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未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有793公頃,等於239.8萬坪,平均每坪公保地在容積移轉過程中可變成3.2坪樓地板面積,若乘以容積係數1.6倍,換算至少有1227萬坪,至少可蓋100棟101大樓,卻排擠到真正需要容積移轉換取修繕經費的古蹟地主。
台灣引入容積移轉制度,最初是為了保存古蹟與歷史建物,卻被擴大作為取得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手段,專家批評此舉不僅助長房價炒作,更導致這些年維護私有古蹟的容積移轉措施效益不彰,《都市更新條例》的建築容積獎勵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更是分別成為變相扭曲文化資產樣貌及加速消滅文資的「幫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