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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經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會議今(30)日審查行政院送交的公平會委員提名名單,立委黃國昌爆料2022年全聯併購大潤發案,有位公平會委員要求全聯必須在3年內每年捐款3億元作為條件,此舉涉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就連公平會副主委陳志民也坦言「這樣聯結不是很妥當」,當時有提醒委員注意不當聯結的問題。下午,本次被提名人洪財隆面對立委質詢時,坦承自己就是當年向全聯提議的委員。
《風傳媒》曾在2022年獨家披露此事,以及魏杏芳、蔡文禎、謝智源等3位時任公平會委員針對全聯併購大潤發的疑慮,魏杏芳更寫下超過一萬字的不同意見書,言辭犀利直指公平會放行全聯併大潤發的可議之處。今年4月,全聯因未履行承諾的「禁止最惠客戶政策」,遭公平會重罰2000萬元,可見當年投下反對票的委員們的質疑不無道理。
初次出版時間: 2022年8月17日
喧騰一時的全聯併大潤發案,在上月中旬公平會有條件放行後暫時告一段落。公平會當時的新聞稿指出,全聯在申報結合的程序中承諾願意肩負企業社會責任(CSR)相關作為,例如平抑物價、協助農產品促銷、加強對離島與偏鄉服務及致力於社會公益或急難救助等,但在公平會的決定書其實藏有玄機,甚至引發部分委員質疑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並且寫下「萬言書」反對此案。
公平會決定書指出,全聯基於企業社會責任,自行承諾除了留任大潤發員工,也將持續配合政府執行平抑物價措施,在農產品供需失衡時,協助農民穩定產地價格、避免崩盤,同時致力於社會公益、急難救助、以及「體育」和「棋藝」等活動,將在3年內每年捐出不少於新台幣3億元的金額。
按照以往經驗,這類善舉有了具體金額以及明確支持的藝文活動,理應會是敲鑼打鼓,大肆宣揚一番,這次卻是「為善不欲人知」,就連公平會委員洪財隆也為此感嘆,「新聞稿不知何故語焉不詳,減損相關事業回饋台灣社會的赤忱善意。」
洪財隆指出,外界將焦點放在通路整併後的市場競爭態勢,但可能忽略此案的另一層意義,也就是首次在結合案明文高舉CSR作為審查通過與否的標準,這具有指標性意義,如果可以藉此促使未來申報結合的企業效仿跟進,將對社會更有實質貢獻。
洪財隆表示,因應零售通路整併趨勢,市場力擴大之後可能對其上游供應商或小農的交易條件不利,公平會最近已經針對相關市場進行產業調查,加強執法。
公平會委員洪財隆指出,這是首次在結合案明文髙舉CSR作為審查通過與否的標準,具有指標性意義。(資料照,顏麟宇攝)
「天外飛來一筆」的公益善舉?
全聯從事公益不算新鮮事,但為何這次特別針對體育、棋藝兩類活動?截至記者發稿前,全聯公司並未具體回應。惟據了解,當時是因為有位公平會委員特別提出相關要求,全聯也未拒絕,雙方一拍即合。
魏杏芳向《風傳媒》記者說明,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是用來約束行政機關避免濫用權力,無論是不當加諸人民處罰或給予利益都適用。就以本案來說,憑藉如此寬鬆又無甚關聯的捐款承諾,就認定有助於整體經濟利益而允許結合,實質上是對其他事業的差別待遇或損害,因為他們也能要求比照辦理,或是可能無力提出滿足公平會的數字。
