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偷竊奶茶包,檢方偵查起訴,司法處理前後長達四年?」2024年9月25日一則司法新聞《為50元奶茶包上訴、檢方遭批自找過勞》引起筆者注意,為何一件價值輕微的奶茶包竊案(下簡稱「該案」),檢方鍥而不捨的追緝?難道其中存有什麼隱情?
一個奶茶包引發的竊案
首先來觀察該案客觀事實,依據桃園地院112年度易緝字第64號刑事判決所示:「檢察官起訴,被告楊女於民國109年11月12日上午11時許,至桃園市某萊爾富超商店內,竊取奶茶包2包(價值新臺幣50元)得手,因認被告涉犯竊盜罪嫌。」由該簡短事實,在法律上論證並不困難,主要在於「故意及犯行」,佐以證據(例如監視器畫面),應可判斷是否構成竊盜罪。
看到這裡,一定有細心讀者道:「楊律,你標題寫錯了喔,檢方是起訴2個奶茶包?」筆者笑稱:「該案涉嫌遭竊的奶茶包,只有1包!」檢方傻傻搞不清楚,真的有細閱證據?這樣的辦案品質,請問賴清德及鄭銘謙覺得如何?見微知著,實務上偵查草率及濫訴問題確實應檢討。
該案桃院一審判決被告無罪,主要理由認為:「一、證人王OO(超商店員)質疑被告未就奶茶包結帳,被告於店內與店員確認相關情事,且主動表示可檢視其背包;二、監視器並未拍攝到被告竊取奶茶包的影像。」(整體理由詳見該判決論述)筆者用比較簡單的說法說明,該案被告並「沒有被拍攝到竊取奶茶包」的犯行,證據中也沒有「遭竊的奶茶包」這個證物。或者讀者會起疑說:「也許有偷,但沒抓到?奶茶包被丟棄了?」這種推論確實有理,但關鍵在於「也可能被冤枉?」換句話說,在各種時空情境下,檢方起訴個案,必然要依照「證據證明」被告犯罪。
順道一談,先前筆者談到雄檢明日之星吳韶芹,該位吳檢曾派駐廉政署,但見吳檢在某個案之傷害罪「真中夾假」一股腦兒起訴?天可憐見,法院檢視「密錄器畫面」發現「吳檢將『十日前之舊傷當成新傷』一併起訴?」筆者常常在想,若非法院細心,審查證據暨釐清事實,也不知道有多少「個案」遭檢方蒙混過關?(詳拙文《評檢方「真中夾假」之冤假錯案》)。
筆者曾評論:「檢方草率辦案,早成慣例,習以為常?」更者,檢方顢頇「真中夾假」之冤假錯案、無法可管?請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檢視該案證據:檢方查了什麼?
桃檢110年度偵字第7458號起訴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作者提供)
姑不論該案起訴檢察官為康惠龍(有興趣請讀者自行檢索)。檢視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起訴書),可徵檢方之證據為「證人證述(超商呂姓店長及王姓店員,但案發時僅有王姓店員在場)」、「監視器翻拍照片」等。依該案一審桃院判決載:「被告否認犯行;被告稱『從事團購、比價拍照』,以及我沒有將奶茶包帶走,且店員在其離開時,有檢視其隨身背包,確認背包內並無奶茶包等語。」檢方起訴所憑之證據僅有「證人證詞(主要為該店王員)、監視器畫面」。審理時,法院調查證據及傳喚證人作證,察覺根本欠缺「能明確證明被告偷竊行為之證據」,而檢察官起訴,應負實質舉證責任,倘檢方所提出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個案有疑但缺乏明確證據,至少有兩種情況:「一、被告未犯罪。二、被告確實有犯罪行為,但無法證明。」基於《罪疑惟輕及無罪推定原則》,在欠缺明確證據時,縱然經檢方起訴,法院審理依法僅能判決個案無罪。
涉竊一包奶茶包,檢方起訴兩包?
內行看門道。筆者真正在意是該案這段論證:「消失一包奶茶包,檢方起訴兩包?」檢視該案監視器畫面,架上消失奶茶包僅僅一包(價值25元),姑不論奶茶包是否掉地上或遭竊走,亦不論該案被告留在現場由店員檢查等情,檢方起訴書之事實記載:「竊取兩包奶茶包?」
「諸位讀者發現問題了麼?」客觀證據證實「消失一包(奶茶包),是否遭竊自應依法偵查」,檢方起訴「遭竊兩包奶茶包?」檢察官還大剌剌寫著「2包價值50元?」細思怎能不令人驚懼及寒毛直豎?
好吧!或許是檢察官「未檢視監視器畫面?未察覺消失『一包』奶茶包?」依照該案判決記載,王姓證人證述:「奶茶包數量則少1包…。」監視器畫面顯示架上少一包奶茶包,證人(店員)也講一包,檢察官起訴遭竊兩包?「小案查成如此,大案呢?」一個簡易的刑事個案,檢視客觀證據並不困難,檢方連最基礎證據「遭竊奶茶包僅一包,都搞不清楚?」筆者內心嘆息。
更者,遭竊奶茶一包價值25元,檢方搞成兩包價值50元,請問這種微罪「起訴」有意義?從起訴到一審判無罪,檢方上訴?該案由警詢為起點,含偵審處理將近四年!起訴價值25元奶茶包,檢方這是什麼心態?還是檢方未曾省思?
