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野法潮 》生死如何兩相安─我們需要的真的是安樂死嗎?

筆者認為,總觀台灣在安樂死議題上的討論,應需在立法、資源優先性上,以及針對安寧緩和、醫療資源和照護資源投入應有更高的比重。(在野法潮提供)

2024 年底,英國下議院歷經長達 4 小時的議會辯論後,通過《末期病患(生命終結)法案》(Terminally Ill Adults (End of Life) Bill)法案規定預期壽命不足 6 個月的成年人將有權利選擇安樂死,並經過 2 名醫師評估及高等法院法官批准方可執行。雖然該法律仍需經過上、下議院議員都同意批准下,該法案才會正式成為法律,但也引起英國社會上支持、反對聲浪此起彼落。

「安樂死」是醫學倫理中最具爭議性的議題之一。時至今日,只有少數國家、地區如荷蘭、瑞士、比利時、加拿大,或是美國部分州區通過安樂死相關法案,法律如何平衡生命權與自主權,成為各國政府與法律學者的重要挑戰。

反觀台灣,早在 民國71年趙錫念向立法院提出請願,希望為長期臥病在床的女兒王曉民進行安樂死,但未果;民國105 年退休教師賴台生,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出安樂死法案,在多人附議下衛福部以「安樂死涉及範圍甚廣,社會尚無共識會再檢討」做回覆。民國107年體育主播傅達仁上書時任總統蔡英文,盼國會儘速通過安樂死法案,總統府則回應「已交由行政院辦理研議」;到了 民國113 年民眾黨立委將在立法院第二會期中排入曾兩度送至立法院一讀,皆遭到否決的《尊嚴善終法》草案,再次進行討論。安樂死,究竟有哪些爭議問題呢?

法律上,我能不能有放棄生命的權利?

「在現行法律制定上,仍從『保護生命』出發,整個法律上並不鼓勵自殺,甚至有積極防止的功能;安樂死本質上與既有的規範價值有所衝突。」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副教授張兆恬表示,刑法並沒有處罰自殺人,只會處罰「加工自殺者」,但在公共衛生中的《自殺防治法》規定,針對「自殺」,國家政府、行政組織應該需要出手阻止,在醫療、教育體系中針對有自殺傾向或行為者,也有積極通報的法定義務責任。「原則上,生命應該要受到保障,如果沒有了生命,也就沒有辦法享有其他權利,保障生命是國家很重要的價值。」

在這樣的價值體系下,我能不能放棄生命?

在 1992 年世界醫學會(World Medical Association, WMA)認定「拒絕醫療」是病人的權利,歐美各國也先後在法律上明定保障病人的拒絕醫療權利;而台灣,在 2000 年《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立法、2019 年 1 月 6 日正式上路《病人自主權利法》(簡稱《病主法》),使得民眾拒絕醫療的權利明確化,並提出「預立醫療決定」(Advance Directive, AD)、醫療委任代理人(Health Care Agent, HCA)等機制,鼓勵民眾及早且自主做出臨終醫療規劃。 (相關報導: 莊淇銘觀點:立法院應通過全民健康管理法 更多文章

張兆恬教授認為,從立法的本質上來看《病主法》屬於偏向使用嚴謹的法律與程序來控管「臨終時可以放棄治療的權利」。病患需要符合一定的要件,如須經過完整的諮商程序後,訂立「預立醫療決定」,對於法定各種重大醫療情況預先做決定;當真正發生符合法定的重大醫療狀況時,醫院與醫師才能根據先前的「預立醫療決定」來執行。依照《病主法》,當一個人要放棄救治而結束生命需要具備一定的前提,但這也可能過度限制個人自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