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鏡周刊報導本人被交通部前次長范植谷惡意檢舉,而觀光署裁罰 10 萬元,范植谷可以得到 1.5萬元獎金。本人規劃此次旅行,旅伴希望住宿全部三、四星,除了歐洲 53 天以外,事實尚包含曼谷 3 天,及長程直飛 2 天,57 天全部預算只有 15 萬,對比現行市場歐洲旅遊,至少一天一萬,如此規劃是一大挑戰,觀光署理應表揚,但是官員卻不知行情,只會拍馬屁素位尸餐羅織罪名,所以旅伴們質疑,台灣還有這種官員,很悲哀?
本案范植谷夫妻長久以來就是好朋友,所以 112 年 3 月他們去歐洲,即一路分享其旅遊照片,其間因爲我對他旅遊景點照片精準說岀來,112.5.22 他給:「你可以去幹歐盟旅遊部長」、112.6.2 他給:「國外玩家之最,非你莫屬!」等的好評,這一切都證明我們是好朋友關係。112 年 5 月 29日我私訊他,分享自己作的:「保加利亞及羅馬尼亞租車 30 天自由行」,他回應:「謝謝!大棒了!我們都心動不如行動,還是想知道,什麼時候去比較適合?」本人回答:「我今年應該不會出國」,已經告知這個是很熱門的景點,不藏私,只是分享,不會去了。(圖1、圖2)。
圖1、圖2,筆者與范植谷的對話紀錄。(林清發提供)
後來他一直向我表示希望有機會與我同遊,所以去 112 年 6 月 19 日我就以 line 私訊分享給他:我們原來就有 8 人LINE「趣歐洲旅遊」群組,合作規劃的「9/12-11/1 保加利亞羅馬尼亞+土耳其 49 天」Google 自駕旅遊行程(圖3、圖4)分享給他,他歐洲旅行回來,帶著鐵路局裝有一茶包的火車模型當禮物,就到宜蘭並即加入我們群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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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圖4,筆者與范植谷的對話紀錄。(林清發提供)
112 年 6 月 26 日范植谷夫妻參加以後,旅伴郭一力建議:「每個人先預付$40000,到時候多退少補,…你覺得可以嗎?如果可以你把帳號上傳」,旅伴林進泰公告「行前請注意事項」為共同規範,對於該公告范植谷貼文表示:「犧牲與付出,超辛苦的,真心感謝!」他自己同時也在記事本貼出:「以他自己等 8 人旅伴,為本次自駕遊的司機名冊」 ,另外,郭一力建議:「50 天開車,在座的 12位除了林大哥不用開車除外其餘人都要輪流開車,分配平均天數…」,范植谷批示:「原則同意!可以再協調!」 ,後大家就以 49 天為底本,在他主持選擇住宿、租車交通及行程規劃下,修訂成:「9/5-10/26 保加利亞羅馬尼亞+土耳其 53 天 Google 地圖旅遊(圖6)」「紫色房屋型圖案」點開,裏面顯示詳細住宿訂單記錄,7 月 7 日並完成住宿訂單公布,所以本案在在都證明是在他主持下規劃,但是他卻以與本案無關的證據檢舉本人,而觀光署竟然配合處分。1因為我們是小資旅行,每一個錢都要很精準花在刀口上,所以規定「七人座車行李 12 公斤」、「訂宿及租車不能退款」,「只能介紹替代人」等三項必備的條件,也是完全此次旅行的定海神針,訂房完了,正當大家期待一個美好的旅行時,范妻卻於此時強烈要求修改規定改大型租車,但是要求大家分擔增加的 18 萬,大家一再表決,幾乎沒有人同意,因為她非常強勢,冷言冷語逼本人退出群組,引起共怒,大家私下一直傳訊息給我:「交通部次長也,怎麼如此」?
於此時范植谷打電話給我稱: 「他們前幾天,才跟一些退休高官去日月潭,因為飯店有些有 view,有些沒有;有些有 spa,有些沒有,他太太就跟官夫人吵成一堆,為了不讓我為難,他們要犧牲 3萬元機票費用不去了」。本人於是破除規定,盡全力恊商 Booking.com 退費,但是還是有四筆「不能取消的住宿費用」8 千元沒有退費成功,范植谷不滿意沒有全額退款,連續傳來三次恐嚇訊息:「追究您的刑事、民事及行政的法律責任」 ,並提出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及第五十五條第四項等條文,此四條款項與後來觀光署處分我,不只文字完全一樣,排列也完全一樣,我只能佩服范植谷真的是神,不是人?
