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銘志觀點:以核養綠公投揭穿電業法非核家園大騙局

「面對這樣坑殺全民資產,毫無法律依據,政府便將核四燃料棒恣意處置的決定,難道不應該負責?呼籲相關單位,應檢討經濟部、原能會在此過程違法失職的責任!」圖為核四龍門電廠。(資料照,新新聞)

為了併同九合一地方選舉投票,而一再受到中選會刁難的第16案公投-「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以下簡稱:以核養綠),終於順利公投通過,共有1083萬人投票,同意得票589萬,占54.42%;不同意得票401萬,占37.05%,是中華民國第一次公民直接行使複決權。

核電爭議並未隨之落幕

原本以為核電爭議可以就此落幕,但公投後,每天的新情勢發展,也真的是讓人看的霧煞煞。

不過這樣的氛圍,也在往後幾天,又有不一樣的嶄新局面。賴清德院長在立法院指出:「政府必須尊重公投結果,」「如果要以空汙作為標準,最好的能源,就是核電啊!」而此舉,也似乎隱含延役之可能性,經濟部也鬆口,核三延役幾乎確定,而其他核電廠的延役,則仍在評估既有法規之障礙,但言下之意也似乎不排除。至於針對核四燃料棒是否送出之議題,經濟部也從原本之不停止外送之立場,最近又轉為暫時不外送。

在這樣的發展趨勢下,台灣的核電未來,顯然已就雨過天青。但這樣的說法,似乎也稍嫌武斷。如蔡總統受訪表示,非核家園的目標寫在環境基本法裡,「這個目標不變」,這次公投主要把法律強制實現拿掉,並不表示2025年必須要延、或一定是個確定時程。民進黨立法委員也群起反對核電廠延役。如民進黨立委蘇震清也以核廢料問題無解,反核三廠延役

電業法與環境基本法的非核家園都是挾帶偷渡立法?

面對這樣一個電業法條文的廢除,卻呈現出這樣南轅北轍的解讀空間。對敝人來說並不意外。而敝人也早就在電業法修正條文在2016年7月提出時,就針對這一條文,提出了如下的評論:

第六十五問:以電業法修正草案,偷渡非核家園

一、涉及條文第九十六條  (非核家園):「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前全部停止運轉。」二、爭議1.非核家園推動法目前仍在立院審議中,故2025年達成非核家園目標仍未完成入法,卻在電業法中偷渡。2.若只有電業法修正草案通過,但沒有修改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以及通過非核家園推動法,到底不同法案之間之關係為何,將徒生困擾與爭議。3.此外,若不予核電廠更新運轉執照(延役),等到2025年核三廠2號機的運轉執照到期,即「自動進入」非核家園,連行政命令都不需要,更無須偷渡立法。

三、建議1.非核家園與電業法立法精神無關,且依據法律普遍原則(?)不應歧視特定發電技術,建議該條文應以移除。2.是否考慮直接修改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資料來源:電業法修正草案一百問

沒錯。這一個條文其實從立法架構之思考,原本就不應該放在電業法當中。而過去在討論電業法的過程當中(特別是立法院多場專家公聽會),大家的討論焦點也都是放在自由化本身,而相對針對非核家園欠缺討論。 (相關報導: 高銘志觀點:感謝黃國昌立委支持以核養綠公投? 更多文章

其實這就跟當年環境基本法非核家園的狀況,相當類似。雖然2002年11月19日立法院通過之環境基本法第23條,特別提及非核家園之目標,內容為:「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並應加強核能安全管制、輻射防護、放射性物料管理及環境輻射偵測,確保民眾生活避免輻射危害。」但仔細觀察其立法總說明與該條文之立法說明,竟然沒有如同歷年來的非核家園推動法草案一般,提及非核家園之意涵。其所提內容,均與核電之存續利用無關(「過去曾發生輻射異常事件,引起紛爭,且電磁爐、通訊設備、高壓電線等產生之非游離輻射所引起之健康影響,均應建立制度,採取防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