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廢死嗎》台灣還有死刑嗎?國民黨執政簽「兩公約」 往後15年司法設下判死重重門檻

無論釋憲結果是死刑合憲或違憲,台灣相關法律確實已設下死刑定讞的極高門檻、邁向逐步廢除死刑,「最新」定讞者已是5年前的事...(圖/kirahoffmann@pixabay)

「如考慮選擇科處死刑,本於恤刑意旨,除須符合上開諸項原則外,其應審酌之有利與不利於犯罪行為人之科刑因素,尤其刑法第57條所例示之10款事由,即應逐一檢視、審酌,以類似『盤點存貨』之謹密思維,具實詳予清點,使犯罪行為人係以一個『活生生的社會人』而非『孤立的犯罪人』面目呈現……」-最高法院 102年度台上字第 170號刑事判決(吳燦基準)

台灣還有死刑嗎?2024年4月23日,憲法法庭之「死刑釋憲」(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52號)言詞辯論將展開、挑戰死刑存廢問題,並將於9月前宣判結果──但,無論釋憲結果是死刑合憲或違憲,自2009年國民黨執政時期前總統馬英九簽署「兩公約」的15年來,台灣相關法律確實已設下死刑定讞的極高門檻、邁向逐步廢除死刑,現存「最新」死刑犯是2020年定讞的沈文賓、已是4年前的事。

每當殺人重案判決結果不是死刑,媒體往往以「逃死」下標、民眾怒罵「恐龍法官」,而在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前夕,本文將回顧中華民國《刑法》現存規範、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細節、判決實例等釐清事實──本來,就沒有百分之百的「殺人者死」。

何謂「情節最重大之罪」?簽署「兩公約」以前 中華民國《刑法》已設立判死門檻

所謂「兩公約」到底是什麼、如何影響死刑判決?係指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雖然中華民國早於1967年就簽署「兩公約」、但因1971年退出聯合國未能完成正式加入程序,直到2009年前總統馬英九正式簽署,其中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開始改變台灣死刑判決生態,即第6條相關規範── (相關報導: 台灣司法怎麼了?「路過」變成殺人犯 他揭法庭最失控瞬間:兩眼開開,準備投胎 更多文章

1. 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2. 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3. 生命之剝奪構成殘害人群罪時,本公約締約國公認本條不得認為授權任何締約國以任何方式減免其依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規定所負之任何義務。4. 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5. 未滿18歲之人犯罪,不得判處死刑;懷胎婦女被判死刑,不得執行其刑。6. 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

值得注意的是,何謂「情節最重大之罪」?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35段,「情節最重大之罪」一詞必須作最嚴格解讀,僅限於「直接及故意殺人的極嚴重罪行」,必須「直接」導致被害人死亡、且是蓄意為之──這在中華民國《刑法》並非新概念,如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