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化醜聞為功績?」近日最高檢(3/27)發新聞稿(下簡稱該新聞稿),大讚檢方之餘,該新聞稿更宣稱「可謂奇蹟?」或云:諸慶恩家屬及冤案家屬感謝,但究其本質「冤案如何造成?實為檢方濫訴或濫行上訴所致」,自應徹底檢討為檢方濫訴造成冤案,最高檢理當檢討之餘,怎會大肆宣揚自讚功績?
又,本次評論主要在最高檢該稿,併簡要說明《檢察官吳亞芝遭監察院彈劾案》及《鍾文智潛逃案》等,也請讀者們參考。
罪惡使人民蒙羞!檢方濫訴及濫行上訴,造就冤案
諸慶恩所涉四案,本文所稱「諸案或該案,僅指《諸慶恩偽造文書案/偽造定存單案》」合先敘明。(註:諸慶恩涉四案,請詳拙文《初論「諸慶恩再審案」檢方濫訴造成冤案?》);又,諸案細部涉及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等;該案之歷審案號為:北檢89年度偵字第 8676號/偵查及公訴檢察官不明、北院89 年度訴字第1072號刑事判決/蒞庭檢察官蔡佳玲、高院90年度上訴字第 489 號刑事判決/蒞庭檢察官張啟彬、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 4411 號刑事判決/刑六庭法官含石木欽;最高法院112年度台非字第4號撤銷不受理部分及駁回檢察官之上訴;高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74號開啟再審、高院114 年度再字第3號(2025/03/26檢方撤回上訴)」,而諸慶恩係於2003年5月24日死亡,

讀者若點入最高檢(2025/3/27)新聞稿觀察,可證兩件事情:一、對諸慶恩偽造文書案宣稱「臺灣法律史上救濟程序最複雜」;二、先前稱「失衡的天平(法院)、法院誤判零容忍(法院一審判無罪!)」現在改稱:「歷經 22 年終獲無罪判決確定?」細看當真令人費解。
最高檢該稿大幅吹噓,筆者先點出諸案之刑事程序:北檢起訴→2000/11/28北院一審判無罪→檢方上訴主張有罪(後略)。多年後檢方提起再審,經2025/1/23高院裁定再審→(高檢署)2025/03/26檢方撤回上訴→諸案北院一審判決2000/11/28無罪定讞!
申言之,最高檢稱「諸案」係「臺灣法律史上救濟程序最複雜的」諸慶恩偽造文書案,結果是「Reset(重置)」回到2000年11月28日的北院一審無罪判決?是以,筆者首先評論:「罪惡使人民蒙羞!檢方濫訴及濫行上訴,造就冤案!」
檢方濫訴造就冤案、最高檢自吹「公義使邦國高舉?」
聖經箴言(14:34):「公義使邦國高舉,罪惡是人民的羞辱。(Righteousness exalteth a nation: but sin is a reproach to any people)」詳其意旨,在於「罪惡使人民蒙羞」此語;申言之,檢方濫訴或上訴而造就冤案,當不因事後「糾錯」而改變「濫訴、濫行上訴之本質」,真正應糾錯為「為何檢方濫訴,造成冤案?」 (相關報導: 王順民觀點:從黃子佼到黃子佼們的創意私房事件─關於性剝削產業鏈的交織剖析 | 更多文章 )
請問為何事隔多年「檢方改口稱冤案?諸案起訴及上訴的檢方沒問題?」換句話說,由前揭程序可悉,「北院一審2000/11/28早已判決諸慶恩無罪」,案經檢方上訴由二審改判,卻指責「法院誤判零容忍?」等到「再審程序開啟」甫於2025年3月26日由檢方撤回上訴?
諸案既然為冤案,以刑法構成要件及刑責論之,刑法第124條及第125條設有「枉法裁判罪、濫權追訴罪」得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諸案既然「定性為冤案」,請問:「為何檢方濫訴?」乃至該案一審法院判決無罪,檢方執意上訴?更嚴重者,檢方濫訴而無罪責?
