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國考制度中存在著一個既不公平、又不合理之全部科目免試制度。簡言之,具有特定學歷條件,並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特定類科及格,分發任用後,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與考試類科相關工作3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得申請建築師、技師、地政士等全部科目免試。此一制度有其法理上依據,包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3條:「(第一項)具有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相當之學歷經歷者,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得視其不同學歷經歷或具專業技能證明文件,為下列之減免:一、應試科目。二、考試方式。三、分階段或分試考試。(第二項)前項申請減免之程序、基準及審議結果,由各該考試規則定之。」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考選部得設各種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辦理本法第十三條申請減免應試科目案件之審議。」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8條第1款:「審議委員會審議結果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經核定准予全部應試科目、考試方式、分階段或分試考試免試者,由本部報請考試院發給及格證書,並函相關職業主管機關查照。…」所以專技人員全部科目免試制度,可以說是雖然於法有據,但情理上似欠妥適且有違公平原則的一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