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位客戶的二代焦急地來問R姐:「我媽現在重病住院,醫生說情況不樂觀,我跟弟弟想說,是不是該趕快把媽媽名下的房子贈與給我們,避免以後麻煩?」
這個問題,其實非常多家庭都會遇到,而且牽涉到兩大法律領域:遺產及贈與稅法+民法。
首先,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
如果在死亡前2年內把財產贈與給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及他們的配偶,這部分財產會被視為遺產的一部分,要一併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所以,雖然表面上看似把房子「送出去了」,但在國稅局眼裡,這些資產依舊要「當作遺產來課稅」!
不過,這裡藏著「3個魔鬼細節」,你一定要知道!
1.「視為」遺產,本質上就不是遺產
法律用的是「視為」兩字,意思是:形式上是要課稅,但實際上贈與出去的財產已經不屬於繼承遺產,所有權早就轉移到受贈人了。
換句話說,其他繼承人無法再分這筆財產!這是贈與給特定人最大的好處之一。
2.不是所有贈與都會視為遺產
只針對特定身份的受贈人(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其配偶)。
若是贈與給「朋友、遠親」這類身份的人,就不會被視為遺產,自然也不會納入遺產稅的計算範圍。
3.死前2年贈與,可能會增加遺產稅負擔!
死亡前2年贈與的資產仍需併入遺產,因增加遺產總額,進而提高遺產稅負擔。
好消息!高雄國稅表示:已繳的贈與稅+土地增值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可以申請扣抵遺產稅,但扣抵額不能超過因併計財產所增加的遺產稅額。
對原本免稅的家庭來說,反而因為併入死亡2年內的贈與財產,導致原本不用繳稅,反而多繳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真的得小心!
從民法來看又是怎麼說?
根據民法第1148-1條,只有贈與給「繼承人」的財產,才會被當作遺產之一來處理遺產清算。但這個條文主要是保護債權人,確保繼承人不因為生前贈與而少還債,對於其他繼承人其實沒有太大好處。
R姐專業提醒
如果媽媽贈與給你,贈與完成後,這筆財產就是你的。
其他兄弟姐妹不能要求重新分配或要求補償。
死亡前2年計入遺產繳稅,別忘了可能的稅務衝擊!
所以,如果家裡正在面臨這樣的選擇,最好諮詢專業顧問,做好評估再行動,才能兼顧法律、稅務與家族和諧喔!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R姐 廖嘉紅-繼承與贈與 (相關報導: 兄弟姊妹共同繼承一間房,有人想賣有人不想賣怎麼辦?專家用1招解決,無痛換現金 | 更多文章 )
責任編輯/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