當檢方對「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請問最高檢如何應對?難道是諸案為冤案,但稱「檢方起訴非濫訴?」昨是今非,斯見之!檢方濫訴造就冤案、最高檢自吹「公義使邦國高舉?」這是使人民受冤受枉,使人民蒙羞吧!「檢方濫訴之惡,實是人民的羞辱!」
智者以喻而明。某甲被某乙無端打了兩巴掌。事隔多年,某乙稱:「乙方符合公義,這兩巴掌當沒打過!我倆就此罷手。如果不原諒就是某甲不厚道。」筆者請問:「甲莫名其妙被乙打了兩巴掌!事後乙方改稱收回兩巴掌,併宣稱乙方公道且公義?」
最高檢莫名其妙的邏輯!檢方「非濫訴」卻造就冤案稱平冤?
檢方濫訴造成冤案,對諸案稱「法院誤判零容忍、失衡的天平!」如今最高檢新聞稿改稱:「(原文)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法官秉持司法為民精神,展現同理心,回復家屬名譽,使逝者安息,令人欽佩。」那好!筆者請問:「陳建國冤案」鬧出一條人命,陳建國以死鳴冤!案經監察院彈劾檢察官詹騏瑋(註:詹先前投奔澎檢陳佳秀,如今調回新北檢任主任檢察官,邢家軍之陳佳秀則今年高升花檢檢察長),陳建國必然為冤案,請問檢方如何伸冤?
筆者請問:「邢泰釗是否提出非常上訴,讓受冤屈而死的陳建國恢復名譽?」針對新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審易字第 1259 號刑事判決(新北檢102 年度偵字第27048號、檢察官詹騏瑋偵辦),新北檢是否「聲請重啟再審」並「撤回起訴?」比對諸案之餘,或見檢方方濫訴!更見邢泰釗之作秀之惺惺作態!
最高檢「挑案子作秀」,實為司法之恥!(詳拙文《檢方作秀及辦案謬誤實相錄:陳建國冤案》;詹騏瑋、陳佳秀等近況,請詳《院檢大戰,請問賴清德如何處理?》、《2025檢察長遴任及檢察長百萬普洱茶風暴案?》)
乃至「假設諸案檢方起訴或上訴無疑」,邢泰釗自稱「鳴冤、伸冤」這場大秀,妄搏虛名而「以冤造冤?」果爾,以下筆者三問,請邢泰釗等公開回覆:首先定性「諸案(偽造文書案)為冤案」,依此為前提論證:
第一問:「諸案之(北檢)偵查檢察官及公訴檢察官為何人?是否濫訴?」
第二問:「諸案一審北院判無罪,北檢何人上訴?諸案二審,高檢署檢察官何人蒞庭及提出上訴?」
第三問:「諸案定讞後(諸慶恩歿、不受理判決),案經多年提出再審。檢方於高院再審程序,甫提出撤回上訴,落實原審一審無罪判決!請問為何敢稱平冤糾錯?」 (相關報導: 王順民觀點:從黃子佼到黃子佼們的創意私房事件─關於性剝削產業鏈的交織剖析 | 更多文章 )
觀察以上三問,「平諸慶恩冤,糾檢方濫訴之錯?」理當糾正檢方昔年之濫訴及濫行上訴!最高檢怎膽敢發(3/27)新聞稿自稱:「臺灣法律史上歷經再審、非常上訴、再審等救濟程序最複雜的諸慶恩案,於諸慶恩歿後 22 年終獲無罪判決確定。」諸案起訴的是檢方,一審北院判無罪,濫行上訴也是檢方,時至日至,突然改稱「臺灣法律史上最複雜之諸慶恩冤案?」
筆者一問以明天下:「最高檢自稱公義,卻從未檢討『諸案檢方濫訴、上訴』,造成冤案?」掩蓋至此,令人惋惜。
邢泰釗好虛名成癖,居然在最高檢該新聞稿宣稱:「(原文)創下檢察官成功為已死亡被告平冤之司法先例,更實現諸慶恩及家屬『從此以後,有公義的冠冕為我存留』的殷殷亟盼,可謂奇蹟。」這豈止是厚臉皮,濫引用聖經比附。經查,聖經提摩太後書(4:8):「此後,有那公義的冠冕為我存留,就是主:公義的審判者要在那一天回報給我的。(Henceforth there is laid up for me a crown of righteousness, which the Lord, the righteous judge, shall give me at that day)」老邢「化檢方濫訴(造就冤案)為功績乙事」,確實是司法奇蹟!
