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與正義的距離有多遠,代表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度之高低。距離愈近,信任度愈高,反之則愈低。蔡英文政府力推的司法改革至今四年多,固然在某些方面取得具體建樹,值得肯定。但在不少地方仍存有尚待改進的空間。除了人民參與審判制與揭弊者保護法外,其他在行政訴訟審理領域仍存有許多司法造法以及法制規範不周延等問題,進而侵害人民基本權利之弊存在。以下筆者提出三大改革新主張供參考。其一,改革檢察實務長年不當之見解,回歸刑事訴訟法第132條法條本意,不應限縮間接被害人救濟之權利;其二,檢討行政訴訟原告調閱卷宗受限於相關法規不當限制,進而造成當事人武器不對等的問題;其三,以及將行政法對原告最為不利的「判斷餘地」之實務見解,可思考採「層級化審判密度」之差別對待方式,以免不當限縮人民在訴訟上面臨的訴訟權剝奪之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