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知名的內湖女童當街遭殺害案件,二審辯結,小燈泡的父親劉大經先生,明確地向法院表示,在目前無法確認被告日後不會再犯,且為避免其他人受害,應判處被告死刑。為人父,當如是!筆者亦有相關看法,與各位分享。綜合《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台上字第984號》與《106年台上字第345號》意旨:前一判決認以,死刑兼具應報與預防功能,且若要達到「分配正義」的要求,在死刑應報與一般預防的概念下,可以不考慮被告「有教化可能」,仍應判被告死刑;後一判決認以,在非公開殘殺被害人,且受害者非「兒童」或「殘疾」之人,即使有殺害行為,仍不能處以極刑。承前,今內湖小燈泡案件據報載轉述,被告於看守所內沾沾自喜,以為強制治療期間僅五年,可以重見天日,且鑑定報告認為,被告出獄後再犯率高,無法保證其他人不受害,而被告於內湖車水馬龍街道,殺害無抗拒能力的幼童,依照前開判決意旨,豈能不判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