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埔軍校早期曾存在兩個政治組織,一個是以國民黨員組成的「孫文主義學會」,信奉三民主義,另一個是以共產黨員組成的「中國青年軍人聯合會」,信奉共產主義。它們都各自有政治理念和信仰,並時常因宣揚不同的革命主張而發生辨論,爭執不下,初為口角,繼而大打出手,磚塊板凳互砸對方,流血受傷事件不斷,在軍校內造成了很壞的影響。 (相關報導: 林丹生專文:惠州中山紀念堂的變化過程 | 更多文章 )
也不知道從什麼時候開始,一談及這兩個組織,現在的地方黨史文獻研究,院校學術專題文章,文史專家學者,百度百科網頁,一般網絡民眾自媒體等⋯⋯,都會將林振雄、李漢藩作為兩個組織的代表人物來介紹,讓我們不妨先看看下面的截圖內容:






上述的研究,也不知道是參考或研究哪些資料,內容幾乎都是一致的表述和寫法,只要在互聯網上輸入關鍵詞,就會出現一大堆文章。
若從時間上來計算,這件事發生至今有近百年歷史了,筆者一直以來都對事件發生的前因後果很感興趣,試圖找出更多的細節還原當時的畫面,於是多年來通過不懈努力遍尋渠道,皇天不負有心人,終於在台灣的黨史館找到當初發生事件時,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與中央監察委員會之間對此事件往來的函件,及最終的判決結果。
現將該檔案資料抄錄如下,以作比較。
題名:中監會致中執會審查林振雄報告書出版日期:民國14年7月7日(1925-7-7)全集/系列名稱:漢口檔案館藏號:漢8847檔案格式:毛筆手抄稿內容描述:審查軍校特黨部呈報管理處長林振雄犯罪案情形。附中執會致軍校蔣校長及中執會函各一件。 中央執行委員會稿函一件,議決中央監察委員審查軍校特別區黨部林振雄犯罪案訴字第100號 七月十二日送稿 七月十四日繕發
逕啟者,案准中央監察委員會,函稱以本會移送貴學校特別區黨部,呈報管理處長林振雄犯罪案業經審查完竣,附加意見函復查照酌量辦理等由到會,當經本會第九十四次會議議決林振雄應予以停止黨權六個月、撤革本兼各職,翁光輝應予以停止黨權六個月,留校看察均由該軍校校長辦理等語,相應抄錄原函報告一份,函達貴校長查照辦理為荷,此致。
陸軍軍官學校校長蔣 附抄一件
鄒魯(簽名)廖仲愷印(蓋章)
,審查報告書第一三二號(下蓋「中國國民黨中央監察委員會之印」) (相關報導: 林丹生專文:惠州中山紀念堂的變化過程 | 更多文章 )
逕覆者,案准貴會函移陸軍軍官學校特別區黨部,呈報管理處長林振雄犯罪一案,連同證據過會請為審查等由,准此,茲經審查完竣,謹為報告如左,查本案係因五一勞動節大廵行而發生,先由該校特別區黨部於四月二十二日召集組長聯席會議,決定學生全體工人除值日者外一律參加廵遊,四月三十日,復奉到中央黨部通告飭令學生全體一律參加廵遊,遂即報告於校長辦公室,請於是日一律停工休息一天,全體參加廵遊,查本案係因五一勞動節大廵行而發生,先由該校特別區黨部於四月二十二日召集組長聯席會議,決定學生全體工人除值日者外一律參加廵遊,四月三十日,復奉到中央黨部通告飭令學生全體一律參加廵遊,遂即報告於校長辦公室,請於是日一律停工休息一天,全體參加廵遊,經區黨部決定協同政治部籌備,政治部乃派部員李漢藩主幹其事,隨即報告校中各部請開列名單,當時管理部主任林振雄外出,由副主任開送名單,原有二十一人全校合計有八十二人當經編定程序準備一切,迨至一日早,林振雄忽報告於政治部,謂該部工人不能照數派出,僅允派四人,其理由係根據四月二十九日之校務會議議決案,主幹李漢藩以其臨時破壞秩序即往管理處交涉,因林振雄堅持