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禮巴專文:表達自由與說真話

2018年4月2號文化部國家人權博物館舉辦「2018言論自由日─噤聲的日常」特展。(資料照,陳韡誌攝)

在我定義此脈絡下的「權利」之前,我想再一次談談讓我們擔憂當前民主的幾個基本事實。正如我們所知,在不同的時間與空間中,媒體自由(libertéde la presse)皆在不同程度上被肯認為基本價值之一。

根據羅馬法典,審查制是古典國家法的必要元素;但在今日,除了戰時的例外狀態,審查制度通常不被視為法治國家應有的合法政府形式。儘管在原則的層次上有如此重大的改變—而這是自由主義所帶來的效應──但全球最具權威性的言論自由觀察機構仍提出以下報告:在21世紀的全球處境中,表達自由反倒開始退步了,而這點在獨立媒體(出版、新聞等)自由上尤其明顯。

現實處境與種種原則和聲明之間發生了極大的衝突,這不只是暴力的效果或暴力時代民主倒退的「附帶損傷」,也是整個民主倒退的核心本身。我們可以從兩個方向來探討這點:表達自由在整個基本自由的體系中占據什麼位置,以及表達自由如何與言論自由的實踐相互接合。自由主義傳統中的民主自由與民主權利有其序列,從個人安全到個人自主(本質上來說,便是構成個體權利與能力的要素)漸進發展為創造能讓個別主體成為積極公民的種種條件,並讓公民得以參與其共同體的政治事務。然而,這些權利實際上是集體權利。這並不是說某些權利比別的權利更重要,而是指諸種權利之間其實是互為條件的關係。很多時候,正是許多個體嘗試集體施行其政治權利,並在論爭中站在某一方為原則而戰,他們的自由與人身安全才因此受到威脅。人身保護令是保障人身安全的底線,若連人身保護都沒有,便無法有任何公共活動與共同體。

但在底線之上,我們還得識別出另一道門檻,這是主體/臣民成為真實的公民所必須跨越的界線,唯有跨過這道門檻,他們才能打造出公共空間,並與共民(concitoyens)一同分享參與公共辯論的能力。如果個體與群體無法享有表達與言論自由,便不可能達成這點。因此,正如我一開始所說,表達自由是鄂蘭(Hannah Arendt)筆下的「擁有一切權利的基本權利」。在鄂蘭的著作中,這說法似乎只適用於以下法律事實:個體若要成為積極的公民,便必須被肯認為公民共同體的成員,而這共同體通常就是民族國家。但無論這個「被動」的條件在個體與群體遭受迫害、去國籍化、褫奪公權,甚至面臨社會性死亡時有多重要,我們都能再另外加入一個「主動」與積極的面向。表達自由的「主動」面向讓公民能夠從守法、聽命、投票、填行政表格、回答問卷調查的被統治者,轉變為城邦共同體的行動者或「成員」,藉此真正實踐「擁有一切權利的基本權利」,或甚至要求一切權利的權利(如要求一切自由中的根本自由)。 (相關報導: 黎蝸藤專欄:是否放生Tiktok,是川普「親中」或「抗中」的第一塊試金石 更多文章

這不僅對個體有利,也對國家有利:若一國之中的公民處在被動狀態,只限於服從,而無法自由與彼此討論自己當前的處境、需求與意見,那這便是個不知道自己究竟統治並代表何種社會的國家。無論發出再多的問卷調查,這類國家都是盲目的,無法理解自己的事務,因為—再次借用一個哲學術語──它已被「無知之幕」給罩住。因此,就政治或民眾層面而言,表達自由的重要性使其成為種種民主制度的基石,這不僅是因為表達自由能夠保護主體的自主性以及其它基本權利和自由(流通、所有物、生產並交換商品、信仰或改宗等等),也是因為表達自由或溝通自由讓社會理解自己(即便不是「透明」的狀態),因此也能治理自己、改變自己──而這一切都有產生衝突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