本案 113.4.8 交通部訴願決定書交法字第 1122530594 號判決的內容: 【 「…本件依民衆檢舉資料及載圖畫面所示,訴願人於 112 年 6 月 5 日以「Frank Lin」之名稱在 Facebook「找旅伴揪團去趟好旅行」社團刊登「保加利亞及羅馬尼亞租車 30 天」旅遊,向該公開社團內 11 萬名成員為招攬,並利用 Line 通訊軟體群組方式傳遞旅遊地點、天數、費用及行程等旅遊資訊,安排群組對象至保加利亞、羅馬尼亞及土耳其等國家自駕旅遊。復依通訊軟體 Line 截畫面載有「…9/12 將去保加利亞羅馬尼亞 24 天,土耳其 22 天,…10/7 土航索菲亞飛伊士坦堡 23 天,11/1 土航 10 時回臺北,全程 49 天,決定後會告知機票怎麼買。」,…..「我的地圖,每一景點按下去,下拉都會有圖片或影片…可以開車導航至目的地」等內容,足見訴願人刊登上開資訊係以招攬旅遊為目的,並有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等經營旅行業務之情事……。】 。
本案我規劃的非常縝密,但是范植谷的檢舉很粗糙,觀光署官員巴結則是無所不用其極;若是比對交通部訴願決定書,與前述 112 年 6 月 19 日本人私訊分享給他的 49 天行程之差別,即知范植谷故意刪除所有本人分享他 49 天私訊,附有的 4 個行程連結網址,他僅點出網址連結 4 所出現:土耳其自駕路線(圖5)檢舉,但是該圖每個水滴點進去,完全沒有我規劃的東西,那只是預定駕車行車方向圖,並没有「紫色房屋型圖案」的住宿訂單,53 天行程才有顯示,而且范植谷退出根本沒有跟我們玩在一起,所以訴願決定書以圖5判決我提供他「並有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等經營旅行業務之2情事」 ,自是非常的荒謬;另外范植谷故意刪除訴願決定書「⋯9/12 將去保加利亞羅馬尼亞 24天…」 ,前面的「我們 8 人」四個字,也就是說,在他加入前我們就有 8 人,所以其稱臉書招攬 12 人之說,亦不攻自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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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觀光署開出處分書以後,四次答辯書 13 頁,及交通部訴願決定書 11 頁,數千個文字死纒爛打,內容與我們真正的旅行事實,不只不一樣,而是完全不一樣,所以我看不懂,我們同行旅伴也全部都看不懂。觀光署卻自圓其說,說民衆檢舉有一張截圖,揑造各種情境,證明本人在臉書「找旅伴揪團去趟好旅行」社團刊登「保加利亞及羅馬尼亞租車 30 天自由行」,為向該社團內 11 萬名成員公開招攬違法。我回應台灣還沒有宣布戒嚴,為什麼在 11 萬人的社團,刊登自由行就違法,請拿出一張截圖刋登內容什麼違法?但是,一年多來官員都冷笑,狂妄的回答:「不用告訴你」。
後來我搬出依據經濟部 92、10、29 經商字第0九二0二二二一三五0號函解釋: 「營業行為係指公司所從事之經常性、反覆性之商業活動」。法務部民國 83 年 01 月 06 日(83)法律決字第 00231號函解釋:公司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及商業登記法第 8 條第 3 規定「業務」之定義,應指依一般觀念,係指反覆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證明我國目前法規定義,既使如觀光署指控,有一次刋登招攬,也並非營業行為。
針對我的反駁,觀光署引用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度第 277 號,及 107 年度第 235 號判決,錯誤詮釋,聲稱判決意旨: 【縱行為人僅被查獲 1 次「招攬觀光旅遊」或「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之行為….,又所稱「招攬」,並無行為方式之限制,凡行為人所為在客觀上足使旅客瞭解該旅遊活動進而報名參加即屬之】 。也就是說,觀光署宣示:人民不管任何方式找伴自由行都是違法。
但是,該二判例真正原判決文: 【本院查:…足見立法者雖將「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列為旅行業之業務範圍,惟不以同時從事「招攬觀光旅客」及「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二者為法定構成要件,若其分擔從事「招攬觀光旅客」或「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即屬經營旅行業業務】 ,並沒有「被查獲一次」及「或」的判決文字,更沒有「報名參加即屬之」出現過。
原判決文也就是與「發展觀光條例」第 2 條:「旅行業: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為旅客設計安排旅程、食宿…務而收取報酬之營利事業」之定義內涵完全一樣。觀光署發展無能,卻自創法條故意過度錯誤詮釋,扮演警總復辟,捉弄人民,不知道台灣人接受嗎?
本案是一個小小檢舉案,觀光署卻以大案子來承辦,為完成法定程序,承辦過程充滿歧視、偏見及羞辱,我這輩子沒有接過一封雙掛號存證信函,但是,本案接十多封雙掛號存證信函,送信的郵差也稱:他沒有送過給一個老百姓,那麼多的雙掛號存證信函,加上接二連三的電話催促,即知其恐嚇味道十足。當我問及本案有什麼證據,觀光署林新敏輕佻的嗯、嗯、嗯:「不需要告訴你證據」;當我提問:我不是旅行業,為什麼用非法旅行業處分;林新敏回答:「就是你不是旅行業,所以才要處分」,針對本人依實際發生的事實反駁,從未有任何「一個字」的採用,並且告知:「若是 10 日內未向指定帳戶繳交 10 萬,將逕行查封財產」,令本人十分懼怕而寢食難安。
本案發生至今,已經快要二年,雖然本人再三告知收回成命,就不追究行政責任。但是觀光署官員閑閑沒事做,尚用民旨民膏雇用三名律師糾纏不放,所以本案本人將循司法管道取回公道;並且要問台灣人民,是否同意「觀光署稱在臉書旅遊社團,刋登自由行就違法」 、 「觀光署可以自創法條,扮演警總復辟」 ,若是台灣人民不能接受,那就請署長周永暉自己道歉請辭下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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