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顥中觀點:張娟芬與冷戰自由主義

陸配「亞亞」(劉振亞)和台灣國際家庭互助協會在內政部前開記者會,有民眾到場表達抗議。(資料照,柯承惠攝)

民進黨立委沈伯洋錯誤援引歐洲人權法院2023年的Gapoņenko v. Latvia裁定,護航移民署撤銷陸配亞亞(劉振亞)的行政處分,忽視兩案嚴重性程度差異,張娟芬先後在上報發表兩篇文章〈細讀歐洲人權法院判決 看劉振亞案〉〈錯兩次──關於加波年科案回應王顥中〉支持沈伯洋的見解,我的回應如下:

張娟芬的稻草人論證

歐洲人權法院在該案裁定中支持拉脫維亞對當事人加波年科(Aleksandrs Gapoņenko)的危險評估,沈伯洋、張娟芬便藉之支持台灣移民署對陸配亞亞的危險評估。然而陸配亞亞充其量只是發表言論,不涉及組織行動或動員號召,沒有著手實行,也沒有預備,加波年科則超出單純言論範疇,兩案難以直接類比。

根據歐洲人權法院裁定書,加波年科號召民眾參與抗議,有意組織具體行動。而歐洲人權法院同意,其「公民抵抗行動」在拉脫維亞敏感政治脈絡下(俄裔族群與政府對立),結合其持續性的言論模式,具有煽動俄裔居民進行暴力對抗的風險。

張娟芬為了讓兩案可以類比,弱化加波年科案的嚴重程度,聲稱「加波年科的言論比劉振亞還要輕微,就已經達到了歐洲人權法院認為可以適當限制的門檻。」藉此正當化台灣移民署對亞亞危害國安的認定。

但是加波年科跟亞亞案有明顯不同,前者已進入到「預備」階段。張娟芬說:「王顥中仍維持其原先主張,說加波年科有行動」,說我「誇張其嚴重程度,以貶抑劉振亞案的嚴重程度」。不,我從未斷定加波年科有行動,我只說他預備。犯罪學將犯罪行為階段區分為決意、預備、著手實行、完成行為、發生結果。我提出的主張是,加波年科貼文超出單純言論範疇,原句為:「已經就言論所指涉的行動進行預備與動員」、「具有煽動俄裔居民進行暴力對抗的風險」,意思就是加波年科已經進入到「預備」階段,相較之下亞亞則無。

張娟芬還說:「王顥中卻一直把加波年科的非武裝抗議當成煽動戰爭的行為」。不,加波年科言論可能煽動的是拉脫維亞國內俄語族群的暴力抗爭,原句為:「綜合加波年科的言論,可判斷它的言論具煽動暴力的風險」,這是拉脫維亞當局考量的風險,裁定書第41段也顯示法院認可的預防對象為內部混亂或犯罪(prevention of disorder or crime)。

把我沒說過的話塞給我再予以糾正,這是稻草人論證。張娟芬願意指正她自己所編造的稻草人錯幾次,我就願意澄清幾次。

歐洲人權法院關注的是實際風險而非語法形式,張娟芬說陸配亞亞鼓吹戰爭是「我要打你」,比加波年科「你欺負我,你馬上就要打我了」的「被迫害妄想」更具煽動性,顯示她根本誤解裁定書中危險評估的指涉。

我在〈言論自由界線應取決言論「後果」而非「內容」──回應張娟芬〉(,以下簡稱「言文」)已述,危險評估應考量發言者是否具備潛在執行力,亞亞說「我要打你」,背景是中共對台的軍事威脅,可亞亞不是中共,也不是習近平,她沒有公權力,不能發動武統。 (相關報導: 施威全專欄:亞亞案中被侵犯的臺灣人─評不懂婚姻的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更多文章

加波年科同樣沒有公權力,不能代表俄羅斯發動侵略戰爭,但拉脫維亞部分俄語族群具分離主義傾向,他作為拉脫維亞國內意見領袖,可以煽動國內俄語族群展開暴力抗爭,後者才是拉脫維亞當局考量的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