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大罷免風潮起,近期多起「罷免死亡連署案(偽造文書)」,經各地檢方大力查緝或聲押嫌疑人,更包含院方裁准羈押之個案,固然各方意見紛呈,但攸關《刑訴羈押程序》,當由院檢依法處分或裁定。
回顧莊榮松曾任雄檢檢察長,於該期間雄檢處理《罷韓案》之「罷韓團體使用法務部徽章LOGO」及「死亡連署(偽造文書案)」等,觀察可供讀者比對檢方查緝標準寬嚴?
此一時、彼一時:莊榮松稱保障人權、注意把關?
首先說明,莊榮松於雄檢任內遭質疑「違反檢方中立」,該案係「罷韓團體沿用法務部徽章(媒體報導稱:「尹立所涉偽造文書案件」)」,經承辦檢察官偵查後草擬起訴稿,雄檢襄閱徐弘儒(已轉任律師)及莊榮松對此有意見,經移轉給其他檢察官承辦而作成不起訴處分,細節請詳拙文《再探違反檢察中立疑義案》。
事涉《罷韓案之雄檢不起訴》,可區分為「甲案、未經授權使用法務部徽章案(LOGO案)」及「乙案、罷韓團體之死亡連署案」,兩案均經雄檢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分析該中時2024/7/19報導(下簡稱「該報導」),有兩點值得注意:
一、甲案:原檢察官書類「起訴書送審」,但雄檢襄閱及莊榮松均認證據不足,因職務移轉,最終改由雄檢「辰股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
二、該報導中,莊榮松聲明:「(原文)基於『保障人權』,並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均應一併注意之情形下,自認更應『把關』,並積極表示意見。」
以上言之成理,亦符合檢方「兼顧被告權益之人權保障」。惟查,為何莊榮松(前雄檢檢察長、前廉政署長)會遭質疑「違反檢中立?」答案或在於「原承辦謝檢已草擬起訴書類」,檢察長不認同而行使職務移轉權,交由其他檢察官(辰股)辦理。用較白話之說法,就是「莊認為甲案,檢察官不應起訴!」
響鼓不用重捶。法為天下平準,不應依人或依案而異。昔年《罷韓案》群眾沸騰,所涉未經授權使用法務部LOGO之嫌,莊稱「保障人權」及「(審慎)把關」,是否「此一時、彼一時?」
檢方依法處理:運用之妙、存乎一心?
莊於2022年5月20日高升廉政署長,繼任雄檢檢察長為司法獒犬洪信旭,二人均為邢泰釗昔年愛將,老邢麾下向有雄檢四天王《莊王葉洪》之稱;莊洪為雄檢老同事,《莊規洪隨》恰如美談?是以,雖然《罷韓案之(甲案、乙案)兩個不起訴處分》,毋論是否莊在雄檢任內作成,但考其始末,例如甲案,確實足認「莊、洪」接力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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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看完甲案,接下來進入乙案,也就是罷韓時期之「死亡連署」案。近期媒體報導,對死亡連署個案「檢調大幅搜索」或「檢方聲押」等,提出《司法雙標、司法不公》等論述。筆者為求客觀,以下簡要分析雄檢昔年《罷韓案之死亡連署》資料、承辦(荒股檢察官)及作成不起訴內容:
一、罷韓案死亡連署之人數有多少?答案是:「提議人(第一次連署),提議前已死亡者95人」、「第二次連署人於連署前死亡,則為39人。」(資料來源:中選會資料《高雄市第3屆市長韓國瑜罷免案罷免實錄》:(提議人於提議前死亡95人)頁碼341至343;(第二連署人於連署前死亡39人)頁碼344至346頁。)
二、雄檢(荒股)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之重點理由,引用媒體報導如下:「(原文)於收集連署過程中,並『未有戶役政系統』等方式『供查核比對』身分證字號,自亦難期待得以發覺有連署者於『提議前已死亡』之情事,是被告等人尚難繩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責。」
以上兩點,第一點在於罷韓案「死亡連署之人數」,客觀上官方統計資料為「(第一次連署)提議前已死亡者95人」、「(第二次連署)連署前已死亡者39人」,細部則包含各選區所示人數、比例等。第二點則在於「乙案承辦之雄檢荒股檢察官,作成不起訴之理由」,認為系爭死亡連署之偽造文書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收集連署書」時,未能比對戶政系統,自難以直接查明,無法期待「發覺」連署者提議前已死亡之客觀事實,檢方依法作成不起訴處分。
智者以喻而明,法規範有其涵攝及適用之基準,個案則委由承辦檢察官依法判斷。雄檢近期針對《高雄市罷免立法委員連署提議疑有偽造情事案》於2025年4月18日發新聞稿供周知,其中提到:「案經聲請搜索票核准,涉案罷免連署總部等3處依法執行搜索…。」雄檢或各地檢方依程序聲請搜索票,檢方指揮檢調人員「執行搜索」及「拘提被告到案」,是否適宜?