請讀者細看及細思,諸案(冤案)經檢方濫訴,當年一審北院判無罪,歷經20餘年,高檢署(檢察官)於高院再審程序撤回上訴,回復當年北院一審無罪判決。最高檢亂抄聖經自稱「有公義的冠冕為我存留」云云,那應該是讚揚北院一審判決公義,兼最高檢自打檢方巴掌,大力證明檢方濫訴及濫行上訴,這是檢方被打臉啪啪響吧?「化醜聞為功績,當真震古鑠今!」
黨錮群倫:佞狎虛名、驕溢招禍、苟進穢跡
論語里仁:「以約失之者,鮮矣。」意指「儉約及謹言慎行,則少犯過錯。」群書治要釋云:「奢則驕溢招禍。」觀《續世說》載:「李道古便佞巧官,故得一時虛名,而嗜利者悉與之狎。」唐穆宗詔云:「(節錄)利於苟進,忘彼慎身;跡其事狀,合正刑章。」觀「佞狎虛名、驕溢招禍、苟進穢跡」等語,彼獠之偽巧黨錮,可思過半,是以當思諫言,引以為鑑。
話說,檢方吹捧邢泰釗為聖人,高調吹捧「泰山可倚、昭如日星(比喻孔子或聖人)」,「泰昭」諧音「泰釗」,藏字之馬屁震天響!時至2025年3月間,最高檢濫引該段聖經,卻未檢視提摩太後書(4:8)前後文(which the Lord),難道最高檢認為「邢泰釗是上帝?」果爾,筆者嘆服道:「妙哉!邢聖人成上帝矣?如今始知邢上帝在人間?有此厚顏無恥之人,臺灣司法嗚呼哀哉!」
響鼓不用重捶。請看最高檢(3/27)新聞稿此段:「(原文)本件是臺灣史上檢察官為死亡被告平冤的第一件案件,期間一、二、三審檢察官暨法院雖各司其職,然共同發揮『司法為民』精神,展現同理心,為被告洗冤白謗。」昔日檢方起訴濫訴造就冤案,法院判無罪,檢方上訴?近日指責法院失衡的天平?再到今日讚揚院檢「美名吹捧?」
「最高檢自往臉上貼金之餘,忘了天下還有讀書人吧?」 (相關報導: 王順民觀點:從黃子佼到黃子佼們的創意私房事件─關於性剝削產業鏈的交織剖析 | 更多文章 )
內行看門道。諸案所涉為商人翁茂鍾等司法弊案,但諸案(四案)檢方起訴等,均應查明是否受到不當干涉?當依此推論,若有不法干涉,當依法追究!而無論有無不法干涉,諸案(偽造文書案)既然定性為冤案,更應追查承辦檢察官「濫權追訴」罪責!而非如最高檢挾帶檢方一場冤案大秀,渾然忘卻「何人造成冤案?」試問:「檢方權責為何?」答案當是:「依法偵查、訴追犯罪,對被告有利及不利均應注意!」筆者再次問:「諸案定性為冤案,北檢當年是否濫訴造成冤案?」
筆者笑稱:「(檢方濫訴造成冤案)殺人是你,喊冤稱伸冤也是你?無端指責法院『失衡天平』也是你?再到司法為民,為被告洗冤白謗也是你?」昔日、近日到今日「變臉呈現三張臉孔」,這是精神錯亂吧,寧有斯理!最高檢及邢泰釗之譫妄症,上演一場司法偽青天大戲,檢方偵查起訴一路追殺,待冤案定讞後「兀然」改稱冤獄平反?諸案家屬感激之餘,吾輩讀書人可要探究「諸案始末」,正論諸案之冤,探究檢方之濫訴暨究責,以明天下!(詳拙文《司法「偽青天」大戲—最高檢譫妄症?》)
法官及檢座私查(他案)個資之監察院彈劾案
「監察院日前(3/13)對檢察官吳亞芝、法官石育恩提出彈劾案。」有趣的是,監察院新聞稿及彈劾案文所提觀點明顯與《檢評會決議》不同?據此,提出簡要評論暨分析,以供讀者查悉及法界省思。
