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內政部移民署針對三名陸籍配偶直播主,以其發表涉統言論為由,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認定其「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逕行撤銷居留資格並限期離境。此案引發高度爭議,不僅暴露我國在言論自由與國家安全之間的制度矛盾,更可能對兩岸關係投下長遠風險,引爆「敵意螺旋」的連鎖效應。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辦法》第14條,主管機關得以「危害國安或社會安定」為由撤銷外籍配偶居留,但該規定本身缺乏明確定義,構成高度不確定法律概念(indeterminate legal concept),極易導致行政濫權。倘無具體標準與法律條文明確指示,僅以輿論風向或政治壓力為行動依據,將導致國家安全成為抑制異議的口袋罪。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亦即即使面對具爭議性或不受歡迎之政治言論,政府亦不得任意限制,除非該言論具有明確危害公共秩序之實證依據。再者,我國已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內國法化(《兩公約施行法》第2條),該公約第19條明示:「人人有自由表達意見之權利」,第3項進一步指出,任何限制僅能以「法律明定」、「必要性」及「比例性」原則作為依據。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於第34號一般性意見(General Comment No. 34)明確指出:「針對國家安全的言論限制,必須證明該言論構成直接、即時的威脅,且不得單純以其內容之不受歡迎或政治爭議性為由。」就本案觀之,三位直播主雖言論激進,但未見其參與組織行動、資助顛覆、煽動暴力或策動實際危害行為。移民署逕以其發言作為「危害國安」判定基礎,顯然未達上述國際人權法所要求的嚴格標準。
本案對三位當事人家庭構成嚴重衝擊。她們皆已在台生活多年,與台籍配偶育有年幼子女。強制驅逐不僅導致家庭分離,更可能造成孩童失依。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RC)第3條強調:「一切有關兒童之行動,以兒童之最佳利益為最先考量。」驅逐母親回陸,無視其作為主要照顧者角色,明顯違反該項原則。我國於2023年正式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本案中行政機關卻未見有系統性兒少利益評估,令人憂心政府對國際人權義務認知仍不足。
觀察他國處理類似爭議之作法,德國聯邦憲法法院(BVerfGE)在1978年Mephisto案中指出,即便某些表述引發社會不安或批評,仍須承認其在民主社會中不可或缺的價值,限制言論需有「緊迫公共利益」為前提。而美國最高法院於1969年Brandenburg v. Ohio案中明確裁定,僅當言論煽動「即將發生之非法行為」且有「實質可能性」時,政府始得限制之。這些案例均凸顯:民主社會中,對於政治異議必須採取高度包容與法制保障,而非行政懲罰。
更應引起政府高度警覺的,是此案對兩岸關係的潛在衝擊。當北京與中國網民觀察到:即使與台灣家庭融合、為人母親的陸籍配偶,僅因言論立場而遭驅逐,將強化其對台「制度性歧視」的敘事,反使北京更容易動員民族主義情緒,為加強對台施壓尋求「民意正當性」。這樣的「敵意螺旋」(vicious spiral of hostility)一旦成形,台灣自許的民主價值將遭反噬,國安風險反而升高。
執政者若持續將政治異見者視為國安威脅,並透過不透明、欠缺程序正義的行政處分予以排除,不僅削弱社會對制度正當性的信任,更將把台灣推向與中國對抗升級、戰略誤判的臨界點! (相關報導: 鼓吹武統言論應罰?政委林明昕:憲法本就提供限制言論自由空間 | 更多文章 )
*作者為時事觀察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