成見力爭無效遂啟口頭衝突,當相持不下之際遂至用武,林氣性衝動,竟喝令將李鎖拿,勤務兵不敢抗拒,乃用繩綑李於柱,林即拳足交加將李毆傷,同時拔出手槍向李擬發聲言要取李性命,在旁之部員學生等盡力救護,始克制止,連接如是者三次,事後大動公憤,於本月二日晚在校召集黨員大會討論處置方法,本黨部廖委員列席,人證物證業經詢查明確,隨即議決先將林拘留分請嚴懲在案,現由該特別區黨部先後據情連同物證呈報本黨部,請示辦理,并請分令將林振雄本兼各職褫奪聽候處決,旋據林振雄辯訴,畧稱母喪事畢剛纔囬處,即遇李漢藩來處要求全體工人參加廵遊事,適因是日入伍生二營到校,遍地塵穢不能不即事清潔,故將工人不能前往者圈出,預備輪船小旗及將可派人數通報於政治部,此係根據校務會議議決案執行職權,乃李漢藩不由分說騷擾不休,且盡情侵辱,以致互相纏毆衣破手傷,為自衛計遂將李擊傷,但此事無非為遵照議案維持校務起見,今竟被指為反革命,行動宣之校報,自問在校服務黽勉至今,不料因此而受意外誣謗,若謂負傷一事,今已自知錯誤,惟祈察諒狂愚,實為少年氣盛一時忿激所致,望上體總理許人自新之旨,薄予警戒,撤革原職,使服最勞苦之職務俾圖自新,誓當為黨奮鬪以贖前愆等情,本會據此當經分別詳加審查,按照事實經解剖的研究而為,次之論斷。
原控之(一)違抗中央命令
按其所稱中央命令當指中央執行委員會發出之通告而言,查該號通告祇係飭令軍官學校學生全體參加廵遊,關於工人原無人數之指定,該管理處既有派出工人,以上似不能視為違抗
原控之(二)破壞區黨部議決案
按該特別區黨部關於五一大廵遊一事,原經議決是日停工休息學生全體工人除值日者外一律參加,當經報告於校長辦公室,復由政治部通告於各隊各部派定人數乃該管理部主任林振雄忽然變更名額,謂為破壞原難辭咎,但查四月二十九日校務會議決議案之第十二條(正文)「入伍生及工人均應參加廵遊」,而(但書)則有「工人以不妨害應作之工作為度酌量派遣之」二句,又查該議案之第一三四八十三十四各條皆屬管理處應負之責任,林振雄之核減派出之工人殆即根據於此,是關於工人之酌派本為管理處應有之職權,在林振雄地位一方對於所屬黨部之議決固當服從,而同時對於校務上之職責又不能不顧慮,實際上其所派出工人僅得四名自屬過少,然亦不能謂為無故絕對的破壞區黨部之議決,是故林振雄關於減派工人之所為,當認為不尊重黨部議決及處置失當應受重大過失之處分
原控之(三)私行捕逮橫暴兇毆及(四)謀殺未成
按林振雄因與李漢藩為劇烈之爭執,竟將李綑縛毆傷,更欲加以槍擊,凢此所為林已直認,惟據其所引為理由者,雖謂李漢藩騷擾不休,因不堪其辱罵一時忿怒所致,原夫林李之爭皆因公務,平素並無私仇,何致濫逞威權,一至此極若在生理上之解析,林當神經衝動後已陷入失常狀態,其理性不能制其暴氣,遂致發生犯罪行為,就刑律上論其傷害之所為,勿問其認識之有無當為結果犯其圖殺所為,雖非預謀亦不能認為無認識,是當為未遂犯當比附刑事條例减等議處
原控之(五)破壞政治部工作
按五一廵遊事係由區黨部議决協同政治部籌備,故屬於政治部之工作,但管理部之酌派工人係屬其職權範圍,據上述之理由故亦不能視為單純破壞
原控之(六)違反黨綱壓迫工人
按扶植工人本黨黨綱所明示,從而關於五一運動允應為熱烈的贊助,乃林振雄竟限制工人之參加,其不適於本黨之政策,固不俟言,惟其酌派工人既根據於校務會議行使管理處職權,則又與對於普通一般工人無端施以壓制者自不能同視,故雖措施失當亦不發生壓迫問題。
基於以上之論斷,則該林振雄犯罪之所為實非出於事前之預謀,其對於本黨黨綱及紀律亦非故意違抗,且并無涉及軍事上關係,該原控人所請引用革命軍刑事條例處决之處,頗覺不當,茲就其所引用各條附加解釋如次:
