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創業是許多人的夢想,不少人會和好友合夥創業作為共同創辦人,不過,當雙方成為事業上的合作夥伴時,為了能永續經營,追求穩定獲利的,團隊中的關係穩固是非常重要的,合夥人間的權利與義務分配、創辦人合約都是創業家須了解並妥善規劃、約定的。
馬克與捷克的創業歷險記
思考過後,馬克確定要找傑克作為共同創辦人,因為對事業有所幫助。不過馬克卻突然想起傑克曾經表示,目前僅能兼職協助研發;還有在上次討論的最後,傑克也提到希望馬克可以給他一點保證:他不希望馬克某天突然不玩了,把股份出脫,這樣傑克即使持有股份也沒有意義,因此希望和馬克同進同出。馬克雖然可以理解,但一時之間也不知道要怎麼約定才好。
此外,如果傑克之後還是僅能兼職,甚至完全退出產品的開發,仍是股東的他是否還能享受股利?想想好像有點不公平。針對馬克這些毫無頭緒的想法,能不能從創辦人合約中尋求解決之道呢?
確認共同創辦人後,創辦人合約的主體也確認了,接下來則是創辦人、股東間約定的權利與義務內容,也就是將遊戲規則一一列出。一開始要確認的架構為創辦人之間的權利比例,這裡多數也呈現在公司股權分配上,隨後還有會顯示在章程中的盈餘分派等股東權利,以及不會顯示在章程中的團隊股東間的約定。
權責分配的根本:股權比例
所有的創辦人各出多少資源、換得多少股權比例,這些都是權責分配的根本。關於公司權利的控制取決於股權比例一事,本書第1章已經有介紹。站在創業家角度,我們建議創業家取得絕對控制權,避免採全數創辦人平均股權的分配方式,否則對於追求速度以進入市場的新創公司而言,潛藏著犧牲效率、無人作為最終決策等的風險。
股權比例可從後續一起共事的角度思考,以下為應特別注意的幾個要點:
1.領導者
團隊中需要一位領導者,經營公司當然也是。多頭馬車對於新創公司而言,將分散寶貴的時間資源,甚至讓員工無所適從,因此在有多數共同創辦人的創業團隊中,領導者的持股比例仍建議有所區別。
2.成本投入
除了各自投入的現金或資源外,還有其他需要考量的創業成本。創業家自身全職投入新事業本就應該(至少能說服外界創業是玩真的,並看好自己的事業),至於其他共同創辦人,也是盡量全職投入較為理想。原因在於,創業初期資源匱乏,需要團隊費心打磨產品,但是所投入的精力很難量化,如果團隊成員耗費的時間相同(全職),至少時間及人力資源的基準是一致的,後續在成果分配上也會少了一個爭執點。
當然,這裡有個變數在於,成員是否要領取薪資或報酬,而這同樣需要團隊進行個案討論(仍建議領取)。但要提醒:如要領取相當薪資,則該成員所占公司股權比例或權利要對應調整,以作為制衡。同時,須注意的是,共同創辦人既以全職為代價,換取初始最優惠認股條件,則可一併安排在所設定的期間未達前、該共同創辦人就離開公司時,其他創辦人有權把其股份購回,甚至設計相應的罰責及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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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對公司的貢獻度
產品的發想及設計人為何?誰有此產業或市場的相關經驗?誰又對公司及產品走向的影響力較大?誰會是將來為公司募資及引薦資源的要角?這些從過去到未來對公司及產品的貢獻度,都該進行檢視。
權利與義務的其他約款
除了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標準外,事實上還有以下要注意的約定事項:
1.經營事項及權責劃分
劃分的權限包括需要決議(董事會決議)或直接授權特定成員執行的事項,常見為審議年度預算與決算、經營方針及中長期發展計畫之核定、年度業務計畫之審議與監督執行、一年期以上或價款在多少金額以上契約,以及一些重要交易行為(向金融機構申請融資、保證、承兌)的決策權。
2.董事設定
董事,聽起來氣派,但實質內涵則大有學問。創業家常問到:「是否要擔任董事?」、「董事與執行長有什麼不同?」、「董事又要負什麼法律責任?」
首先,有限公司董事人數規定為1至3人,並可用章程設置董事長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則沒有董事席次上限的問題,但還是要留意,如果沒有在章程上規定不設董事會,或規定只設一至兩席董事,那麼公司還是要設3席以上的董事。然而,擔任董事職務的權責都很重,必須肩負執行股東決議、實際營運決策,並代表公司,不但是公司的業務執行機關,也是董事享有的權利。當然,有權利就有義務及責任,所以董事對公司有負忠實義務等相關法律責任。
其中,應特別留意「競業禁止」規定,如果沒有經過股東會決議解除,則創業家在董事任職期間,有進行和公司類似的營業活動時,可是會被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嚴重者甚至可能被控訴背信罪。另外,還須留意的是,公司負責人是公司稅務申報的扣繳義務人,在《稅捐稽徵法》規定之下,如公司存在確定的應納稅捐欠繳時,財政部會函請內政部移民署得限制公司負責人出境。因此,身為公司負責人的創辦人,也要留意公司稅務的申報及其正確性。
3.報酬
