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6年3月28日發生小燈泡事件,政府一再的承諾要把社會安全網做好,但至今2022年8月又發生台南殺警案,6年了都沒有有效的政策。在監獄行刑法第1條觀之為達監獄行刑矯治處遇之目的,促使受刑人改悔向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特制定本法,可以看出還是延續「矯治處遇」的政策,要一個人從小到大成長過程中變壞了,再經過一連串的刑事司法體系,要把壞人變成好人,在社會事件的觀點來看是「錯誤的期待」。美國犯罪學者學者巴特拉(Bartollas,Clemens)於1985年提出犯罪處遇三大模式,即應報懲罰模式(PunishmentModel)、矯治模式(RehabilitationModel)與正義模式(JusticeModel),並宣稱此三種模式恰似搖擺的鐘錘(TheSwingofPendulum),隨著刑事政策之思潮與時代之需求,而互相更迭交替。例如:犯罪思潮左偏,意味著矯治處遇模式之來臨,犯罪思潮右偏,則表示應報懲罰模式的來臨,而犯罪思潮居中,則強調公平正義模式(林茂榮、楊士隆,2002;林健陽,1999)如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