內行看門道,由「檢調執行搜索、拘提被告到案」以觀,「檢方依法處理,運用之妙、存乎一心?」曉諭檢方依法辦理,是否公正客觀?還是此地無銀三百兩?
「千里來龍,此處結穴。」最高檢(4/26)發新聞稿,提到:「(邢泰釗)從未曾親自或視訊要求各檢察機關嚴辦藍營、支持藍營所辦的罷免連署站等情事,吳姓立委所述全屬子虛烏有,最高檢察署嚴正聲明絕無此事。」此點筆者相信「邢泰釗未曾於檢察機關視訊會議中『提到』嚴辦乙事」,較合理的推測應為「老邢曉諭檢方依法辦理。」(笑)
最高檢4/26該新聞稿「是否此地無銀三百兩?」不得而知。客觀上或請立委諸公質詢或函請法務部提供統計資料:昔年罷韓案,無分藍綠陣營個案之涉嫌偽造文書(死亡連署),檢方可有「聲請搜索票、執行搜索、拘提被告到案?」更者,應考據近年各地選罷案件之「死亡連署之所有個案」,檢方執行職務概況(含執行搜索、聲押、作成起訴或不起訴處分),引據客觀統計資訊對「死亡連署類案」明確比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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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客觀數據之比對,參酌檢方所作成之起訴或「不起訴理由」,當可較為明瞭檢方近期偵辦,是否標準歧異?更者,是否前後丕變而令人難以適從?執法應公正而避免偏差。《文中子、事君》載:「今之事君也以佞,無所不至。」引史以明,史記《汲鄭列傳》載,汲黯評論張湯,其「詐足以飾非,務巧佞之語,辯數之辭,非肯正為天下言,專阿(阿諛)主意。」允為正評,令人再三省思。
後記:邢家軍之兩三事,檢察總長剩餘約一年任期
莊榮松原本有意角逐北檢檢察長,最後因爆開《違反檢方中立疑雲》,因重大爭議而黯然失去競爭機會,轉赴台南高分檢,改由同為雄檢四天王的王俊力升任天下第一檢檢察長寶座,或說邢家軍「泰山可倚?」仍難抵法之平準及輿論正評。
《天寶遺事》載:昔時奸臣楊國忠弄權,拜謁而富貴可立致?進士張彖對曰:「人以(楊)國忠為泰山可倚,吾視之如冰山耳,若皎日既升,得無失所恃乎?」北檢歡送邢泰釗,美捧贈語「泰山可倚、昭如日星」,焉知該成語典故是一大諷刺?有趣的是,楊國忠本名「楊釗」,倒是跟邢泰釗之「釗」字相同。
邢泰釗逢人送包公像之怪癖,北檢依樣畫葫蘆餽贈「特製之漆黑包公坐像」並鑲嵌銅牌「泰山可倚、昭如日星」,用以諧音吹捧「泰昭=泰釗」。如今老邢之總長任期剩一年餘將滿(明年5月9日),筆者憶起2022年5月9日邢泰釗上任總長第一天高調稱:「(最高檢新聞稿原文)例如三中案,因為現在正在二審審理中,依照司法界『司法官不語』慣例,本不宜多言,然若干人士希望藉由各種途徑影響二審判決…。」如今近三年期間過去,也不知總長口中的「若干人士,檢方查緝得如何?」是空穴來風,總長無端放話?還是有憑有據,檢方依法查緝?
蔡偉逸日前獲票選檢審會民選委員最高票而任主委,蔡偉逸曾在北檢「泰山可倚」的鑲鉗銅牌上簽名表忠,如今步步高升,也是實例。筆者想起老同學,昔年司法考試,當時公司法流行「關係企業之學理」,當年商事法實例考題「總管理處、從屬企業(控股公司)」,筆者對蔡笑稱:「集團總裁CEO/總管理處,可不是公司組織!」二十多年已過,思之莞爾。
邢泰釗尚有一年即將卸任檢察總長,「一年之期」各方必然暗潮湧動,也不知還有多少「邢家軍之流」將升任檢方高層,延續「泰山可倚之榮景」,或是樹倒猢猻散,大廈傾而泰山崩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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