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世榮觀點:請臺北市政府勿違法行政

社子島自救會,質疑公聽會名稱不合法,訴求會議無效。左為政大地政系兼任教授徐世榮,右為社子島自救會發言人李華萍。(朱淑娟提供)

臺北市政府於今年3月11日召開「臺北市士林社子島地區區段徵收事業計畫公聽會」第一場次,由於當時並無提供區段徵收事業計畫書、也無清楚定義該區段徵收事業計畫的內容、及釐清其與區段徵收計畫書的差別,加上長年以來,北市府完全忽略社子島居民反對區段徵收的訴求,以致於遭到社子島居民強烈反對,造成了激烈衝突景象,對此媒體已多有報導。如今更在北市府社子島環評處分遭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之際,北市府竟然還要在5月14日續開該公聽會的第二場次,如同是要繼續強推無效的臺北市士林區社子島地區開發計畫,這實在是讓人深感錯愕,也無法接受。底下謹表達我們反對北市府續開公聽會的兩項理由:

一、環評處分遭撤銷後,其無效的法律效果是及於整個開發行為,因此北市府此時絕不應繼續強推「臺北市士林區社子島地區開發計畫」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本案之環評結論業已於4月17日遭到法院撤銷,因此現階段本案開發行為已失所附麗,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4項規定:「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而無效之行政處分,應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回復到未經完成審查前之狀態,也因此,自應依環評法第22條停止實施開發行為。

由於北市府開發單位所提出的開發行為乃是臺北市士林區社子島地區開發計畫,因此這個無效的環評處分,其法律效果自然是及於整個開發計畫。而這也明示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7號判決的新聞稿中,其所列出的三項違法理由皆是直接連結至該開發計畫,法院主張在目前違法的狀況下,已經「無法達成本案開發計畫及本件環評目的」,這如第一點:「系爭環評報告未將擬興建之污水處理廠納入本案開發計畫之環評範圍合併進行分析及評估,違反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亦無法達成本案開發計畫及本件環評目的,應屬違法。」其他兩點也都有類似的論述。

我們須知,在環境影響評估之外,區段徵收也是屬於該臺北市士林區社子島地區開發計畫的一部分,若依據臺北市政府109年4月24日府授地發字第1090113650號函,該開發計畫至少包括了五大計畫:防洪計畫、都市計畫、環境影響評估、文資保存、及區段徵收,各計畫彼此之間是相互牽連,屬於多階段行政行為,若當中某一個計畫的行政行為違法,那麼整個開發計畫也就是違法。這也就是說,開發計畫乃是一個整體計畫,不得隨意切割,而北市府若續召開區段徵收事業計畫公聽會第二場次,也就表示北市府欲進行違法切割,繼續強推現階段為無效的臺北市士林區社子島地區開發計畫,對此,不得不問本身也是習法的蔣萬安市長,這適合嗎? (相關報導: 朱淑娟專欄:名不正則言不順,社子島公聽會無效 更多文章

二、北市府必須清楚定義何為「區段徵收事業計畫」、主動提供區段徵收事業計畫書,並釐清其與區段徵收計畫書的差異,絕不可模糊及恣意行政

北市府5月14日的開會主旨為區段徵收事業計畫公聽會(第二場次),但本人從事地政教育逾三十餘載,卻只知有區段徵收計畫(即區段徵收乃是屬土地徵收計畫,而非屬興辦事業計畫),從未聽過區段徵收事業計畫一詞。而在3月11日召開該公聽會第一場次時,當天會議主席、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范乾峯副總隊長也在講台上公開承認法律上並沒有區段徵收事業計畫這一名詞,乃是為了方便而使用,此於當天新聞媒體已多有報導(請見公共電視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