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釋憲成「實質廢死」,為何誰都不滿意?揭密「國際二流標準」大法官判決心思

憲法法庭20日做出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認死刑合憲,但限縮適用範圍。(資料照,柯承惠攝)

明明是憲法的全新里程碑,為何無論是支持死刑、反對死刑者,都對「死刑釋憲」結果完全不滿意?9月20日,憲法法庭做成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認死刑合憲,但進行8道所謂「生死門」限縮死刑適用情況、多名死囚也遭點名有提出「非常上訴」的機會,被輿論稱為「實質廢死」。

判決一出,多名國民黨籍立委、藝人、被害人家屬痛批憲法法庭枉顧被害人權益,但事實上,判決結果就連長年倡議的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都不滿意──20日當天,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政策中心主任黃嵩立更於記者會直批,大法官是「自甘維護二流標準」、「了無新意」。

為何黃嵩立會批這是「二流標準」?一切仍要回到2009年中華民國早已簽署的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兩公約之一)溯源。然而,本次判決確實也將再開許多死囚求生機會,以下一次解析判決結果影響。

重簽「兩公約」終極目標:締約國全面廢除死刑

儘管部份輿論痛批大法官打開廢死大門,事實上,台灣早於2009年就註定邁向廢除死刑的國家,源於2009年前總統馬英九重新簽署的聯合國「兩公約」。(延伸閱讀:大法官廢死嗎》台灣還有死刑嗎?國民黨執政簽「兩公約」 往後15年司法設下判死重重門檻

其中《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第6條相關規範──

1. 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2. 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3. 生命之剝奪構成殘害人群罪時,本公約締約國公認本條不得認為授權任何締約國以任何方式減免其依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規定所負之任何義務。4. 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5. 未滿18歲之人犯罪,不得判處死刑;懷胎婦女被判死刑,不得執行其刑。6. 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

條文明示,締約國不得對未滿18歲犯罪者判處死刑、不得對懷胎婦女執行死刑,且科處死刑的前提在於「情節最重大之罪」──然而最大重點藏在第6項,一切都只是還未廢除死刑國家的但書,終極目標依然是「死刑之廢除」。

這也正是黃嵩立痛批大法官「自甘維護二流標準」的原因──看似符合兩公約,實則屈就於妥協後的標準、並未實現兩公約真正精神。 (相關報導: 大法官廢死嗎》憲法法庭非終點:無論死刑是否合憲 都將更限縮判死範圍 更多文章

2021年發布之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36號一般性意見,也再次重申,第6條的終極目標,就是要廢除死刑的意思──

「第6條第6項重申的立場是,尚未完全廢除死刑的締約國應朝上一條不可逆轉的道路,在可預見的將來在事實上和法律上完全廢除死刑。死刑與充分尊重生命權不可調和。廢除死刑不僅合乎需要、而且十分必要,可以強化人性尊嚴,促進人權逐步發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50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