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 專屬文章 施威全專欄:亞亞案中被侵犯的臺灣人─評不懂婚姻的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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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配網紅「亞亞」劉振亞(左)涉武統言論遭處分限期離境,25日一家人前往松山機場擁抱道別。(顏麟宇攝)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亞亞案時侵犯了其臺灣家人的人權,該院新聞稿寫著:「衡量大陸人士居留之私權利,與我國社會安定之重大公共利益…本院認為尚無准許之必要。」白紙黑字漏掉了,沒有討論臺灣家庭的團聚與生活權。亞亞的居留權源自其陸配身分,陸配之所以為「配」,兩人互補一起生活;之所以為「陸」,因為有台籍居民與其互配。陸配的居留權也是其臺灣籍先生、臺灣籍小孩的家庭權,小孩須要媽媽的扶養,先生須要太太參與家計,家人分離即便以後仍可探視或重新在異地生活,都是對家庭生活嚴重的衝擊,以行政權力拆散家庭對所有家人都是侵犯性極強的強制力,臺灣人的權利在本案中不該被忽視

我曾撰文批評外交部拒發外籍配偶簽證侵害人民的家庭團聚權,監察院以此為案由進行調查,定義憲法有關婚姻與家庭權的範疇,包括了婚姻自由權、家庭團聚及共同生活權(The right to family reunion)暨未成年子女享有父母保護教養權,在〈98外正4糾正案〉的調查報告揭示:「我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及具有國內法效力之國際公約均保障婚姻與家庭權。」昔時監察院的見解,足以糾正今日北高行的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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