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維幸觀點:黃珊珊是「法盲」?

某銀行日前拒給在37天內結婚四次、離婚三次的員工婚假而遭台北市勞動局開罰。對此,副市長黃珊珊認為勞動局是「恐龍處分」,卻被人批「法盲」。(資料照,柯承惠攝)

有銀行行員與同一對象在三十七天內結婚四次,離婚三次。銀行拒絕繼續給婚假,台北勞動局開罰二萬。副市長黃珊珊認為勞動局面對這種脫法行為,卻照法律文字行事做出「恐龍處分」,形同「法匠」。某校博士生反批黃珊珊是帶有傲慢與偏見的無知「法盲」。看似小事一樁,對類似學生的習作原本也沒有必要大動干戈。但是,法律解釋居然可以容許如此荒謬的結論,而法律人竟然認可和鼓勵嘲弄法律的威信和形象。反映法學教育某種的問題和失敗。法律人必須時時警惕,多多反思。

妙不可言的文義解釋

批評內容的絕大部分在重抄「行政程序法」和「民法」條文。結論是當事人既然符合結婚及離婚的形式要件,勞動局正確地堅持「依法行政」,維護法律的「明確性」,和「平等」適用。并進一步強調民法沒有限制結婚次數, 所以應該保護當事人對民法及勞動法的「信賴」,否則就是行政「濫權造法」,形同凌駕立法和司法之上的太上皇。看似言之有理,賺了不少眼球。根據我的經驗,一定還有人同意叫好。

按照這種解釋,實際的後果是:銀行員工可以無限次「假」結婚和離婚,然後要求婚假作為「上班」。

解釋法律不是說文解字;結果必須妥善

不論我們的行政程序法立法的一般質量如何,不管它羅列了多少評論者從頭引到為尾,看似巍巍然的「大」原則,這些原則有些很有問題。例如,所謂「等者等之」的什麽「平等原則」即其一例。法律適用當然有平等的要求,但不是法典上無法操作的「等者等之」這種說法。勞動法上的說法是一句沒有意義,也無法落實的同義反覆,套套邏輯。篇幅有限,在此暫不去說它。

最主要的問題是:僅僅引用「大」原則的文字,不能以為具體案件就此引刃而解。其實最多是好像排出了法律的某種形式架構,根本與最後的判斷無關。法律人不會反對「依法行政」 ,問題是依什麽樣的法;法律人也不會反對「平等適用」法律,問題是什麽情況之下是所謂法律必須同樣解釋適用的「同案」?如何以三十七天內與相同對方結婚四次的一對員工,與只結婚一次的夫妻相同看待?類似的「鮭魚之亂」,內政部同樣也是戰戰兢兢,唯恐被法盲批評不「依法行政」或「平等適用」。像這個「離婚之亂」一樣 : 臨時性的「假改名」,「真取巧」,與誠信變更姓名中間沒有同一性,也就沒有平等適用法律的餘地。法律應有的拘束力,目的不在拘束自已的腦袋!

所以,做為大陸法源頭的查士丁尼法典充滿了對法律人士的告誡,它說:「認識法律不是咬文嚼字。 而是掌握法律的形勢 【請注意;絕非「形式」】」(1 THE DIGEST OF JUSTINIAN【查士丁尼匯覽第一冊】, Digest bk 26; §17,12 (Alan Watson trans., 1985)(Celsus)

亂抄法條,然後說文解字一番,結果當然啼笑皆非。

匯覽再說:「如果法律模糊,解釋應避免荒謬的結果,尤其是當如此解釋才能合乎法律的意思。」( Digest bk 33; §33, 13) (Celsus)。 (相關報導: 江振誠米其林二星餐廳RAW爆二度違規 北市衛生局:有病媒出沒 更多文章

不僅大陸法的解釋如此要求,英美法的所谓解釋黄金律 (Golden Rule)也要求法律解釋不可造成荒謬的結果。只有一些法律書呆子認為即使造成荒謬的結果,卻是(這些人以為的)「法治」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