊重法院對刑事個案被告之鑑定意見及認定。
難道要說:「無期徒刑是最佳良方?而且是『唯一良方?』」宣告無期徒刑顯然不足,就再加上「分級假釋:延長假釋聲請期間」、「不得聲請假釋(終身監禁)」等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