對此,公平會副主委陳志民表示尊重個別委員的獨立意見,但他坦言,對於事業結合案的審理重點,主要考量整體經濟利益,兼顧上下游供應商、消費者的權益,以往確實較少標榜CSR概念,這次是有委員主動提出額外要求,而非傳統上審理結合案的典型態樣,所以當時在新聞稿中並未特別強調。
魏杏芳提「萬言書」 反對全聯併大潤發
據了解,當初公平會委員會議審理此案,出席的7位委員是以4比3拍板定案,堪稱驚險過關,除了魏杏芳表示將提不同意見書,蔡文禎、謝智源等委員也有表示意見,包括全聯吃下大潤發將造成量販超市相關市場前三大事業全體市占率超過四分之三,已達公平交易法「獨占事業認定標準」以及公平會對於結合申報處理原則第10點的「顯著限制競爭疑慮」。
此外,多種經濟分析方法也指出,全聯提價的可能性,將因結合水平競爭對手而大為提高,造成消費者利益減損;所附負擔條件無法消除結合後的漲價疑慮,尤其關於「不得任意漲價」的限制缺乏明確定義,徒增後續監督成本。
魏杏芳在這份超過一萬字的不同意見書中,言辭犀利直指公平會放行全聯併大潤發的可議之處。首先,全聯與大潤發都屬於經濟部統計處分類的綜合商品零售業,雖然全聯接近其中的「超市」,大潤發的定位則屬於「量販店」,但從現代商業價值鏈整體觀察,全聯與大潤發都是與終端消費者直接接觸的零售「通路業」,成為商品能被消費者看見的最主要中介,就算網購、電商對實體零售通路帶來一定程度的競爭壓力,但仍不足以撼動全聯、大潤發這類實體通路在零售業的關鍵性地位。
根據統計,全聯在超市業獨占鰲頭,若以營業額計算市占率,全聯是單獨過半的零售通路,已經具有列入獨占事業認定的資格。即便將量販店與超市界定為同一市場,全聯與排行第二的Costco相較,仍有超過10個百分點的市占率差距,如今全聯再以收購方式跨入零售式量販市場,取得在量販市場原先已有11.3%市占率的大潤發,持續擴大與第二名的差距。
魏杏芳表示,全聯與大潤發深入社區成為民眾的「鄰居」,就像人體的末梢微血管一般,實體店面是供應商產品流通最終能觸及廣大消費者的綿密節點,除非自營通路,否則店面毫無疑問是供應商最主要的流通管道,舉凡雞蛋、牛奶、蔬菜、水果、魚肉生鮮、衛生紙、清潔劑、罐頭、飼料等,絕大多數與民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品項,多數人都是在超市及量販店等處購得,提供這些商品上架的廠商,大部分是國內中小企業或微型家庭工廠,其中,供應新鮮蔬果的農民,面對全聯這樣的交易相對人,談判力量更形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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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結合對社會造成的影響既深且廣,政府必須審慎以對。」魏杏芳指出,遇有零售通路主要事業結合案,各國主管機關會採較高的審查密度,公平會針對本案宜持相同立場,因為零售通路作為中間商,如果結合的結果使市場結構過度集中,使得既有通路的市場地位更為鞏固,導致結合後事業無論對上游供應商或對下游消費者而言,都是無從迴避的交易對象。
全聯與大潤發深入社區成為民眾的「鄰居」,與多數人的日常生活密切相關。(資料照,林旻萱攝)
屢次嚴禁錢櫃併好樂迪 為何輕易放行全聯買大潤發?
