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各地正在開徵105年度地價稅,因各地縣市政府宣稱,與102年度比較起來,公告地價大漲逾3.4成以上,所以地價稅也跟著水漲船高,估計105年地價稅將比104年多240億元,成長33.76%達951億元;因地價稅、房屋稅屬地方稅,稅收超徵樂了縣老爺,卻苦了老百姓,加上景氣下滑,民怨四起,加稅事件會不會影響2018年的直轄市、縣市長選舉,將成為觀察指標。
但是,最令人不解的,究竟從102年3月至105年3月,三年間究竟各地地價漲了多少?由於民眾手中欠缺客觀數據及指標,一向都是直轄市、各縣市說了算,地主、房產所有人往往成為待宰羔羊,任人宰割,尤其,面對政府高舉居住正義、打房政策旗幟,房屋稅、地價稅雙漲成了民粹「正義」之舉,讓政治人物往往不敢發聲,唯恐被貼標籤成為房地產建商「代言人」。
先前台北市發出房屋稅單時,因只有豪宅所有權人明顯「受害」,小老百姓稅金增加有限,反彈不大;不料,11月發出的地價稅單,卻讓全民有感,紛紛向地方民意代表陳情,抱怨連連,連執政的綠色議員都看不下去,火力全開要求重新評估,以免下一屆選民用「選票」說話,屆時就很難扭轉劣勢。

問題是,地價真的比三年前大漲30%以上嗎?
如果這個答案是確定的,依照土地稅法、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各縣市政府依法課稅並無違誤,但是,萬一答案是錯的時候,又該怎麼辦?
根據土地稅法第40條規定,「地價稅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稽徵機關按照地政機關編送之地價歸戶冊及地籍異動通知資料核定」,同法第15條規定:「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 (市) 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之。前項所稱地價總額,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定程序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經核列歸戶冊之地價總額。」再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5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如左:一、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二、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三、計算宗地單位地價。四、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三十日。五、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次條則規定,「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平均地權條例第16條的規定,等於強迫地主一定得接受公告地價規定,所以各地方政府怎麼調高地價,似乎只能看縣市首長、地價稅稽徵人員的「良心」,因為所有的資料根本掌握在各地方政府手中,人民即使要打訴願等行政救濟官司,也無從對抗官方的「強徵豪奪」手段。
不過,幸好政府之間並沒有完全「勾串」,根據內政部地政司所7月15日所發佈的第46期「都市地價指數」顯示,105年3月31日的全台灣地價指數為119.33,比102年3月31日的100,上漲了19.33%,全台灣漲幅最高的,由金門領冠,漲幅高達44.4%;第二名則為新北市漲30.99%、第三名宜蘭縣漲29.45%、第四名與第五名差距不大,分由桃園市、高雄市奪標,漲26.7%、26.%,較令人意外的,台北市僅漲14.91%、台南、台中則為18.33%、18.19%,換句話說,並非全台地價均大漲超過3成以上,甚至新竹縣商業區、工業區及雲林商業區土地地價比102年還出現滑落現象。
內政部地政司這項調查是從民國100年開始進行,根據「都市地價指數查編要點」顯示,該項調查雖由內政部地政司主辦,但是卻是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協辦,且由其所屬地政處(局)或各地政事務所負責查價。因此,地價指數的真實性與客觀性是不容否認的。
根據刑法129條規定:「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地價稅、房屋稅雖分別於土地稅法、房屋稅條例明文課徵,然而,必須依法課徵,公務員明知土地價格漲幅並未如其所開徵之地價稅稅基,卻以課稅預算目標畫靶,單憑公務員個人好惡、主觀評斷,不顧地價及漲幅而開徵地價稅,就牽涉是否有觸及刑法公務員違法徵稅問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最好在民眾告官前收回地價稅單,重新核價以免吃上官司身陷囹圄。 (相關報導: 林俊輝觀點:大法官應扮演憲法守護者、中華民國捍衛者 | 更多文章 )
*作者為資深媒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