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社會福利政策以紓解勞動階級的痛苦,減少社會問題的發生,而防止社會主義革命,是俾斯麥在擔任普魯士首相時所倡導的。他於1871年制頒〈勞動事故賠償保險法〉及於1876年設置「救濟基金」,顯見成效後;便積極地在1883年公布〈醫療保險法〉,1884年公布〈意外保險法〉,並於1889年公布了〈傷殘及養老保險法〉,建立起一套自上而下,由政府主動實施社會改革的強迫保險制度。這種德國式的制度當然對歐洲各國在下一世紀推行的社會福利政策,有其重大影響,但由於歷史文化背景之差異,在實施方法上仍有其因地制宜之不同。例如同屬北歐的瑞典,由於重工業發展迅速,大企業的工人所組織的工會勢力強大,其社會福利措施都是一致而強迫的,胥賴政府的公權力來推行。反觀丹麥則因都會化發生得較早,王室及民間的救助措施辦理在先,政府的社會福利政策擬訂在後;再加上廣大鄉村中農民合作組織勢力之龐大,和愛好自由的葛隆維式思想之普遍,使丹麥的社會福利制度,呈顯尊重個人自由選擇的多元主義的方式,茲分項說明如次:
目前除哥本哈根大學附設醫院(Rigshospitalet)及傳染病防治所(State Serum Institut)為國立外,其餘醫院雖規模龐大,建築宏偉,設施齊全,卻均都是郡立的。(取自維基百科)
一、疾病保險
丹麥現行的全民醫療制度可分三個層級。第一級是私營開業的「家庭醫生」(General Practitioner,簡稱GP)、牙醫、助產士及公立的衛生所(尤其在鄉下)之門診。病人只須繳付極便宜的掛號費、部分藥費及鑲牙費用,其他醫療及檢查均由國家負擔。家庭醫師是進入公共醫療系統的守門員(Gatekeeper),在經他們檢診結果,認為有作進一步檢查及診療之必要者,才能轉診公私立的專科醫師診所,是為第二級。病人也只要支付掛號費及部分藥費。如專科醫師認為有住院治療之必要或家庭醫生認為情況緊急時,可逕行轉診到醫院。除急診外,第三級的醫院例不接受自行就醫者。在醫院治療之一切費用均由國家支付。當然,自費至私立醫院就診或自購醫療保險,則不受任何限制。
丹麥素有重視國民健康的傳統,早在1672年便開始立法規範醫療行為,十八世紀已有醫院之創辦,助產士及公共衛生人員之訓練,並注意到傳染病防治問題。1858年的〈衛生條例〉企圖建立全國性的公共衛生系統。1892年便開辦由國家補助的健康保險,投保人數逐年增加,並於1973年改制成全民的由國家稅收支付全部經費的公共保險。在1960年經濟起飛後社民黨執政時代,各地紛建大型的綜合醫院,但自1982年保守黨上臺後,則偏重在設立小型的專科醫院以提昇醫療水準,並圖節省經費、提高效率。根據2018年的統計,平均每千人即有四位醫生,其比例高於眾多歐洲國家。更由於家庭醫生、檢驗人員、牙醫和專科醫師都是自行開業、合組診所;而病人又能自由選擇家庭醫師和檢驗單位;故彼此互動良好,關係和睦親切,在丹麥的醫療服務是令人滿意和感到喜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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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對殘障及老年病人必須在家繼續療養時,政府也派遣醫護人員巡迴服務,且根據1946年修訂的〈醫院法〉,對上述病人之無法獨立生活者,應予以優先住院治療的機會,故也有「長青病房」及其他安養單位的設置。
1970年調整行政區域、加強地方自治的改革,丹麥全國重劃為現制的十四個郡(Amt)及兩個直轄市:哥本哈根和費特力堡。公共衛生與醫療機構是地方自治的業務,故目前除哥本哈根大學附設醫院(Rigshospitalet)及傳染病防治所(State Serum Institut)為國立外,其餘醫院雖規模龐大,建築宏偉,設施齊全,卻均都是郡立的。丹麥政治之本土化與草根性,於此亦可得一例證。
從1814年推行強迫義務教育以來,丹麥的國民中小學不僅不收學費,連書籍及學用品也均由政府免費供應。(資料照,Daniel S. Y. Ceng攝)
二、兒童津貼與教育貸款
依1974年公布的〈社會援助法〉之立法精神,丹麥認為享受社會福利是一種「不虞匱乏的自由」,是與生俱來的人權;並不是對窮人的救濟。在2022年,兒童津貼以季計算,金額依孩童年齡調整,平均而言兩歲以下的幼童每季有一萬八千三百八十四克朗;三到六歲一萬四千五百五十六克朗;七至十四歲一萬一千四百四十八克朗。當孩童年滿十五歲後,則改領取一個月一萬一千四百四十八克朗的青年津貼,直到成年為止。但為求公平,該津貼具有排富條款,若父母一方的收入超過八十二萬八千一百克朗,補助金額則會減少2%(每一克朗約為新臺幣四元)。殘障者另有優厚的加給,務使其生活無憂,扶養者也不會因之煩惱。