(一)、背叛主義(原條例第四條)
按背叛主義實為叛亂罪之第一項,所謂背叛係指謀危本黨而言,必要有意思與行為確實有背叛之證據,乃能引用今林振雄對於五一廵遊事除减少派出工人名額外,原無別種反對五一運動之特徵,况其酌派之職權係根據於校務會議,何得以派人過少之故,遽認為背叛主義小題大做未免深文。
(二)反抗命令(原條例第二十六條) (相關報導: 林丹生專文:惠州中山紀念堂的變化過程 | 更多文章 )
按所謂反抗命令係屬違抗罪之一,原指軍事動作而言,今林振雄之所為既非反抗長官之軍令,又非拒絕黨中之通告,祇係對於工人參加廵遊之舉不予以熱烈的贊助,是為不能適應本黨之政策,惟决不能因此而認其為有反抗命令之意義。
(三)詆毀黨綱(原條例第二十七條)
按所謂詆毀黨綱係屬侮辱罪之一,要對於黨綱所標揭之事項為反對之批評或為惡意之侮蔑方得謂之詆毀,今李漢藩認林振雄為詆毀黨綱,大抵係指林當時所說「我祇行使管理處職權不知甚麼中央黨部甚麼區分部」等語,惟據林則稱李向其謾罵「汝不會幹誰叫汝做處長」等語,就實際觀察雙方均屬一時口頭衝突,原無何等成見,林振雄發言不檢雖屬過失,然亦不得附會為詆毀黨綱
(四)濫用職權(原條例第二十八條)
按此亦為侮辱罪之一,林振雄係管理處長,李漢藩係政治部員,職份雖殊而無直接隸屬關係,彼此因公爭執,李漢藩縱有不是亦當呈報長官戒飭,今林振雄竟因細故輒逞意氣,擅將李綑綁毆傷,并擬槍擊此種暴行視為濫用職權實無疑義。
綜核林振雄被李漢藩控開犯罪情節,經本會詳加研究而歸納如上述之論斷,當認定林振雄之犯罪行為係屬重大過失,在黨中紀律當視為不執行所在黨部之議决應行懲戒,在刑律上應視為毆傷之結果犯及圖殺之未遂犯,若在革命軍之刑事條例,祇有第二十八條濫用職權之一條可以適用要之,林振雄關於五一運動一事既已處置失當,又復對於同志濫用職權毆傷圖殺以致構成犯罪,原屬咎有應得,但是事關刑罰處置允宜略跡,原情觀於林振雄之辯訴,固已知罪引咎自願撤職及服最勞苦之役,務誓當為黨奮鬪以期自贖,其悔恨之情溢於言表,考之近世刑罰觀念報復主義固不適用鎮壓主義,亦成陳跡,故各國刑罰制度皆趨向於改善主義,查林振雄自入軍校供職以來別無何等反對本黨之事跡及言論,此次犯事後亦能深自悔艾,似應畧加寬宥,予以自新之機,其違背黨中議决部份應由本黨部予以定期停止黨權處分,其關於刑事部份應按照普通刑律比附革命軍刑事條例第二十八條,减等論罪,予以定期懲役,交由該校校長决定執行,並應行知各該管機關,即將林振雄本兼各職撤革歸案辦理,此外呈報管理部司書翁光輝提出偽證,為林振雄辯護一節,查翁光輝偽證之所為實屬有妨黨德,惟情節尚非重大,應予以停止黨權六個月處分留校察看,以示懲戒,如此辦法,庶幾情罪兩得其平,風紀從可整,飭相應相將本案審查結果附加意見,函覆貴會查照酌量辦理,原件附繳此致中央執行委員會
中央監察委員會(機關關防) 附原函六件證據乙束中華民國十四年七月七日(機關關防)
這份台灣館藏資料「漢口檔案」,記錄了事件發生之後,中央執行委員會與中央監察委員會之間信件往來的調查,包括人證、物證等。時間從1925年5月7日至1925年7月16日止,並依事實依法規作出了判決。
現將新證歸納整理一下,事因五一勞動節前幾天,軍校特別區黨部於四月二十二日召集組長聯席會議,決定學生全體工人除值日者外一律參加巡遊,四月三十日,又接到中央黨部通告,飭令學生全體一律參加巡遊,並報告於校長辦公室,請該日一律停工休息一天,全體參加巡遊,並由政治部職員李漢藩負責此事,請校中各部門開列巡遊名單,當時管理部主任林振雄外出不在校內,由副主任開送名單十一人,全校合計有八十二人。 (相關報導: 林丹生專文:惠州中山紀念堂的變化過程 | 更多文章 )
