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娟芬專文》邱和順案(3):一個屍體,八個棄屍地點

邱和順案聲請再審的國際記者會(截取自youtube視頻)

二、陸正案

1、 自白

判決認定陸正案是邱和順等九人所做。他們看中陸正家裡有錢,於是計畫綁架。76年12月21日,陸正下了課去補習班,出了補習班不久,就在路邊被邱和順等人抓上車。陸正在車上叫喊,邱和順臨時起意把陸正掐昏,然後車行至青草湖畔,在湖畔刺陸正兩刀將他殺死,屍體裝入塑膠袋,放在後車箱。開回邱和順家以後,鄧運振與余志祥去丟棄屍體。

人殺死了,但錢還是要,因此自從綁架陸正之後,他們多次與陸家聯絡,最後商訂贖款一百萬。幾經波折之後,陸正母親邱素蓮攜帶現金,在12月30日清晨到中山高速公路99.9公里處,那裡正好有一個陸橋。邱和順等人從陸橋上用繩子垂下一袋,邱素蓮將贖金放入後,邱和順等人收繩取錢。

陸正的屍體沒有被發現。近十年的死刑案件裡,這是唯一一件沒發現屍體的。很冒險,不是嗎?中國近年幾件著名的冤獄平反案件,例如趙作海、佘祥林,都是因為沒發現屍體就認定是謀殺,結果幾年後,「被害人」忽然返鄉了,才知道被告是冤枉的。

屍體在哪裡,是陸正案的致命傷。不僅因為沒找到,而且因為被告們自白的棄屍地點,上山下海無所不到。邱和順的辯護律師團整理了這些錯亂的自白:

版本一:屍體在頭前溪,衣服在寶山的山上。(77.9.30鄧運振)

版本二:屍體從寶山的山上往溪裡丟。(77.9.30余志祥與陳仁宏)

版本三:屍體在距離新竹火車站車行一、二十分鐘的河裡。(77.10.1陳仁宏)

版本四:屍體在新竹市海邊的一個橋下。(77.10.6, 77.10.8陳仁宏)

版本五:屍體在舊港某橋下的河裡。(77.10.8鄧運振)

版本六:屍體從南寮灣邊堤防丟進水裡。(77.10.9鄧運振)

版本七:屍體丟在崎頂海邊。(77.10.9, 77.10.10鄧運振)

版本八:屍體埋在寶山山上。(77.10.9余志祥)

從九月三十到十月十號,十一天裡供出八個地點,水裡、橋下、山上、海邊……一個屍體到底可以丟幾次?根據被告們的自白,去棄屍的是鄧運振與余志祥,所以他們的供詞應該最重要。八個版本裡,鄧運振一人說了四個,山上、河裡、海邊,余志祥說溪裡與山上。當鄧運振說山上的時候,余志祥說溪裡;當鄧運振說河裡與海裡的時候,余志祥又改說山上;兩個人「捉龜走鱉」,供詞一直兜不攏。後來在法庭審理時,兩人都說,他們沒作案哪知道屍體在哪裡,只好亂講。但是警察當真了去找,找不到,回來就刑求。最後鄧運振偷傳紙條給余志祥,叫他講海邊,終於皆大歡喜,因為丟在海邊就不用找了啊,被海浪捲走了嘛。別人「串供」是為了脫罪,鄧運振與余志祥卻「串供」承認犯罪,可見刑求之烈,他們只能先盡一切努力避免被打,其他的以後再說。 (相關報導: 張娟芬專文》邱和順案(1):更來更去,更到一個賣龍眼的 更多文章

八個地點裡,「崎頂海邊」最後雀屏中選,因為它最能解釋與掩飾找不到屍體的窘境。判決認定海邊為棄屍地點的理由是自白。當然,這裡指的是把另外七個版本的自白都切割了以後所剩下的,所謂「可採的自白」。根據中央氣象局的資料,當晚的高潮時間是十一點,因此判決說:「而依同案共犯鄧運振所供述:『晚上9時許,邱和順命伊處理屍體』,則由邱和順竹南住處到崎頂海水浴場,已近晚上11時許,適遇當日高潮,而海水開始要從最高潮變成翌日之最低潮,故屍體往海內丟後,因海水退潮大於漲潮(海水不斷往海岸外退才能變成翌日之低潮),故屍體是不斷往外海漂去,從而無法再漂回海岸,被告2人供述丟棄屍體當日之潮汐,已由最高潮開始退潮,即與找不回陸正屍體一節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