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不要再出現這樣的人—制度上可以如何調整?

民眾到內湖女童命案現場悼念女童 (杜兆倫攝)

面對任何重大事件,以想像力去猜測事件的原因往往無法解決問題,更有可能導致更糟糕的結果。例如,現在有立委提及虐/殺童者不得假釋,然而刑期結束後出來沒有法務監控其實更讓人擔心,這想法明顯是出於情緒反應,欠缺對整個法務體系的認識,假釋制度除了鼓勵受刑人向善,同時也是增加政府在社區對更生人的監控。若是想要隔離罪犯,最好的方法是延長隔離,更改假釋制度於事無補,不過就犯罪防治來說,如何增加更生人的社會監控與社會福利讓更生人回歸社區才是最好的方法。不論如何,不得假釋可能只是讓犯人出獄不受監控,最後只會弄巧成拙。

若想預防憾事發生,對於事件的脈絡就需有所瞭解。想要保護孩子是所有家長的心願,當憾事發生在幼童身上,身為家長的人都會跟著心痛,心裡自然會有不安的情緒,喊出「殺/虐童者死刑」看似很有魄力,但若以「正常」人的思維去猜測「病態」人格,很有可能只是投其所好,讓社會陷入更大的危機。

對於堅決廢死刑的國家,民眾早已認知死刑沒有嚇阻作用,最大功能只是讓社會焦慮有個出口,但是換來的是政府不用改變制度與更多潛在的危險(請參考風傳媒:從死刑存廢思考犯罪防治),然而思考死刑存廢仍需留意社會對更生人的態度,與國家對更生人的社會監控與社會福利是否足夠,當一個人被長久隔離越久,回歸社會的難度越高,社會不接納,政府不負責,受刑人在付出法律代價後仍無法回歸社區,最終只能再回到監獄。死刑不是萬靈丹,若不改變制度問題仍會持續存在。

改變制度無法帶來永久的穩定,但會是處理最完善的作法,制度需要不斷因應社會變遷而一再調整,或許不去聚焦與此次事件,而去思考制度上可做的相關改變更重要。面對這次案件其實要看的是三件議題,ㄧ、刑罰的演變、二、法務面對藥物濫用矯治的矛盾、三、醫療的崩壞。平常看似與一般大眾無關的議題,但其實我們都被不同議題串聯著。

討論這三個議題之前,有幾個知識與此議題稍有關係,雖不在討論重點,但仍需要知道。

-大部份精神疾病患者在治療下比正常人還要安全,就算犯案往往是輕案。

-較先進國家把藥物濫用者視為慢性病人,臺灣則是病人與犯人。

-人格疾患雖然在精神醫療中,但普遍現在醫療希望處理的是非人格疾患的精神疾病。

-加害人家屬可能在照顧上早就身心疲憊,要思考的是如何讓所有家屬更容易求助 而不逞罰他們。

刑罰的演變

刑法罪最早是國法,觸犯刑法其實就是對皇家或王室的犯罪,而執行法律者往往被視為有上天的權柄,不論是判定有罪無罪,或是有最後該如何處罰都是審判者說了算,是一個威權人治的制度,常出現前後不一的判決,判決自然容易受到罪犯的身家背景,或是審判者當時的心情。下個階段是許多學者發現判決的不合理開始倡導刑責一致性,認為審判者的判決應只考量犯行,不能隨意判決,漸漸的判決走向制度化。 (相關報導: 王昊姑姑:不會只喊判死 理性研討能否防止悲劇發生 更多文章

當懲罰走向制度化,自然就有更好的管理,很快就發現大部份犯罪是由少部分罪犯所犯下,這些特別罪犯被以不同取向研究,從生理、心理,或是社會觀點看待就有不同的措施。其中,有些罪犯明顯有精神疾病,雖有犯罪行為,但其動機可能不是犯罪,而預防再犯最好的方式是讓這些患者接受治療,透過治療才能真正保護大眾。更簡單說明,司法人員不處理精神疾病,所以一旦罪犯的犯行受精神疾病影響,這罪犯就須接受精神醫療。然而,精神疾病對犯行的影響可能是全部,或者只有部份,所以精神疾病患者所負的法律責任自然可能是不用負責、少部份、一半、大部份,或是完全負責。法律以外的責任就是醫療人員介入的空間。在國外來說,醫療人員的介入不代表會讓罪犯自由在街上行走,精神疾病罪犯需要被「隔離」治療,某種程度罪犯仍被「監禁」只是法律上沒有責任。醫療人員需評估個案沒有再傷害人的情況下才會讓個案「出院」,有時「治療」的時間會超過監禁或監控,所以在國外宣稱因精神障礙的罪犯相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