橋頭地院法官石育恩,因涉嫌與詐騙集團往來(涉嫌一般洗錢罪遭檢方起訴,詳新聞稿),先前「依法停職」及經法官評鑑委員會113年度評字第6號決議「建議撤職(新聞稿)」,該號決議關鍵論點略以:「石前法官使用法官資訊系統,多次查詢非承辦之他案資料,顯屬侵害個資、當事人隱私權及妨害偵查秘密,其行為已構成違反職務上之義務;又基於與鄭OO律師間之故舊私誼,未能避免與律師間有財物往來而收受高額現金。」決議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並建議撤職。(113年度評字第6號決議書)
準此,石育恩涉嫌《洗錢案》當依法訴追,違反《法官法》及倫理規範則由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之。觀察該彈劾案文,彈劾石法官之理由略以:「非公務使用查詢案件、來源不明資金往來、受鄭○○委託轉交律師費」等。至北檢追加起訴石育恩(113年度偵字第26923號、第28393號、第28394號)、廉政署訊問及監院詢問紀錄等,請詳該彈劾案文。
檢察官吳亞芝「私查個資」及洩密案等,請詳《淺談女檢私查卷證侵害個資案》),拙文已提到:「吳檢該案行為已涉犯刑責。」未免文繁,檢察官吳亞芝私查個資乙案,請審閱以下監察院彈劾案文重點:
一、吳亞芝「非公務使用」書類系統之查詢,並以Line傳給(男友)朱○○,核有違失。(違法行為/附表/詳見彈劾案文第11頁至第12頁)
二、吳亞芝「積極鼓勵」朱○○接詐騙集團案件,「知悉」朱○○提供偵訊筆錄大要給鄭○○(甲),涉犯洩密等罪,而「未依法偵查」,核有違失。(詳見彈劾案文第13頁至第18頁、第21頁至22頁)
以上彈劾案文具體內容,關鍵重點在此句:「(彈劾案文第16頁/原文)惟據本院詢問吳亞芝之筆錄,『渠已知悉』朱○○將詐騙集團車手之偵訊筆錄大要傳給鄭○○(甲)。」是以,筆者請問:「依照監院彈劾案文,吳檢『利用公務系統,違法私查檢方書類及個資等』,更矣LINE提供相關檢方書類、當事人個資給男友朱某,吳檢『更知悉』朱男將詐團車手筆錄大要傳給鄭律。試探究『吳檢、朱男、鄭男及詐團』之資訊傳遞,請問檢方以為?」 (相關報導: 王順民觀點:從黃子佼到黃子佼們的創意私房事件─關於性剝削產業鏈的交織剖析 | 更多文章 )
按司法文書、書狀或公文,所稱「渠」係指「他」,亦即吳亞芝「他已知悉」男友朱某將「詐騙集團車手之偵訊筆錄大要」傳給鄭姓律師(詐團律師)。
準此,此部分顯然與檢評會決議(113年度檢評字第66號)「吳亞芝『不知悉』朱○○涉及詐騙集團乙事」之見解明顯歧異(細部請詳彈劾案文第15頁至第18頁),懇請檢閱《監察院彈劾案文》載:「吳亞芝『已知悉』朱○○整理偵訊筆錄大要,並提供給鄭○○(甲),也知道蔡○○也有給偵查內容,以便詐騙集團監控車手有無供出上游」、「吳亞芝亦知悉朱○○之律師費,係由鄭○○(甲)支付」。以上爭議或見解異同,或靜待懲戒法庭審理以明。
簡評《鍾文智棄保潛逃案》:院檢往後如何避免重大刑案被告潛逃?
