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廢死嗎》憲法法庭非終點:無論死刑是否合憲 都將更限縮判死範圍

無論憲法法庭宣判結果如何,2024年死刑釋憲都不是「終點」...(資料照,柯承惠攝)

2024年即將到來「死刑釋憲」(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52號)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是台灣司法史上首度「所有」死刑犯皆為聲請人的案例、37名死刑犯皆有聲請釋憲,可謂歷史創新──或許正因為如此,民間輿論對死刑存廢與否有高度焦慮。

如果大法官認定死刑「違憲」、往後自然也無所謂「死刑替代方案」,但即便認死刑「合憲」,憲法法庭題綱也必須討論適用犯罪類型、適用被告範圍(即被告是什麼身份)、配套措施等,《新新聞》在此解析「死刑釋憲」後的下一步。

死刑釋憲非首例 大法官曾認毒品、擄人勒贖等判死刑「與憲法無牴觸」

就過往大法官曾對「死刑制度」進行釋憲的樣態,包括1985年3月22日公告之釋字第194號、1990年7月19日公告之釋字第263號、1999年1月29日公告之釋字第476號等,當時聲請人等是對擄人勒贖唯一死刑、販賣毒品處死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等提出疑慮,就過往釋憲判例來看,大法官認為這些狀況都「與憲法無牴觸」。

然而就2009年前總統馬英九時期簽署之聯合國「兩公約」、特別是其中《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即規範:「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

所謂「情節最重大之罪」,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35段,必須作最嚴格解讀,僅限於「直接及故意殺人的極嚴重罪行」,必須「直接」導致被害人死亡、且是蓄意為之──意即,除了「直接故意殺人」意外的罪名,皆不應該判決死刑。

儘管「兩公約」在台灣並非憲法位階,但中華民國《憲法》第141條也規範:「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

就「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規範來看,上述問題勢必修法,而現今中華民國《刑法》已不存在「唯一死刑」,包括第272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原刑度為死刑或無期徒刑、2019年5月份修法也更改為「加重其刑2分之一」。

但,《刑法》確實還存在其他死刑爭議,即本次憲法法庭要討論的:如果死刑合憲,是否應限縮使用範圍?即,《刑法》第226條之1、第271條第1項、第332條第1項、第348條第1項(強盜及擄人致死相關條文)的死刑內容,是否違憲?如果違憲,據憲法法庭公開之終局判決書字號,現存37名台灣死刑犯有高達半數(16名)皆是因強盜與擄人勒贖致死案件遭判死刑,勢必會有下一步狀況。 (相關報導: 精神病人殺害父親,該怎麼判刑?最新國民法官判決5大爭點,揭開台灣邊緣家庭絕境 更多文章

如果死刑合憲 精障者可以處死刑嗎?

2024年死刑釋憲,若大法官認定死刑「合憲」,還必須考慮到「得適用死刑的刑事被告範圍」,題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