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價居高不下,不少父母會幫小孩買房或繳房貸,但你知道嗎?一旦被國稅局盯上,可能會被追討大筆的稅金!今天由謝哲青、蔡尚樺主持的《下班經濟學》中,就找來律師馬在勤,不只教你合法節稅「省下百萬稅金」,再教你自保2招,將不孝子女的房子追討回來,要怎麼做?一起來聽聽專家的說法!
一、贈與
父母親有長遠規劃,當然用現金贈與
「父母要買房給小孩,取決於時間長短。」馬在勤表示,如果孩子還很小,較早規劃,「當然建議從小就每年240萬的贈與稅,匯現金給他,累積到10年、20年,大概4000萬元至5000萬元,等到小孩20歲,再拿這筆現金去買一間房子。」國稅局若來找麻煩,質疑為何年紀輕輕便能買房?就可放心回應自己從頭到尾、每年都有申報。
另時間很短且金額過高的話(短的原因可能是小孩即將結婚或父母不久於人世),如果直接拿錢,此筆現金會變成贈與稅認定的價值,「很可能被課贈與稅。」馬在勤說,若拿去買房,再贈與給小孩,因房子贈與可用公告現值,會比一般低,約在5成至7成左右,「金額贈與過去當然就降低了」,從價值來計算,用不動產較好。
知名案例1:17歲少年買新北市2000萬房!國稅局認定免繳鉅額贈與稅
台北市一名17歲少年砸2000萬元購入新北市房產,且其全自付還無須課贈與稅。該少年設籍台北市,因此,由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公告此案例,引發不動產投資圈譁然。台北國稅局說明,這名17歲少年的戶籍設在台北市,因此由台北國稅局負責稽徵。該少年的父親在不動產買賣契約訂定後30日內,向台北國稅局申報贈與稅並提供少年的存摺影本,證明支付房款的資金,是少年自民國102年至民國112年間受贈與自父母的存款。台北國稅局指出,該對父母每年各有200餘萬元的免稅贈與額度,若從少年7歲起,每年用好用滿,至17歲時就可累積高達4000萬元的免稅贈與額度。
國稅局查證後,少年的銀行帳戶在購屋時已有足夠資金,且房款確實由其帳戶支付。因此,認定不屬於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的贈與,免徵贈與稅。稅務人員提醒,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未成年人購置財產時,若能舉證所支付的款項確實為未成年人所有,可免徵贈與稅;反之,若無法舉證,則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的贈與,應依規定申報並繳納贈與稅。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於同法第24條規定期限內,申報及繳納贈與稅。未成年人購置房屋時,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一定要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知名案例2:媽媽用免稅贈與送兒房!兒子被課700萬重稅?
有一母親,是用分年贈與的方式,將一個不動產贈與給自己小孩,沒想到小孩隔不到5年,把不動產賣掉後,居然被課高達700萬元的重稅,為何會這樣?馬在勤解釋,小孩拿到房子再賣掉是另一層面的問題。以最初2個案例來看,如果今天小孩用他累積10年拿的錢去買,3年、5年後賣掉,賺的價差(利差)其實不高,再去按照房地合一稅課;利差何時會高?市價3000萬元的房子,媽媽用1500萬元(公告現值)分年贈與給兒子,兒子持有不到5年,以市價4000萬元賣出,國稅局認定,成本1500萬元、利差2500萬元,房地合一稅計算方式如下:(1年至2年課45%;3年至5年課35%)
(4000萬元-1500萬元)*45%=1125萬元(4000萬元-1500萬元)*35%=875萬元
一來一回要繳1000萬元左右的稅金,至少要放10年以上。因此,馬在勤建議,當子女接受父母贈與時,放久一點才是上策,不要急著想變現,「枉費父母親想用房子贈與給你,避掉一些贈與稅,結果後面你賣掉,利差全部賠回去。」
寫借據幫子女買房免課稅?馬在勤打臉:假借貸真贈與
父母親要給小孩錢,有時會用寫借據的方法,真的可行嗎?馬在勤指出,直系金屬間的金錢往來,國稅局通常一開始直接認定是贈與,除非你要自己證明不是贈與,「一定要有金流,如果沒有,很容易被國稅局推翻這種借錢的證據。」
記住,不一定要100%回去,一定要有往來的記錄,且要看起來合理。例如借500萬元,每月還1000元,國稅局會認定?馬在勤表示,只能說那是利息,還要看這500萬元將來用途為何,「如果500萬元一直停在帳戶內不用,每月付1000元的利息,法官會判定是贈與,因為沒有合理性。」
子女不孝贈與房子能收回來?律師教戰2招自保術
首先,馬在勤建議,兒女與父母親要寫撤銷贈與的條款,「我的東西送給你,但你必須符合下列的行為,如果沒有完成以下條件,我隨時可以把東西要回來。」舉例來說,有些房子贈與給兒子,父母親要住在裡面終老一生,不可賣掉、不可用來借錢、每月要支付生活費,「只要有任一條文寫清楚,兒子觸動該條文後,父母親便可啟動法律訴訟,讓兒子把房子拿回來。」當然,撤銷贈與條款不可寫得很籠統,像是不孝順、不聽爸媽的話等,「因台灣沒有對不孝的定義。」此外,條款一定要有第三人的書面作證,「嘴巴講講不算。」