魏杏芳強調,雖然廠商收購合併是自由經濟體制下的經商自由,但政府是為了全體人民的利益而存在,而非少數企業,面對全聯收購大潤發此一指標性結合案,公平會有必要確定結合的結果真的能讓廣大民眾及眾多供應商受益,適用法規時不能只是照本宣科、行禮如儀,應有更具洞見的觀察、更詳實的評估以及更有說服力的論點。
就算公平會不採較高密度的審查標準,魏杏芳認為,至少不應低於當年「錢櫃收購好樂迪案」的水平,因為對於不是基本民生需求的視聽歌唱服務市場尚且如此,公平會以高規格檢視三度禁止結合,面對與普羅大眾息息相關的實體通路市場,更不能忽視當初建立的標竿門檻,否則不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
回顧2019年,錢櫃、好樂迪為了聯姻再度叩關公平會,業者同樣提出各項承諾,包括雙品牌營運、不漲價、不進行海外投資、不任意擴張、不濫用市場力以及改進投資設備等承諾增進整體經濟利益的事項。
然而,公平會當時認定錢櫃、好樂迪所稱利益本為事業的自主經營策略,並非只能以結合方式才可達成;無法證明若未結合,就不會進行改善設備及投資;承諾不漲價,無法消除結合後市場結構變化所產生的提價可能;不濫用市場地位的承諾,只是重申公平法規定、參與結合事業非垂危事業等理由,最後仍以「整體經濟利益明顯小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而禁止結合。
魏杏芳質疑,上述公平會駁回錢櫃、好樂迪結合案的理由,套用在全聯、大潤發結合案不也完全合用嗎?例如全聯的低價形象本屬其自主經營策略,與是否結合無關;全聯雖然承諾不漲價,卻附有但書,也不能消除因為市場結構集中的提價誘因;提升營運效率,並非只有收購大潤發才能達成;即使不結合也必須努力提升消費者滿意度;刪除違法條款或措施,本來就是遵法義務;不實施結合仍應履行照顧離島偏鄉等社會責任等等,「為何公平會在全聯、大潤發結合案同意以承諾作為負擔而不禁止結合?這是明顯差別待遇、違反平等原則而濫用權力的違法行政裁量。」
魏杏芳質疑,公平會當年駁回錢櫃、好樂迪結合案的理由,套用在全聯、大潤發結合案不也完全合用嗎?(資料照,顏麟宇攝)
全聯「低價」經營策略 是誰的低價?
魏杏芳特別指出,公平會在結合決定書中處理了「全聯公司與供貨廠商約定比照其他通路商之各種優待、中途調價、訪價後重新議價等約定條款,衍生限制競爭疑慮」問題,明文揭露全聯過去對供應商持續實施涉及價格的「零售平等義務」,公平會也認為此舉有限制競爭疑慮,卻以接受全聯在「未來」不採最惠客戶政策並刪除供銷合約中相關約款的承諾,認為已可消除已經發生的限制競爭疑慮,而不查處全聯「過去」而且持續至今的行為,該結合決定的競爭分析不當,行政處分違反平等原則,而有恣意裁量之嫌。
供貨商基於利潤考量,將提高對其他通路進貨價格或減少促銷,有降低品牌內價格競爭或造成該品牌價格上漲的效果,加上全聯在超市市場單獨過半的市占率,以及供貨商普遍在各通路同時供貨的情形來看,受該價格「零售平等義務」影響的商品與品牌既多且廣,競爭傷害十分明顯,最終傷害消費者利益。
魏杏芳指出,這些競爭傷害協助全聯實現「低價」的經營策略,是促成全聯逐漸茁壯成為全國最大超市的原因之一,但吊詭的是,全聯宣稱的「低價」,卻是供應商的低價(全聯採銷貨付款),而不是全聯自身提供銷售服務的低價(全聯與其他通路商之分潤比率相近)。
她說,這項有高度限制競爭疑慮的行為,在本案結合申報之前已經實施多年,直到申報事業完成結合前可能的違法狀態持續,公平會已掌握一定程度的相關事證,可依公平法第26條調查處理,卻仍決議不予調查。
魏杏芳認為,公平會雖不追求處罰事業家數、累積罰鍰總額作為績效指標,但遇到高度違法疑慮的情事者,公平會仍應本於立法目的、職權調查主義的精神、宣示執法立場的考量,主動立案調查。公平會對於全聯實施價格「零售平等義務」,無論在基礎事實、證據、法規及分析方法各方面已有一定程度的掌握,如果還不正式發動調查,任由對上游供應商、同業競爭者及間接對消費者利益的傷害持續蔓延,這樣的決議令人不安。
魏杏芳表示,相對於其他在質與量上差全聯不可以道里計的事業,只因為民眾一紙電郵、立委質詢、名嘴爆料,公平會就發文詢問,同時附上不配合即受處罰的警語,甚至參與政府查價行動、逕赴事業店面調查,反映了公平會行使裁量權畸輕畸重,可受社會公評。
魏杏芳強調,國內輿論對於結合案的重要性、對市場及產業結構的影響幾乎「無感」,她寫這份不同意見書,只是盡個人身為政務人員的言責,本於競爭法、行政法治的專業角度而發,批判角度也是可受公評之事,希望喚起媒體評論與學術界的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