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一名機車騎士因未在行人穿越道前暫停禮讓行人,遭警方依民眾檢舉影像舉發,不僅吃上1200元罰單,還被要求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料騎士提起行政訴訟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發現,民眾檢舉時已超過法定期限一天,最終認定處分違法,裁定撤銷罰單,全案仍可上訴。
車子未禮讓行人,影片檢舉竟被判無效!
判決書指出,一名騎士去年6月騎車行經桃園市中壢區某無號誌路口時,遭民眾以行車記錄器畫面檢舉未暫停禮讓行人。警方據此認定他違反「行近行人穿越道時未讓行人優先通過」的規定,依法開罰並要求參與交通講習。然而,騎士對此不服,認為自己已依規定減速慢行,且當時並無行人正在穿越,於是提起訴訟。
騎士於訴訟中提出影片時間截圖主張,當日下午6時16分28秒至31秒之間,他通過路口時未見行人,直到6時16分36秒後才有行人出現,等於是在他通過該路口5秒後,才有人接近穿越道。他質疑為何自己會因此受罰。
對此,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表示,根據檢舉影像可見,在他騎車通過前,已有行人站在行人穿越道前等待,且其車輛行經時確實未停下,構成違規,警方依法開罰並無不當。
法官曝1關鍵原因,違規也不能開罰
然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發現,該起檢舉屬於交通違規舉發案件,依規定應在違規行為發生後7日內提出,但本案檢舉人是在期限屆滿後第8日才提交影像資料,已逾時。法官指出,警方與裁決機關在審查時未注意舉發時效問題,屬程序瑕疵,因此裁定撤銷原處分。法院強調,交通違規舉發雖重視行車紀律與公共安全,但仍應遵循法定程序與時效規定,否則將影響行政處分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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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蔡惠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