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金少於3,330萬一定免繳稅?錯!怎樣合法節稅,5大重點一次看懂

除了留下資產,也要提早為下一代預留遺產稅,以免高額稅務造成下一代的壓力 (圖 / Ken Teegardin@Flickr)

保險業務員在推銷壽險保單時,會告訴你:「保險金≦3,330萬元可免稅!」,免什麼稅?如果沒有深入去了解,一旦要保人/被保人(※被繼承人)身故時,很可能會因為漏報而被罰款;其實,保險給付除了涉及遺產稅之外,很可能還有所得稅和贈與稅等問題。

★財政部公告:台財稅字第11004670201號/(110/11/24發文)(※2022年起適用):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第2項:

(一)遺產稅免稅額:1,333萬元(※公告前為1,200萬元)

(1)遺產淨額5,0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

(二)贈與稅免稅額:每年244萬元(※公告前為220萬元)

(1)贈與淨額2,5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

重點一:死亡給付要免稅,其實有條件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實行細則」第12條第1項第2款,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時,若為①95年1月1日之後所訂定的人壽險/年金險契約,且②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則死亡給付保險金,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3330萬元部分,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

受益人受領的死亡保險金,若被國稅局認定為遺產,則依法繳交遺產稅(※免稅額1,333萬元),若符合上述的「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實行細則」,則依法繳交基本稅額(※最低稅負制,免稅額3,330萬元),這就是「保險金≦3,330萬元免稅」的由來,讓不少人誤信為真,其實,如果為生存給付保險金,或者受益人與要保人為同一人,或者健康險/傷害險的保險金,均不納入「基本所得額」,所以,沒有扣除3,330萬元免稅額的優惠。

對於「保險」理賠金的稅負問題,一般人的認知可能與國稅局稅法的觀點不相同,在網路上有許多保險受益人在領取死亡理賠金之後,被國稅局要求補繳遺產稅、贈與稅的案例;常見案例是「被繼承人投保健康險」,若在被繼承者死亡後,才獲得理賠金,其健康險(醫療險、癌症險等)理賠金,仍應依規定列入被保險人的遺產,計算遺產稅。

不少富爸/富媽希望利用壽險保單規劃,將財產留給子女,依「保險法」第112條「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和「遺產贈與稅法」第16條(不計入遺產總額)第9款「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所以,指定受益人在被保險人死亡時,所受領的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亦即免課徵遺產稅。(延伸閱讀:怕孩子亂花,壓歲錢都存銀行?錯!遺產才是他們最大的紅包,你規劃了嗎?)

重點二:要寫指定受益人,也要記得寫法定受益人

不過,有富爸/富媽的小資族得提醒父母,在規劃保險時,記得在受益人欄位上,除了填了配偶或子女受益人時,最後面應再填上「法定繼承人」,以免發生重大車禍時,要保人、被保人和受益人均同時死亡時,這筆死亡保險金將被併入遺產總額內,下一位的繼承人仍將被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等。 (相關報導: 投資型保單就是保障兼理財?錯!專家:活超過60歲,你會越來越不划算 更多文章

被國稅局罰款/補稅的另一常見案例,則是「變更要保人」,例如要保人為先生、被保人為太太,先生在死亡前半年將要保人變更為太太,若變更日之保單價值為300萬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配偶間相互贈與之財產可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但依同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贈與配偶的財產,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太太在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如未將該筆300萬保單價值金計入遺產總額,將要被要求補稅及罰款。※此保單要保人若變更為子女,且要保人依然生存,在變更日的保單價值如超過贈與稅之免稅額244萬元時,則原要保人(先生)要申報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