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簡論死囚假釋制度─觀察非常上訴救濟

司法院憲法法庭20日就死刑釋憲案宣判部分合憲。(柯承惠攝)

「死刑定讞者,依法不得假釋。」日前(2024/9/20)憲法法庭作成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下簡稱「該案」),對死刑採《有條件合憲說、部分違憲說》,並加上嚴格程序審查標準,以及對37名死囚(註:死刑定讞者,下簡稱「死囚或死刑犯」)部分個案曉諭檢察總長邢泰釗應提起非常上訴救濟。

依照現行制度,死囚經非常上訴,若由最高法院「撤銷」死刑定讞判決,將導致原本刑案處於未確定狀態,在死刑採取嚴格標準之限制情況下,個案極有可能改判無期徒刑。以下本文將討論此種個案狀況、所衍生之制度面或執行面問題。

在現行制度(終身監禁)未完足情況下,邢泰釗對死囚之非常上訴,儼然成了賴政府的民意催命符?莫說賴清德或鄭銘謙始料未及,連筆者都是再三細思,方能尋脈絡以明。

實質廢死與死刑執行?

先由時點觀察,台灣最後執行死刑個案為2020年4月1日,迄今已四年餘。死刑執行因故延宕,歷年死囚個案提出救濟理由不一而足,法務部宣稱依法行政,但客觀上四年多來對死刑犯未曾執行死刑。

2024年9月24日,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原音) 在有條件合憲的框架下…我們可以改變拘禁的方式,用『終生拘禁』來取代『無期徒刑』,這是未來司法跟行政院,乃至跟立法院大院,可以討論的重點,我不認為這就是『實質廢死』。」同日多家媒體則報導,卓榮泰談及:「我覺得台灣現在是有死刑存在的,那我們是依法行政。」、「只要合於憲法,經過所有正當法律程序,在滿足各種條件下,就應當執行死刑。」

由以上論點觀察,除去宣告違憲之部分,死刑在合憲框架下,法務部仍應依法執行死刑,筆者請問:「無爭議之死刑個案,何時執行死刑?」

在憲法法庭該案作成後,死囚個案或再次訴請救濟,或導向程序面之落實(含法官全體一致評議),審酌各種救濟途徑,是否實質廢死,關鍵仍在於「目前死刑犯之死刑執行?」

法制上之重大漏洞:死刑案改判後之假釋?

大法官在該案之各種論述,詳見113年憲判字第8號【死刑案】,該案所示嚴格框架下,若經救濟程序,預計常態應以改判「無期徒刑」為主要。

據此,則產生一個嚴重法制上漏洞,現行制度「被告無期徒刑定讞者,服刑滿25年得依法聲請假釋」,換句話說,死囚個案經「改判無期徒刑,必然會聲請假釋。」此時法務部將面臨「假釋聲請之准駁」,而現況制度上並無終身監禁制度,修法前,必然面臨依照現制「無期徒刑受刑人模式」處理。

考卓榮泰(9/24)所稱:「改用『終生拘禁』來取代『無期徒刑』?」其制度變革、修法或補闕,當統攝立法、司法行政(法務部)及司法之各方意見,問題是法制上何時修法及完備?修法為必然方向,惟查《終身監禁制度(含無期徒刑不得假釋)》在法制上甚難一蹴可及。 (相關報導: 幕後》傅崐萁硬攻韓國瑜有感而發 該快不快國民黨主席還變黨團小秘書 更多文章

內行看門道。檢視該案「改判後之羈押程序」,《死囚案》經非常上訴救濟,最高法院若「撤銷」原判決,該管法院應依法處理《羈押程序(原則上採續行羈押)》,此時法制上缺失或漏洞就會迅速呈現;死刑案為重罪無疑,羈押被告於「審判中」不得逾三月,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一審、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再加上《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7條》等規定,死囚個案量化「個案之已羈押期間」,答案似乎呼之欲出?法律實務工作者多深悉「審判中之羈押規定」,其羈押期間自得客觀量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