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漢中觀點:厲害了,執政的民進黨這招「空白刑法」!

中華民國章法學會與大陸福建主辦單位合辦之徵文活動,被陸委會認定違反兩岸條例第33-1條所定,與中共黨政軍「合作行為」。圖為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資料照,楊騰凱攝)

近日新聞媒體對於中華民國章法學會與大陸福建主辦單位合辦之徵文活動,被陸委會認定違反兩岸條例第33-1條所定,與中共黨政軍「合作行為」。尤其對明列哪些情況屬於「合作行為」部分,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在記者會明確表示:「目前不會用條列式方法做」。看到這樣的回答,直白的解讀,就是到底什麼樣的合作方法(態樣)是該本條規範的射程,請大家好自為之,看著辦就是;至於是不是違法,就由這個執政黨說了算!

平心而論,民進黨採取這種模糊處理方式,已與既有的大法官解釋明顯牴觸!請問民進黨內那些法律人都睜著眼睛當法盲了嗎?若此「使人民無法預見行為有受處罰之可能」的手法,難道沒有故入人罪之惡意?說實在話,這種手段真是要比當年國民黨執政之戒嚴時期廢除刑法100條情形,還要釁稔惡盈!因為「不會用條列式方法做」的結果,就是撒下天羅地網,隨時可以任意羅織入罪。再說,身為執政的民進黨自己都表示:「中共的統戰手法層出不窮,所以對政府來說,若條列式地說哪些行為算是,陸方可能會據此又發展出新的變化來逃避。」那麼集司法、行政及監察等大權之民進黨自己,都沒有能力去預判中共的統戰手法,卻要百姓有超能力的神通自行辨別,這算哪門子的政府?說穿了,對的都是民進黨,錯的都是這個黨討厭的人,處理起來輕鬆愉快。打擊異己,可謂不費吹灰之力!

再者,徵諸此類有待行政機關以行政命令加以填補的刑法,稱之為空白構成要件。按空白刑法者,係指其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尚待行政機關以行政命令加以填補,也即前述之空白構成要件。此種刑法規定之構成要件空白性,存在於行政機關依據相關法律授權所為之行政命令。至於空白刑法之違憲與否及判斷標準,民國99年之大法官釋字第680號解釋早已明確闡述:「⋯⋯⋯⋯。立法機關以委任立法之方式,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以為法律之補充,雖為憲法所許,惟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至於授權條款之明確程度,則應與所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對人民權利之影響相稱。刑罰法規關係人民生命、自由及財產權益至鉅,自應依循罪刑法定原則,以制定法律之方式規定之。

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須自授權之法律規定中得預見其行為之可罰,其授權始為明確,方符刑罰明確性原則(本院釋字第五二二號解釋參照)。」等意旨可參。然正因本號解釋係馬英九先生執政時所宣示,迨至此時,是否能為目前具有高度民進黨色彩之列位大法官所肯認,實不相瞞,無可期待。蓋黨意高於一切,不是嗎?否則為什麼會有空前絕後,未經實質討論即出現的釋字781號?! (相關報導: 兩岸徵文比賽涉嫌統戰?蕭旭岑、翁曉玲接力轟綠:「只用嘴巴抗中保台」 更多文章

中華民國向以法治先進國家自詡,不乏社會賢達齊聚。尤以法界中多有負笈歸來而學養俱佳之法學權威,甚且曾任大法官之能人,竟也無動於衷,對此表示法律上的卓見,誠不知如何面對當初對法律所抱持之良知良能?!請問當年對抗國民黨的這些異議人士之勇氣到哪裡去了?坦白說,民進黨這般手段,已然不輸給當年之國民黨,所以也就別再五十步笑百步,老是唆使黨徒或側翼裝模作樣,儼然一副民主之士的批評國民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