五月一日早,林振雄忽然報告於政治部,謂管理處工人不能照數派出,因為軍校第三期學生入校,校園遍地塵穢,不能不即時清洁,故只能派出4人,並預備輪船、小旗及将可派人數通報于政治部,李漢藩以林振雄臨時破壞秩序即往管理處交涉,因林振雄堅持校務議決,其理由係根據四月二十九日之校務會議决定的。李漢藩見力爭無效,竟騷擾不休,且出言侮辱,雙方遂啟口頭衝突,並發生肢體碰觸,林振雄衣破手傷,即時氣性衝動,為了自衛竟喝令將李漢藩鎖拿,勤務兵不敢抗拒,乃用繩綑李於柱,林即拳足交加將李毆傷,同時拔出手槍指向李漢藩聲言要取李性命,在旁之部員學生等盡力救護,始克制止。
5月2日晚,校黨部廖仲愷委員列席人證、物證,並經詢查明確,隨即議決先将林拘留,分请嚴懲在案。還被區黨部指為反革命,行動宣之校報,同時,還列舉了對林振雄的多項控罪。
中央監察委員會據此分別詳加審查,根據人證、物證按照事實對多項控罪作出解釋:
控罪一:違抗中央命令(不能視為)控罪二:破壞區黨部議決案(不能成立)控罪三、四:私行捕逮、橫暴凶毆及謀殺未成 (雖非預謀,亦不能認為無認識,是當為未遂犯)控罪五:破壞政治部工作 (不能視為單純破壞)控罪六:違反黨綱壓迫工人 (與對於普通一般工人無端施以壓制者自不能同視,故雖然措施失當,亦不發生壓迫問題)
基於以上之論斷,則該林振雄犯罪之所為實非出於事前之預謀,其對於本黨黨綱及紀律亦非故意違抗,且并無涉及軍事上關係,該原控人所請引用革命軍刑事條例處决之處,頗覺不當,茲就其所引用各條附加解釋如次:
- 背叛主義 (小題大作)
- 反抗命令 (是為不能適應本黨之政策)
- 詆毀黨綱 (就實際觀察雙方,均屬一時囗頭衝突,原無何等成見,林振雄發言不檢,雖屬過失,然亦不得附會為詆毀黨綱)
- 濫用職權 (今林振雄擅將李捆綁毆傷,並擬槍擊,此種暴行視為濫用職權,實無疑義)
綜核李漢藩開列的控罪情節,經過中央監察委員會詳加研究,只有第二十八條濫用職權之一條可以適用。應停止黨權六個月,撤本兼各職,由訴字第101號。
廣州民國日報1925年7月23日也報導了國民黨第九十四次會議記錄,到會者有胡漢民、鄒魯、汪精衛、廖仲愷、鄧澤如、林森、譚平山、何香凝、林祖涵、甘乃光、陳公博等人。

當時國民革命第二次東征時期,正值用人需要,蔣介石顯然並沒有按中央監察委員會附函意見辦理。9月,林振雄跟隨部隊東征惠州,任蔣介石第一軍參謀長,9月29日任惠州東江警備司令。

李漢藩於6月當選青軍會候補委員,1926年任國民革命軍第二軍政治部宣傳科長,1927年轉入黨的地下鬥爭,曾任中共湖南省委軍委書記,1928年在衡陽開展工作不幸被捕,堅強不屈,被殺害於衡陽湘江河畔,著名革命烈士。
1926年4月7日,蔣介石又發佈了一個《取消黨內小組織令》
據此命令,兩個組織同時解散,並另成立黃埔同學會,把黃埔學生和教職員的組織統一起來,由蔣介石直接領導。1926年4月10日,中國青年軍人聯合會首先發出解散通電,21日,孫文主義學會也發出了自動解散宣言,於是,兩個對立的組織就此解散了。
這兩個組織從成立到解散,時間也只有一年多,卻是兩黨一種思想與路線的鬥爭,也是一種組織與行動的對抗。它們活動的範圍擴大至國內的粵、閩、滬、蘇、浙、皖、鄂、湘、川及北京等省區,他們各自代表的意義重大,發生的影響亦至為深遠,所以成為了不少現代史學者作個案研究和論述來探討及發表,然而,他們對於蒐集到的資料並沒有作嚴謹的研究,對林、李兩人個別事件就到處照搬亂套成了⋯⋯。 (相關報導: 林丹生專文:惠州中山紀念堂的變化過程 | 更多文章 )
*作者為林振雄之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