創辦人擔任的職務是否要給予報酬、金額多少?這些也都應先行確認。短期未支領報酬,雖可減少公司支出,但是否為長遠之計?都是現實層面不得不面對的問題。況且,這也是公司治理的一環,還是儘量避免產生費用合理性的爭議。
此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報酬應經股東會決議或明定於章程,以合於《公司法》要求;而有限公司董事的報酬得以股東間約定方式決定,而這裡的約定方式也可明定於章程。
4.股份轉讓限制
創辦人約定禁止股份轉讓,藉此強化團隊聚合度,是常見的做法。這和一開始提到之所以會有共同創辦人,無非是希望將人力資源的使用發揮最大效益,且降低初期外部的支出成本,並盼團隊間群策群力,共同為事業付出。為了達到此目的,實務上常見藉由創辦人合約設計股份轉讓限制條款,期間多為一至3年不等。
5.智慧財產權
隨著職責分配明朗、執行漸上軌道,共同創辦人的工作成果也將陸續產出,此時其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IP)應歸屬於公司,以利有效運用。但創辦人畢竟不是員工,其創作成果如果沒有特別約定,依法不會直接屬於公司所有,也因此權利歸屬從一開始就要預先規畫。
請注意,有經驗的投資人對於新創公司是否擁有IP都會相當注意,如果公司沒有好的安排,投資人甚至會依此來壓低投資條件,並作為是否投資的評估。
像是馬克與傑克的創業題目,兩人各自會為公司的產品進行研發並實際投入製作,這些產出都將有智慧財產權的衍生,如果沒有事先約定好權利歸屬於公司或其他安排,也等於公司實際上並未擁有IP權利,這對於公司未來產品的開發恐將產生阻礙。
6.創辦人合約期間
常見合約不直接寫明期間,但會碰上失效的情況,像是約定創辦人合約的效力,截至合資公司掛牌上市或上櫃之日止。但也要同時留意,當未來投資人引入後,創辦人合約於存續期間,有時內容可能得因應該次投資情況而有更動調整,避免違約。
7.退場機制
團隊成員若無法順利維持良好關係,可能是理念、意見分歧,或者因為個人事由,這些往往都是實際合作後才會發現或發生。前面已經介紹過,公司並沒有退夥規定,無法單純將其股款從公司取回,其他股東也無買回義務。在此法規限制下,當想退出的共同創辦人持股比例相當高時,如果沒有先約定買回方式及相關配套,可能有無法做出有效股東會決議、公司無法順利再次募資,最後陷入經營僵局。
因此,一開始約定好處理方式(例如:特定條件承購),即使遇此情況,也僅須依規則執行,省去處理心力,也能排除紛爭。畢竟當有退場事件發生時,表示該共同創辦人可能已無心於事業或無法齊心合作,若有退場機制,則可避免該共同創辦人仍保有公司股份,又對公司行使權利,造成公司營運上的阻礙。但要注意的是,此場景也同樣會發生在創辦人身上,這都是設計時要謹慎思考的。
其他有關讓利議題
創業家之所以尋找共同創辦人,主要是因面臨資源的缺乏,可能是資金、技術、人脈或市場。因此,為了留住可挹注資源的共同創辦人,有些創業家會以高薪、高職位,或提高股份數量的方式作為約定,甚至也曾看過「免稀釋條款」(例如:不管公司怎麼增資,維持該共同創辦人10%股權比例)的設定。
當創辦人評估是否應允他人享有「免稀釋股權比例」的特權時,應思考此讓利之舉在未來股權募資時,創辦人要如何補足並維持相同股權比例的股份,以履行該條款。如果轉讓自己持有的老股,將減少創辦人自身的持股比例,對於公司控制權的影響將不能小覷。因而在此情況下,約定前的審慎評估有其必要性,否則以現在換取未來,所換到的,可能只是經營權的漸漸流失。
經過上述分享,創業家對於創辦人合約應有所認識,並了解其存在的必要性。是否約定以及如何約定,有時會成為影響創業家的控制權,甚至影響公司可否有效存續。
一紙合約究竟是發揮了避險的功能,還是未妥善約定埋下了其他隱憂,均看如何約定,也看各位創業家如何掌握了。
作者介紹|陳全正
眾勤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政治大學EMBA及輔仁大學法律學系碩士,於法律領域擁有超過15年經驗,曾於大型商務律師事務所任職,並擔任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級實務講師。專業涵蓋智慧財產權、商業投資、公司股權結構、個人資料隱私保護及新創與企業法務等領域。
此外,亦常態性在各大機構演講,並於傳媒撰寫專文,致力將法律概念轉化為易於理解的語言,以期推廣法普知識。有感於國內創業與企業商務知識的分散,決心將所累積的案例與經驗以本書分享,期為產業貢獻一份心力。
另有「法律兵工廠」粉專與Podcast節目,持續分享新知,歡迎各界關注與支持。
作者介紹|張媛筑
眾勤法律事務所律師,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碩士。主要執業領域為商務相關非訟及訴訟案件,處理公司設立規畫、公司經營及管理等商務諮詢、智慧財產權授權及維護處理、個人資料隱私保護。除承辦一般公司法律事務外,亦協助新創公司辦理公司設立、股權規畫、投資及爭端處理等。針對投資議題也於FINDIT新創募資資訊平台合著發表數篇與創業法律相關文章,並曾於行政院新創基地所舉辦的募資及投資協議相關講座擔任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