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進入職場的入門,就是要知道簽署「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 項: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進來公司時,有無跟公司約定期限,然後簽約,都叫做勞動契約。
在此我大略先介紹「勞動契約」比較需要注意的部分給讀者:
基本薪資(Basic Salary)怎麼算?
在簽署勞動契約的時候,你要知道自己的薪水是否有達到「基本工資」。要知道基本工資當中「基本」這兩個字,就是代表你可以接受的「最低」薪資,也就是你的薪水只能在基本薪資之上,不可以在基本薪資之下。這樣的基本薪資,需要根據你所處的國家的《勞基法》當中的規定。
在「勞動契約」當中,企業主不可以單方面在員工進入公司之後調整薪資,因為《勞基法》當中的薪資調整,要資方與勞方,共同同意、且不得低於《勞基法》的最低規定。
所以,以加拿大為例,在我進入德商的時候,所簽署的勞動契約,當中清楚列出每年加薪百分比,員工要同意勞動契約的內容才可以簽署,如果不同意,可以在簽署勞動契約的當下與企業商談。這樣就可以避免進入公司之後,員工意識到薪資雖然高於政府規定的基本工資;但是,卻發現與同業的工資相比,感覺薪資太低。
因為進入公司之後再與公司協商加薪,除非雇主同意,否則員工也無法改變雇主對於薪資願意給付的金額。到時候如果員工不滿意,只能自行辭職,否則也沒有任何改變的可能。
試用期(Probation Period)合法嗎?
要知道試用期是「雙方試用」,不是只有資方對員工的試用期。
要記得:當你新進入一家公司,就算是處於「試用期」,你也是等同於擁有「無限期」的勞動契約的「福利」,也就是你在試用期也是受到《勞基法》的保護。以台灣為例,工作試用期無論是幾個星期或者幾個月,員工在試用期的期間都受到《勞基法》的保護。
也就是說,如果試用期是三個月,那麼資方可以在三個月內,如果雇主不滿意,要你離職,也必須付給你原定的薪資。就算是在「試用期」也一樣需要支付你薪水,因為那是勞動契約中你所應得的酬勞。
以台灣為例,「試用期」無論是幾個星期、或者幾個月試用期的員工,都與公司的一般員工有一樣的待遇。因為,台灣勞動法相關法律沒有明文規範勞動契約有試用期,「試用期」並不是法律規定,只要員工被錄用,就屬於《勞動基準法》的規範。
就算,你進入一家公司的「試用期」期間,只要你在公司工作,就算只有到了一個月的時間,就覺得那個公司不是你想要繼續待的公司,這樣你都可以在試用期到達之前離開,而且仍然有權利,得到原定的薪資。 (相關報導: 行政助理月薪29K,為何還是上百人搶應徵?過來人曝必備3能力,這工作不是人人都能做 | 更多文章 )
換句話說,如果你的試用期是三個月,但是,你實在不喜歡那個公司,也覺得公司的產業不適合你的特性,那麼就算你在該公司只有工作一個月,資方也必須要付給你工資。
工作期間的員工的權益保障
• 基本工資的保障(minimum wage)• 加班薪資(overtime pay)• 每日工作時間(hours of work per day)• 午餐時間與休息時間(lunch time and rest time)• 例假日、休息日、特別休假、國定假日(holidays, rest days, special holidays, national holidays)• 病假次數(sick days)• 健康保險(health insurance)• 職災保障(occupational accident protection)• 政府勞保(government labor insur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