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社會日益重視司法改革與人權保障,然而在制度設計未臻完善的情況下,司法系統竟反成為迫害人民的工具。
以下一件具代表性的長期司法騷擾案件,正反映出台灣法治制度的結構性問題,值得社會各界共同反思。一、受害人十年受害歷程,政府機關毫無作為受害人自2015年起,遭一家族姓犯罪組織長期迫害。 該加害人向受害者勒索財物未果後,便開始利用訴訟制度,十年來對受害人及其親屬、朋友等提起數百件刑事、民事訴訟。 更反過頭來對警察、檢察機關提起國賠訴訟。 訴訟主張內容大多高度重複、證據薄弱,疑似具濫訴特徵,目的在於使被害人身心俱疲、屈服就犯。此外,加害人不僅發動訴訟,也利用司法程序取得個資,再於網路散布受害人個人資料、不實言論羞辱詆毀,甚至於法院外對被害人施以肢體暴力。 即便法院曾對加害人判決有罪,惡行卻未曾中止,反而變本加厲。受害人多年來曾向地方警局、地檢署、法務部、司法院、總統府等陳情,卻始終僅收到「請自行備齊事證,回歸正常程序處理」的機械式回覆,毫無實質救濟效果。二、政府機關責任推諉,形成實質不作為在此案中,受害人歷經數十年陳情過程,機關間皆以「非屬本機關職掌」相互推諉。 例如總統府回函表示已「轉請司法院處理」,司法院則回應「建議您向檢警機關報案處理」,使得當事人淪陷制度迷宮中。此種職掌切割雖形式上合法,實質卻造成公民權益落空,讓社會處於「有制度、無責任」的灰色地帶。 對於明顯具長期性、組織性特徵的案件,若各機關仍僅就個案審查,缺乏系統性視角與跨部門調查機制,終將導致制度性迫害。三、惡意濫訴:法律制度的反噬與無力制衡台灣目前缺乏明確而有效的「濫訴防制機制」。 即便《民事訴訟法》對於惡意訴訟者有所規範,實務操作卻極為消極,法院甚少啟動程序性排除。 至於刑法上的「誣告罪」,也因立證門檻高,多遭檢察官以證據不足為不起訴處分。加害者熟悉制度漏洞、能遊走法律邊緣,而政府機關卻未建立有效防線,司法就有可能由保護工具轉化為壓迫手段。尤其當訴訟對象擴及檢察官、法院職員,形成制度自我癱瘓之局面,司法信任將遭重創。四、制度改革刻不容緩:建議四點方向作為長期觀察法治制度,主張應從以下四方面進行改革:1.立法防堵濫訴與誣告行為:參考美日制度,設立程序性排除機制,對重複提告之當事人,法院得限制其訴訟權,並設有惡意濫訴懲罰條款。2.強化檢警機關「主動偵查」責任:對於涉有組織性、多重管道加害行為之案件,檢方應整合資料、展開職權偵查。3.設立跨機關通報與協作平台:針對疑似惡意司法操作之案件,應由司法院、法務部、警政署建立聯席平台,啟動制度性調查機制。4.增設「司法受害人保護機制」:如同家暴保護制度,對遭長期濫訴、恐嚇、誣告之人民提供法律協助、經濟支持與強制保護力。五、法律不應是犯罪者的犯罪工具一個成熟的法治社會,並不僅僅是擁有完備法條,更必須確保法律真正保護弱者、遏止強勢者濫用程序。當司法機制反成加害工具時,受害者不僅無法獲得公義,整個社會對法律的信任亦將瓦解。我們必須正視:當「濫訴」、「誣告」、「法律操弄」成為工具,當制度性不作為縱容這一切,我們離真正的法治,還有多遠? (相關報導: 風評:司法與人民的距離─黃國昌想害死柯文哲? | 更多文章 )
*作者為司法案件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