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對傳播與法律學術界來說,該如何看待乃至於規範網路媒體,是一個棘手且困難的課題。拜資訊流通空前快速之賜,不僅傳統的紙本新聞傳媒內容也同步上網可得,甚至進一步衍生出諸多擺脫以紙本作為載體的純網路新聞媒體,迅速且大量地在網路世界裡傳遞新聞報導。只是值得提問的是:純網媒記者是否真的如此無拘無束?是否仍需要遵守新聞界的自律行規撰寫新聞報導?晚近兩則民事判決,值得各界矚目。
台北地方法院於今年2月作出113年度訴字第3318號民事判決。本案緣起於美歐亞綠能公司控告網路媒體匯流傳媒公司與其張姓、李姓兩位記者,指稱其於網媒「匯流新聞網」所刊登之報導內容為不實陳述,嚴重損害該公司的商譽及信用。對此,法院審理結果認為,被告雖辯稱內容引自他媒體報導,並稱已向調查局查證,但其所提出之查證證據不足以證明報導內容真實。被告作為專業新聞從業人員,未善盡基本查證義務,直接轉述傳聞,未提供原告澄清機會,構成過失侵權。法院認定該報導足以對閱聽人產生原告涉弊、操控官署、債信不良之負面觀感,侵害法人名譽。台北地方法院遂據此命,一審判決被告刪除相關報導,後續可上訴。
無獨有偶,去年12月臺灣高等法院作成的113年度上更一字第44號民事判決,恰好也涉及同一網媒,亦即匯流傳媒公司的「匯流新聞網」。本案緣起於上訴人信義房屋就匯流新聞網發布的報導提起民事訴訟,指控媒體報導內容涉及不實,嚴重損害其商譽與聲譽。詳言之,2021年6月18日匯流新聞網刊出標題為《信義房屋前員工「任職期間」買斷賺差價,還做假合約向銀行超額詐貸遭判刑》的報導,內容直指范某於在信義房屋任職期間,即有涉及詐欺與偽造合約等不法行為。然而法院查明,該行為實係發生於其「離職之後」,媒體在查證事實上存有嚴重瑕疵。法院審理結果指出,該媒體在不具時效及查證成本甚低之情形下,僅部分引用法院判決資料,即藉由其標題與內文文字安排,使讀者認為范某在任職期間即進行不法操作,導致整體報導產生誤導效果。法院認為這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且違反社會對媒體應有查證義務的期待,因此判定匯流傳媒公司需於原刊登平台及其他媒體首頁刊登判決信義房屋勝訴之啟事,使社會大眾明確知悉法院已認定其有不法侵害信義房屋名譽之行為及判決,以作為回復名譽之方式。
綜上判決整理,可以看出,網媒既然稱之為媒體,但法院將其跟傳統紙本媒體依舊一視同仁對待。換句話說,新聞自由受到憲法保障,做為專業新聞從業人員該具備最基本的新聞查證義務跟衡平報導義務,不因媒體為純網媒而得以主張免除或減損。筆者認為在網媒當道盛行的今日,法院這種「網媒也是媒體」的晚近見解,洵屬正確。對於遏止當代網媒亂象而言,相當具有啟發性。
只是也要注意的是,目前法院雖肯認網媒也要負起媒體專業人員應該有的查證責任與衡平報導責任,但是另一方面除了命網媒更正或刊登判決啟事作為事後彌補手段外,對於名譽已遭損害的自然人或商譽已遭侵蝕的公司企業,該如何予以填補衡平,這點法院的見解似乎仍未明朗。
從當代科技法的角度來看,往昔法學理論如言論自由市場、資訊多元競爭之理念,實則難以在當代社群媒體生態中完全適用。所謂「更多的言論能對抗不良言論」的假設,在演算法推薦與注意力稀缺的時代,已變得愈發困難。網媒對新聞推播速度又快又廣,造成資訊迴音室效應與認知固化。即便法院經過審判後認證網媒新聞違反新聞查證義務與衡平報導責任,而命其事後更正或移除。但對受害者來說,實害已經造成,而且在浩瀚無垠的網路世界裡,留下永久刻印。類似事件,在未來只會愈來愈多。如何對網媒妥為究責,值得我國司法實務界仔細思量。更長遠來說,數位時代下,言論自由與媒體責任不能脫鉤,法律規範與資訊素養要齊頭並進。唯有透過法律、媒體、平台、企業與公民社會的多方合作,我們才能共同打造一個兼具自由、公平與信任的資訊公共領域。 (相關報導: 觀點投書:台灣新聞台的新聞價值在哪? | 更多文章 )
*作者為國立高雄大學法律系兼任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