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仁斌觀點:核電延役其實沒有必要,也不可行

台電核三廠今年除役。(取自台電官網)

近日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召委葛如鈞排審在野黨立委所提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的多個不同版本(所謂的「核電延役」法案),要解套核電廠運轉執照有效最長40年的限制,也要讓超過延役申請期限(執照到期前5至15年)的老舊核電廠,有機會延役。因朝野立委們立場歧異,並無法達成共識。所以,全案(含修正動議)保留送出委員會,以待院會的朝野協商處理。筆者認為修法要讓老舊核電廠可以延役,其實沒有必要;實務上,也不可行。茲論述如下:

大部分民眾或許並不知道台灣在去年7月27日核三廠一號機停機後,核能發電占比已降到3.4%;而在二號機於今年5月17日屆滿40年而停止運轉後,核電也就歸零。核電之於能源供給,已是無關緊要。現實上,許多民眾或許昧於核電可以「減碳」或缺電等迷思而對核電表達支持,卻是真心的不希望核電機組或核廢處置場在其所居住附近設置。

事實上,台灣核三廠二號機自去年10月21日停機大修41天期間,備轉容量都可維持在一定的水準以上,已提供了核電歸零不缺電的實證。在日前立法院公聽會經濟部次長賴建信也指出,已考量半導體、AI新興技術等新增用電,預估每年用電成長率2.5%,預計2024年到2032年新增機組淨增加1,636萬瓩,大於預估用電需求成長,可確保台灣未來電力供給無虞。因此,台灣沒有核電,也不會缺電,其實並不存在討論老舊核電廠延役的前提與必要性。

有人以能源安全為理由,認為核電才能因應外敵的封鎖,實際上核燃料也是跟天然氣一樣是進口能源。建立本土的、多元的、分散的再生能源系統,才能真正確保台灣的能源自主和能源安全。

延役申請期限的規定是我國參照國際核能管制機構的規範所訂定,未經專業理性討論而任意修改法條,不但破壞核安法制規範的嚴謹性,也將提高核電事故發生的機率,甚而無法確保核能安全。目前這些老舊核電廠問題重重,特別是這些運轉40年的核電廠當年都未經詳實的地質調查和環境影響評估就設置,如果要繼續運轉,一定要經過詳實的檢查,了解老化情況,評估堪用性、安全性、以及改善所需的延役成本。

值得提醒的是,目前我們仍是無法務實面對與妥善處理核廢料的難題。2012年經濟部曾選出台東縣達仁鄉、金門縣烏坵鄉做為低階核廢料最終處置場址,但台東縣、金門縣政府都拒絕辦理公投,而無法繼續推動;高階核廢料最終處置場則尚面臨選址沒有法源,光做地質調查就面臨遭抗爭的窘境。

綜言之,台灣沒有核電,也不會缺電,核電廠延役其實沒有必要;台灣地狹人稠,老舊核電廠都座落在長斷層帶附近,並不符合國際最新的建廠安全標準,核安無法保障,核廢命題更是難解。因此,即便是「核電延役」法案修法通過,在務要確保核安、核廢料能處置、以及社會有共識的前提下,行政院也不敢貿然延役。實務上,也不可行。 (相關報導: 謝志誠觀點:莫讓「重啟核能,年省N千億」成為製造對抗的誑語 更多文章

*作者為中國文化大學化學工程與材料工程學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