本次簡要談論《鍾文智棄保潛逃案》。懇請點入司法院(3/29)新聞稿、高等法院(3/31)新聞稿,以及劍青檢改(3/31)聲明(詳檢察官林達之臉書,該文為公開);當初步檢閱前揭內容,可以得到鍾案棄保潛逃的始末及主軸脈絡。細部則建請參閱大律師鄧湘全於臉書(3/30及4/1)公開評論,以及書記官工會近日於臉書對鍾案之聲明。
鍾文智解除電子監控,其境管時效於去年12月26日屆滿,截自鍾案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30年5個月定讞,兀然驚覺鍾跑了,迄今下落不明?考其案件主軸脈絡,該案必然係針對「高院鍾案之裁定、略式裁定」等所生嚴重疏漏。當眾人一陣撻伐暨責備院方,真正問題仍在於:「院檢對重大刑案之程序處理,包含交保、實施電子監控等,於偵查、起訴、審理期間至刑罰執行期間,如何避免被告潛逃國外?」(註:該庭疏失應依法評鑑及究責;筆者個人認為「該庭書記官無責」,法院(法官)甫為刑事裁定主體。)
日前鍾文智棄保潛逃,鍾案主因在於院方疏失,最高檢(3/16)宣稱「同時就外界質疑法院於『科技設備監控期滿後』未予延長一節查明釐清,以維司法威信。」云云,恰如檢方撿到槍,以之直嗆法院?最高檢或忘了鍾案「高檢署承辦檢察官是否對此未行函詢、致電法院?乃至持續追蹤?」檢方對此漠不關心,甩鍋給法院,同樣悄悄地遺忘及忽略「鍾文智可能烙跑?」
那筆者就提醒問道:「林秉文案,由檢方命300萬交保,現在不也跑了?」林秉文案由檢方命300萬交保,然後林迄今下落不明,先前還可以「隔空」用臉書嗆聲?請細看「檢方命交保」這五大字!筆者依樣畫葫蘆,模擬文稿道:「外界質疑檢方於《洗錢案》對林秉文命交保,未予聲押乙節,應查明釐清,以維司法威信!」(笑)
回頭觀察最高檢(3/16)發布新聞稿稱:「(原文)函請北檢全力緝捕鍾文智到案,同時通知有關單位加強境管措施,以防潛逃境外,落實刑罰執行。」同此,筆者模擬文稿道:「函請北檢全力緝捕林秉文到案,同時通知有關單位加強境管措施,以防潛逃境外,落實審判暨當來刑罰之執行。」也不知最高檢見之如何?
就鍾案觀察,真正問題係「鍾文智目前人在哪裡,是否已潛逃國外?鍾如已潛逃國外,檢方如何落實刑罰執行?」是以,鍾案關鍵為「高等法院裁定產生疏漏,檢方亦未注意電子監控(期滿)等裁定?」同理,國寶集團朱國榮棄保潛逃,搭乘遊艇出海,朱案不也類同? (相關報導: 王順民觀點:從黃子佼到黃子佼們的創意私房事件─關於性剝削產業鏈的交織剖析 | 更多文章 )
依法論法。高院於鍾案「未妥善為裁定(未予延長科技設備監控)」,檢察官未收到裁定,論理上無法提出抗告或準抗告,但高檢署承辦檢察官(蒞庭檢察官)也完全狀況外?檢方未追究或去電、去函了解,是否有持續追蹤?及自媒體大幅報導,甫由最高檢「責成」北檢?
最高檢先前作秀一波波「外逃要犯名單」宣稱「落實刑罰權(檢方負責刑之執行)」云云,筆者早已撰文評論。果然,作秀優先及嘴上說說,亡羊卻不補牢?鍾案該類重大刑案,還是讓鍾跑了?更舉《八八槍擊案》紅龜斷人雙掌判刑早已定讞,在外趴趴走長達五年?檢方怎不落實「刑之執行?」最高檢還稱:「紅龜人神共憤?」人神共憤,紅龜還可以在外趴趴早長達五年,開了八八槍烙跑偷渡大陸?別忘了,紅龜可是大陸公安逮捕解送回台!