從1814年推行強迫義務教育以來,丹麥的國民中小學不僅不收學費,連書籍及學用品也均由政府免費供應。建立社會福利制度以後,高中及大學也都不收學費,亦依是否與父母同住,提供不同金額的教育津貼。年輕學子如有需要,還可申請教育貸款,自2019年以降,大學生的教育貸款為每個月三千一百五十五克朗,需於離校就業後分期攤還。學生在教育津貼和貸款的協助下,當可無憂無慮地享受快樂的校園生活,丹麥的確實現了「幼有所長」的理想。
丹麥在工業發展的早期,便由於鄉村合作社運動及中古基爾特制度的雙重影響而組織工會,他們和雇主間經常談判交涉,和平地爭取權益。圖為1876年丹麥工業區。(取自維基百科)
三、失業保險
丹麥在工業發展的早期,群居於都會區的工人,便由於鄉村合作社運動及中古基爾特制度的雙重影響而組織工會,他們和雇主間為工資和其他待遇問題經常談判交涉,依勞動市場的供需法則,和平地爭取權益。其後社會民主黨的力量介入工會運動,也本此傳統努力,不像其他國家的社會主義勞工運動之一味鬥爭與罷工。1910年成立的「工業法庭」(Industrial Court)更是巧妙的設計,使政府站在超然的立場上,公正地審判工會和雇主公會兩造的是非,並積極地調解雙方的糾紛。基本上,對失業者的津貼,乃是各類工會分別辦理的社會保險,唯因政府對保險基金的補助不斷擴大範圍與增加金額,看起來似乎是政府的津貼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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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現行規定,必須是該工會的會員、參加該工會主辦的失業保險逾一年以上、於過去三年持續工作一年,且具備一定收入者才能申請失業給付。津貼的金額倒很寬裕,最多可達其工資或薪津的90%,至少則為工資的三分之二,各依其所訂保險簽約及當年政府所核定的勞資雙方所簽勞動協定。面對失業率居高不下的問題,執政的社民黨1978年推出工作機會計劃(The JobOffer Scheme),通常為政府或公營企業的臨時員工,1985年保守黨執政後,則修正為至多給予二次機會,且第二次可能要施予轉業或進修訓練,俾當事人易於回到勞動市場,做一個「壯有所用」的人。同時也准年滿六十歲且參加失業保險逾十五年者,得提前退休,俾能讓出工作崗位給青壯人力。丹麥法定退休年齡為六十六歲,此種辦法稱為:「Voluntary Early Retirement Pension Scheme」。該計劃於2020年1月再次修改,允許健康狀況不佳的個人,得以在正常退休年齡(目前為六十五歲又六個月,但到2030年逐漸增加到六十八歲)前六年退休。
丹麥式的「老有所養」,採取一種較為自由、更多選擇的折衷制度。每一丹麥國民都能享受一份基本的老年津貼,安度晚年。(取自維基百科)
四、退休養老
丹麥式的「老有所養」,不同於德國之由在職機關(政府或企業)撥付退休金,也不同於瑞典之由國家支付老年津貼,而是採取一種較為自由、更多選擇的折衷制度。每一丹麥國民都能享受一份基本的老年津貼,安度晚年。其中包括生活津貼(九十年代約為每月四千克郎,但若擁有財產而另有收入者,予以比例減少)、房屋津貼(若無自有住屋,由地方政府配住國民住宅或給予相當租金的津貼),並可享受醫療保險及巡迴看護(包括鋪床、住屋整潔、庭院除草及供應便當等)等社會福利。此外可向在職時所參加的保險,申請退休給付。當然領到退休給付後,也要比例減少老年津貼,退休給付愈高,老年津貼愈少。同樣的,如有財產收入(如利息、股利或房租等)也應減少或停止老年津貼,以符合平等的原則。
綜上可見,居住於丹麥,猶如生活在其他的北歐社會福利國家一樣,人人可以在平等的基礎上,無虞匱乏地享受生存發展的權利,但龐大的社會福利支出,迫使政府必須徵收鉅額的稅金來應付。北歐各國的加值稅率均高於歐洲其他國家,丹麥的綜合所得稅率更從48%開始,使人難於負荷。以致近年來產生了要求減稅及提高行政效率、減少公共支出的政黨。在學理上也形成了「社會福利工作究應由政府統籌辦理,抑或應分別交由義工團體來經營?」之爭議。縱係如此,吾人相信:丹麥人在「兩願民主」(Consensual Democracy)的原則下,所建立的「既自由又平等」之社會福利制度必定能歷古常新地繼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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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德國明斯德大學(University of Münster)哲學博士。曾任多所公私大學教授、臺灣省教育廳長、柏林自由大學(Free University of Berlin)客座教授、哥本哈根自由中國新聞處主任、中華民國駐丹麥代表,以及駐泰國特任代表。本文選自作者著作《丹麥史:航向新世紀的童話王國》(增訂二版,三民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