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權是國家三大政治權力之一,是赤裸裸的、毫無疑問會侵害人民生命財產的公權力!因此二十世紀自由民主體制國家的憲法,除將國家權力三分、使之相互制衡之外,更基於自由民主的法治國原理(即法治主義、ruleofLaw),使國家權力的行使須受法律的規制之外,還須賦予人民直接以選舉或參與執行的方式來監督公權力執行,這就是公權力的民主監督機制。在我國,國家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力有分立、有使之相互制衡,其中行政、立法兩權的行使也有發展出較完整的民主監督機制,唯獨司法沒有發展出民主監督機制,原因何在?如何解決?讓筆者要略說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