再說「去年7月8日台南漁會理事長林士傑在自宅門前,遭行刑式槍擊?」最高檢2024年7月15日發新聞稿稱:「林士傑命案,在檢警的充分合作下,必可順利查獲歹徒及幕後主嫌。」最高檢該稿順道大讚廖宗山,迄今犯嫌不知是誰且不知去向?當2024年7月8日發生槍擊命案,事隔兩日之同年7月10日,老邢、鍾和憲(南檢檢察長)及廖宗山等,滿臉笑容排排站比讚,當真諷刺至極。最高檢發發新聞稿「自讚自嗨,互吹互捧一番」,然後?然後下面沒有了!
再看看「黃金大亨涂誠文、百億毒王林秉文之潛逃概況」,重大刑案被告們一個個烙跑?這才是最高檢等「務虛成癖」作秀頹風之下,潛藏的實相!可憐的基層檢察官們,極端辛勞,眼見檢方高層作秀成癮成癖,隨者同步青雲,步步高升?
如何避免重大刑案被告潛逃,必然是院檢共同問題
攸關重大刑案,院檢均有責任及義務對「合理懷疑被告有潛逃之虞,兼顧符合刑訴規定及人權保障,對被告實施監控手段」,尚非如檢方所稱「已起訴,悉由院方裁定?」按刑案訴訟之流程,含檢方偵查、起訴、法院審理至判決定讞,以及有罪定讞後由檢方執行刑罰(刑之執行),整體包含「偵查(檢方)、審理(院方)、刑之執行(檢方)」,如何兼顧人權及避免重大刑案被告潛逃,自然屬於「院檢應共同處理之課題」。
重大刑案之被告,偵查中涉檢方聲押、院方裁定羈押程序,起訴後則有延押等細況,概括言之,如何避免重大刑案之被告潛逃,必然是院檢共同問題,俗稱:「料敵機先」(可合理推測「被告棄保潛逃」),詎料人都跑了才開始究責?
最高檢去年發布「一波波外逃名單,函請外交部註銷護照?」實情是最高檢自吹自擂「唱戲式的落實刑罰權,俾使其等無法逍遙海外?」筆者再次評論:「重大刑犯被告,彼等外逃要犯迄今仍逍遙法外!」遇事亡羊,整日空談不補牢,一再亡羊,情何以堪?至於最高檢呼籲鍾文智投案,更宣稱「請各方踴躍提供情資,協助緝捕歸案,以落實刑罰執行,確保司法威信。」所倡猶如萬金油,非治病正方及良方,今日鍾案例稿,明日他案之例稿!空泛且無用,令人一陣莞爾。
一言以蔽之。昨日林秉文(檢方交保、林潛逃)、今日鍾文智(院方裁定出問題、檢方未續追),那他日呢?院檢如何妥善「避免空窗期」及「重大刑案被告潛逃」,始終是院檢應真正面對的問題! (相關報導: 王順民觀點:從黃子佼到黃子佼們的創意私房事件─關於性剝削產業鏈的交織剖析 | 更多文章 )
結論:諸案的一場冤案大秀,檢方真正職責在於嚴正偵查及避免濫訴!
「千里來龍,此處結穴。」法諺:「遲來的正義便是拒絕正義」(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即俗稱:「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
對於諸案(偽造文書/定存單案),最高檢完全忽視「檢方濫訴及濫行上訴」,未行檢討「檢方濫訴造就冤案」之嚴重問題,檢方於多年後「提出再審」併於再審審理程序採取「撤回上訴之法律技巧」,進而維持「法院一審諸案無罪判決」,果真是為諸慶恩該案伸冤?作秀是實,化醜聞為功績,卻未曾檢討「檢方濫訴、濫行上訴」之關鍵問題?
