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教育》請徹底檢討空有其名的「大學系統」

作者認為,認為臺灣目前的大學系統空有其名,也與外國大學系統的監管體制背道而馳。(柯承惠攝)

「大學系統」的觀念來自美國。但橘越淮而為枳;就如其他許多的舶來觀念一樣,大學系統在臺灣的實施是空有其名。

臺灣引進大學系統的法源,始於2005年版全文修訂《大學法》的第六條。之後教育部於2010年5月6日修訂的《大學系統組織及運作辦法》第三條規定:「組成大學系統之各學校,保有自主性與原有權責,並在大學系統合作架構下,整合系統內學校之資源,……。」

該《辦法》第五條規定「合作及整合」項目,包括:招生、開課、跨校修讀博士學位、相互轉校、共享資源、教師流動等等。至於系統的組織,該《辦法》第六條規定:「置系統主席或系統校長一人,由系統內各學校現有人員兼任」;第七條規定「設系統委員會,由系統主席或系統校長召集」。

於是,自2003年迄今,臺灣的諸多大學共組成了七個「系統」及七個「聯盟」,[1] 基本上反映了臺灣大學數量之多![2]大學系統與大學聯盟的名稱雖異,但性質相同,也都經教育部核定。七個大學系統是:「臺灣聯合大學系統」(「臺聯大」,4所大學)、「臺灣綜合大學系統」(「臺綜大」,4所大學;2008,2011)、「臺北聯合大學系統」(「北聯大」,4所大學)、「臺灣教育大學系統」(「臺教大」,7所大學)、「中臺灣大學系統」(6所大學)、「國立臺灣大學系統」(3所大學)、「臺灣國立大學系統」(11所大學)。

七個大學聯盟是:「泛太平洋大學聯盟」(6所大學)、「國立臺北專業大學聯盟」(4所大學)、「優久大學聯盟」(13所大學)、「雲林國立大學聯盟」(3所大學)、「明志長庚聯盟」(3所大學)、「臺灣海洋聯盟」(三所大學)、「彰雲嘉大學校院聯盟」(15所大學)。

不管是名為大學系統或大學聯盟,臺灣的這些組織與外國的所謂「university system」大異其趣,都只能算是「校際合作組織」(inter-university cooperation)或「合夥」(consortium);其主要功能不外是促進合作。

其實臺灣諸大學歷年來已組成四個向政府立案的協會(associations)——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APUC, 1994)、中華民國國立大學院校協會(ANUT, 1998)、私立科技大學校院協進會(APUCT, 2002)與中華民國國立科技大學協會(ANUST, 2012)。此外,大學校長們每年還參加種種會議,諸如大學校長會議、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會議、全國師範/教育大學校務聯繫會議等等。試問:既然在各種場合中都已有機會討論合作事宜,何須再營造「小圈圈」?何況,非屬同一系統的大學也可合作的——各種校際合作事項都有相關法規可依循。 (相關報導: 風評:卡完管中閔卡盧業中,民進黨有完沒完? 更多文章

說實在的,不成立大學系統,也無妨於大學間的各種合作。那成立系統有何需要呢?最明顯的「好處」是:大學系統可毋需經過遴選委員會的程序,而拱出一位「系統主席」或「系統校長」來,「綜理系統校務與聯合發展相關事宜」——給名也給辦公費;各相關大學甚至還可多任命一位「系統副校長」。這些名位並無明確的法定權責,因而所能發揮的功能實在有限。總而言之,歷年來教育部根本就不認識「大學系統」之為何物;而各大學趨以為風尚,多附和盲從——似乎若不參加小圈圈,就顯得孤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