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裡有土地的民眾注意!稅務局將自6月1日起展開土地清查作業辦理土地增值稅優惠案件清查作業,如果新購土地在5年列管期間再行移轉或改作非自用住宅使用,例如出租、供營業使用,或遷出戶籍導致無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任何一人於原戶籍內,都會被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6/1開始清查,財政部教1招省下百萬稅金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根據《土地稅法35至37條》,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2年內再購買自用住宅用地,新購土地地價如果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還有餘額,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不過,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也一樣。
財政部也舉例,A先生於112年2月1日出售仁愛區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土地地價1000萬元,已繳納土地增值稅100萬元。並於113年5月1日購入暖暖區自用住宅用地,新購土地地價1500萬元,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600萬元,因此,原本出售土地繳納土地增值稅100萬元,就可以全數申請退還。但如果A先生在5年內(113年5月1日至118年4月30日)將重購之土地再行移轉或改作營業、出租使用,將會規定將追繳原本退還之土地增值稅款100萬元。
財稅局也提醒,土地增值稅案件清查,務必留意土地所有權是否有變動,如果清查結果土地所有權已變動,則依法追繳記存之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 (相關報導: 家有農地注意!房屋稅2.0新制即將開徵,財稅局教1招「省下大筆地價稅、房屋稅」 | 更多文章 )
責任編輯/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