回顧《聖經箴言》:「公義使邦國高舉,罪惡是人民的羞辱。」最高檢作秀式舉了「前句」,或因文采不足、或因「斷章節錄」,渾然忘了「檢方濫訴造就冤案,人民冤抑血淚斑斑,此中濫訴罪惡是人民的羞辱!」
順此閒談幾句。邢泰釗沒事喜歡亂引聖經,略如最高檢(2023/11/16)新聞稿稱:「(原文)邢總長:發揮聖經『撒母耳記上』第17章牧童大衛戰勝非利士巨人歌利亞精神,抽絲剝繭,全力以赴,偵辦境外勢力不當介選案件。」該舉例先前已被筆者評論!讀者應甚少讀閱《日新月刊》,老邢當時任警政署政風主任,於2006年1月號(第六期)大讚張俊雄,馬屁唯妙唯肖猶如春風美捧,提問:「(原文)對上帝有信心,對人有愛心:董事長(張俊雄)有著虔誠的宗教信仰,能否提提信仰基督,對您人生的啟發與鼓勵?」該訪談裡面引一堆聖經名句,或他日筆者再行解析?
又,2011年雄檢署誌《震鼓鑠法、高躍雄飛》,老邢自序及《雄檢四大天王、莊王葉洪》(邢泰釗2.0莊榮松/因違反檢方中立疑雲調查中、王俊力/北檢檢察長、葉淑文/目前在雄高分檢/去年編署展《驚世奇案》、司法獒犬洪信旭/保護司司長)撰文俱在,邢泰釗於《雄檢署誌自序》載:「史者,民族之精神,人群之龜鑑,得失盈虛,均在其間。(雄檢署誌第10頁)」請問讀者是否頓感熟悉?沒錯!老邢又是抄襲「連橫之臺灣通史序文」。
筆者每次想給老邢保留體面,焉知處處打臉?又,老邢於雄檢署誌自序提到:「時間倥傯,僅約20工作日即成刊付梓,疏謬難免?」檢方眾志成城,編書出版神速耶?及自一路皇華臺北(北檢署誌)、皇華臺灣(高檢署誌),夥同老邢及邢家軍們大拜拜整天編書?
而本次提到聖經,也談談王俊力(現任北檢檢察長)於雄檢署誌撰文《風雲際會在高雄》,只見王襄閱於該署誌第67頁寫道:「(原文)聖經彌迦書第六章八節說:『世人哪,耶和華已指示你何為善。他向你所要的是甚麼呢?只要你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與你的神同行。』」筆者認為,時隔約15年,王檢長大概忘了自己曾經寫些什麼?改日空閒,筆者找時間分析王大襄閱昔年該文?如今節錄以饗讀者,王俊力該文道:「(原文)最後期勉自己未來在這條道路上繼續走下去時,能『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所言是否相符?見仁見智!
王俊力於桃檢「簽結鄭文燦案」,再到如今北檢「偵查大公開?」禪宗《指月錄》云:「不異舊時人,但異舊時行屢處?問斬草伐木掘地墾土,為有罪報相否?」或為最佳註腳。 (相關報導: 王順民觀點:從黃子佼到黃子佼們的創意私房事件─關於性剝削產業鏈的交織剖析 | 更多文章 )
後記:物議沸騰之際,最高檢賞櫻悠閒:青鳥旖旎、唧唧輕語?
請問讀者們,看到「青鳥」一詞,第一個念頭是什麼?
筆者多談個司法趣談。最高檢(2/22)發新聞稿「粉櫻繽紛、青鳥旖旎」,更提到「青鳥…唧唧輕語。」該篇賞櫻文頗有趣味,但這是最高檢新聞稿?還是「附庸風雅?」且看邢泰釗於2008年雲檢署誌自序《桃花心木係的回眸》,乍看文雅非凡?其開頭首句「史者,民族之精神,人群之龜鑑,得失盈虛,均在其間。」(註:2011年雄檢署誌之邢序亦同此)細考確是「抄襲連橫台灣通史序」!邢泰釗抄襲成癖,乃至任最高檢檢察總長第一天大抄特抄《尋找正義序文》,有興趣請參閱拙文《再論「總長、最高檢抄襲記》。
邢泰釗(辦公室)背後匾額書法高掛「正氣」二字,筆者常常私下跟好友道:「也不知道蒸氣騰騰,在蒸包子?」老邢更拍攝一系列《正氣、微電影》廣為宣傳,劇中扮演法官之(檢察官)黃睦涵於偵查中「LINE私訊被告?」每舉正氣自捧,焉知其行?更者,最高檢打詐宣傳抄襲《日本漫畫詐欺獵人》概念,乃至邢泰釗抄襲「連橫台灣通史序、國外著作《尋找正義》譯序」,癮僻之餘,文人嘲之。論抄襲乙事,台語稱:「讀書讀到背脊去」,膽敢自稱正氣?這種喜歡抄襲的習癖,見微知著,自稱正氣該有多可怕?
