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社會福利政策以紓解勞動階級的痛苦,減少社會問題的發生,而防止社會主義革命,是俾斯麥在擔任普魯士首相時所倡導的。他於1871年制頒〈勞動事故賠償保險法〉及於1876年設置「救濟基金」,顯見成效後;便積極地在1883年公布〈醫療保險法〉,1884年公布〈意外保險法〉,並於1889年公布了〈傷殘及養老保險法〉,建立起一套自上而下,由政府主動實施社會改革的強迫保險制度。這種德國式的制度當然對歐洲各國在下一世紀推行的社會福利政策,有其重大影響,但由於歷史文化背景之差異,在實施方法上仍有其因地制宜之不同。例如同屬北歐的瑞典,由於重工業發展迅速,大企業的工人所組織的工會勢力強大,其社會福利措施都是一致而強迫的,胥賴政府的公權力來推行。反觀丹麥則因都會化發生得較早,王室及民間的救助措施辦理在先,政府的社會福利政策擬訂在後;再加上廣大鄉村中農民合作組織勢力之龐大,和愛好自由的葛隆維式思想之普遍,使丹麥的社會福利制度,呈顯尊重個人自由選擇的多元主義的方式,茲分項說明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