為何檢方會起訴兩包奶茶包?經檢視二審判決,答案係:「呂姓店長於警詢時表示:「(問:你遭竊走何物?數量?損失多少錢?)…數量不清楚,大約1、2包。1包奶茶包25元,共損失50元左右。」是以,檢方「聽聞辦案?未詳查即起訴?」筆者直接打臉,請續看及細看呂店長之警詢筆錄:「(問:你是否要對竊嫌提出告訴及民事求償?)答:不用提告。我要提出民事求償」等語(偵卷第20-21頁)」。當看到「不用提告」四大字,審酌遭竊「標的輕微」及被告警詢時已否認,若詳查「事發時監視器畫面」以勾稽查證,檢方此案處理是否允妥?
司法過勞之省思:1個奶茶包處理近四年?
一、更正起訴事實:起訴書載「兩包」奶茶包,更正為「一包」。(註:一審審理時,法院查證已發現僅涉嫌一包奶茶包)
響鼓不用重捶。筆者懇請注意「一包奶茶包價值25元」,然後檢方搞成了兩包價值50元,案經起訴,一審察覺僅1包並判無罪,檢方不服又上訴?從警詢開始一路搞了近四年!何止造成司法資源浪費?
「當臺灣司法一再對宣稱『過勞司法、司法負擔過重』之時,由如《附表》所顯示的本案偵審流程,在在顯示:許多的案件量負荷、工作負擔其實是司法人員自己製造出來的。這說明如何案件管理以有效運用司法資源(如各地檢署應設置『上訴審查中心』以『減少』浮濫上訴)、工作方法優化以減少工作量(如避免本件一審承審法官一再進行無謂的勘驗)、發展辦案技術與能量提升以減輕司法負擔。」(高院113年度上易字第914號刑事判決)
更請觀察以下這段內容:「檢察官應勇於承擔並『善用』法律賦予的裁量權限,該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時就應積極作為,不應上訴時就不該上訴;而法官不只應致力於裁判結果的正確性,也應精進審判品質,從庭期安排、訴訟程序進行、訴訟指揮、證據調查、認事用法與裁判書類等方方面面力求完善,以提振司法公信。(高院113年度上易字第914號刑事判決)」
「千里來龍,此處結穴。」該案二審判決記載:「龐大司法資源的浪費,以數千倍的經濟支出去追訴這件涉及25元的財產犯罪,且讓證人王O寧多次(含警詢共計8次)跑法院...。」細閱判決可明,該案從警察局調查、檢察官偵辦到法院審判的偵審流程,詳如二審《附表》所示,請點入本文所附判決連結觀察。
簡言之,一個25元的奶茶包竊案,歷經警詢(告訴、被告警詢、店員證詞)、檢察官訊問(被告未到庭)、檢方起訴、一審審理(含調查證據、轉通常程序等;因被告未到庭由桃院發布通緝,嗣被告到庭稱已懷孕20週等況,再到一審查證後撤銷通緝等等)、一審判決無罪、檢方上訴、二審維持原判(被告無罪)。請注意該案從警方製作筆錄(2020年11月21日)到檢方偵辦到起訴(2021年6月1日),在到桃院審理判決無罪、檢方上訴(2024年4月8日),最終高院二審維持原判(2024年9月11日)。
邢泰釗被北檢吹捧稱:「泰山可倚、昭如日星」,惟查,泰山可倚這成語典故出自「唐代大奸臣楊國忠」,昭如日星則比喻孔子或聖人,邢某現世被檢方捧成聖人?難怪邢泰釗一路大唱「有溫度司法?」這種作秀式溫暖,讓筆者感到不寒而慄。(詳拙文《評檢察官起訴10元面紙竊案》)
檢方起訴10元面紙案、起訴25元奶茶包案?細探《面紙案及奶茶包案》,檢方個案偵查問題甚多,筆者嘆氣問:「檢方到底怎了?」
後記:簡評雄檢洩密疑雲
颱風天放假在家(筆者10/2晚間截稿),順道簡要談談邢家軍及雄檢近期司法新聞。
2024年9月26日「檢調大幅搜索,同日議員出境?」筆者的疑問是:「為何黃員(黃紹庭)未遭限制出境或列管?乃至當天赴小港機場搭機,雄檢及檢調完全狀況外?」細觀各家媒體所報導,分析可查,雄檢連「黃紹庭當天搭機」完全未掌握行蹤,僅稱:「依據手機定位」云云,黃案涉及政治人物,性質上屬「重大案件或社會矚目案件」,偵防查緝必由檢察長主導。筆者直接請問鄭銘謙:「看手機定位,直到嫌疑人跑了?」
雄檢此次偵防疏漏,請問「為何未掌握嫌疑人行蹤,未限制出境?」實務上雄檢至少要「入出境通知吧?」(註:限制出境處分作成前,可先緊急通知機場或海關,例如黃案可在機場擋下嫌疑人或被告出境)是以,無論黃員是否早已訂好機票或恰巧出境,雄檢檢察長洪信旭對黃案偵辦顯有重大疏漏,這是定論。
邢家軍滿門高位,略如莊榮松(前廉政署長,曾遭質疑違反檢察中立)、王俊力(前調查局長、現任北檢檢察長)、葉淑文(前南檢檢察長,任內例如台南八八槍擊案、學甲爐渣案等)及洪信旭。現任雄檢檢察長洪信旭(綽號司法獒犬),為邢泰釗麾下雄檢四天王《莊王葉洪》之一,今年八、九月間,雄檢對ABC牙醫聯盟之密醫、詐保及逃稅案,由檢方對多位被告全體緩起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