筆者代教育前輩邢兆昌質問:「檢方出版品之邢泰釗序文,是否厚顏抄襲前賢文章?」且看老邢怎面對先嚴,假設邢兆昌老前輩在世,如何關門教子或叱責罰跪,則為彼等家務事,我等外人難以置評。筆者先前《最高檢巧偽作秀記—淺談外逃人犯註銷護照案》評論時笑稱:「家無怒笞,則豎子之有過立見?」一語雙關,也不知是最高檢關門笞打自家人檢座,還是筆者引法立笞以教幼童?(該句也適用於諸案,檢方濫訴,最高檢理當羞愧懺過暨責罰,焉知檢方大家長帶頭自吹?)
筆者想起《教育部字典》例句:「孩子做錯事,應該耐心教導而非一味叱責。」頓時一陣莞爾,隨即深深嘆氣。
「抄襲就是抄襲,堂堂檢察長還抄到檢方官方出版品?還抄到詳載於最高檢新聞稿?」毋寧說是厚顏,不若說是「邢泰釗抄襲不怕人知,竊他人之文,佯訛虛名,視天下讀書人如無物,以為文人沒讀過該類文章。」是以護航者、有志青雲者、表忠者大喊稱道:「這又沒什麼?」筆者順此提醒一句,請別忘了「法律守護者搞抄襲?」以此心行,黨錮自成,見微知著,查微可明。
真正問題是:「邢泰釗抄襲之癖,當時老邢已任檢察長,乃至檢察總長時依然抄襲成癖?」正氣之辯與辨,斯在此。
回到「青鳥」該詞,於傳統上係指鳥類或文學作品,但2024年5月中旬《青鳥行動》轟動全台,青鳥已具有時事詞彙意涵。論者或問:「楊律師,這邊的青鳥就是指『綠繡眼』,請別過度解讀?」筆者答:「最高檢為全台最高檢署,官方新聞稿之用語、詞彙及發布時點等,自應嚴謹以避免爭議。」更者,為了避免爭議,最高檢新聞稿確實宜避開「青鳥」該詞彙,筆者建議宜更為「繡眼(綠繡眼)」,諸君以為?
最高檢(2/22)發布此新聞稿時,正值林岱樺貪汙案偵辦,林岱樺(2/20)甫於南機站大喊「政治干預司法、司法介入初選!」最高檢好整以暇發布賞櫻新聞稿?是以,觀察聯合報(2/23)社論《司法干預初選:林岱樺戳破賴清德心機》。全國關注此案同時,物議沸騰之際,最高檢為何「發賞櫻新聞稿?青鳥旖旎、唧唧輕語?」最高檢2/22該新聞稿內容及發布時間確實不宜,難道是邢泰釗「有意無意」故作悠閒,直接打臉賴清德及賴政府?
筆者私揣。嗯!焉知老邢或係欲表示「青鳥有棲有食、唧唧嬉戲?國之幸甚?」只見最高檢2/22該新聞稿載:「(原文)青鳥棲息其間,或鳴或食;唧唧輕語、穿梭嬉戲,搖曳生姿,風情萬種。文人雅士群集,為之路塞?」
或許筆者多想了耶?(笑) (相關報導: 王順民觀點:從黃子佼到黃子佼們的創意私房事件─關於性剝削產業鏈的交織剖析 | 更多文章 )
*作者為執業律師、曾任高律第13、14屆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