第2招是敗家條款,如果怕子女敗家怎麼辦?一是設定抵押權,馬在勤說,設定一個3000萬元的抵押給我,房子殘值全設定光,其他人看見房子設定抵押是父母親,「他是優先債權,將來要賣要先過問爸媽,且錢會進到爸媽的口袋,兒子根本賣不掉。」銀行同樣不會貸款,「它看到你一胎設定3000萬元,怎麼可能借你錢?」
二為設定預告登記,馬在勤表示,在不動產權狀設定一名字稱,「『我設立一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名字是我,將來這個房子要買賣、銀行借貸,都要經過我(預告登記人)的同意』,有點像把你的脖子勒住,要敗家的話,爸媽會知道,且還須經過他們的同意。」
律師蘇家宏教5招,省下大筆贈與稅
1. 贈與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契稅、贈與稅,要實際計算一下。
2. 贈與之土地增值稅與契稅的稅率相對固定,因此,我們若想節稅,可從贈與稅下手。贈與稅每人每年皆有244萬的免稅額,夫妻兩人合計共有488萬。因此,假如不想用分年贈與現金後再買賣移轉房屋,也可選擇直接將房產分割分年贈與,每年將額度控制在免稅額內,也是一種不錯的移轉方法。採分年分次贈與方式,增值稅可能會比一次性贈與多些,因每年一月份會調整公告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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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贈與時請記得:過世前2年內贈與給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還是會被計入遺產稅來計算。因此,想要用贈與來移轉,要趁早!
4. 房地贈與給子女後,就是特定子女的財產,不會計入父母遺產。但要注意,贈與給子女的財產無法任意取回。
5. 如果子女取得房產後會短期賣出,建議要幫子女多計算,未來子女可能支出的「房地合一稅」:因房地短期賣出不僅須面對高稅率,且房地取得成本的計算,是以贈與時的房地公告價(低於市價)按交易日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的金額為準,而不是之前的購買價,將會墊高房地合一稅的稅基,形成高額稅負。恐會造成節省了「贈與稅」,未來子女須付更高額房地合一稅的情況。
二、繼承
遺產保衛戰!父母偏心分配不均?靠這招討回權益
《民法》第1173條。(取自《下班經濟學》YouTube頻道)
遺產歸扣試算
父親過世時,遺產有2400萬元,正常來說一對兒女各1200萬元,但若今天兒子在婚前,父親就給他600萬元贊助,這筆600萬元後來在其父死亡時,會放回去當作遺產的額度,遺產變成2400萬元+600萬元=3000萬元。
3000萬元一人一半,兒女各1500萬元,可是兒子之前已分600萬元,便僅能再分900萬元;女兒分到1500萬元(2400萬元-900萬元)。
記得,舉證有書面即可。另歸扣有一除外條款是,如果父母親生前主張「這筆錢算了,不列入歸扣」,是可以免除的,造成在討論規扣時,大眾認為《民法》規範得很清楚,但在舉證時,很困難的窘境。
兄弟姐妹共同繼承房產!意見談不攏用3招解決
1.房屋持分轉賣給其他所有人
馬在勤說,繼承父母親的財產,兄弟姊妹很多,大家都有持分,通常會希望協調,「但共同持分就是這樣,誰願意出高價,跟對方買過來,那就是賣給對方,另外一個拿現金走人,而兄弟姊妹永遠都是想買最低價。」
2.拍賣共有不動產
第二個問題是「有些人正在住」。馬在勤舉例,老大在住,父親死亡後,老二、老三與老大共有,老大根本不想分,等於擁有1/3的持分可使用全部。但法律有規定,共有的、持分的財產,任何一方皆可請求法院拍賣,讓它變成一人所有。進入法拍程序誰最傷?老大最傷,「拍賣完就沒有房子住了。」
3.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共同繼承房產,意見不合怎麼辦?(取自《下班經濟學》YouTube頻道)
三、買賣
繼承房子?生前賣掉繼承現金?這樣做小心虧很大
馬在勤強調,通常希望不動產死後再分給大家,會比較賺土地增值稅。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定義,土地增值稅是在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按照土地漲價總數額採用倍數累進稅率計算繳納的一種租稅;土地漲價總數額是指土地移轉時之總現值,減去按物價指數調整取得時之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的總額。馬在勤表示,台灣的土地40年、50年來都是增值的,「除非跌價,但目前沒有發生」,所以房屋持有越久,它是每年累進的稅率,「40年前持有的房子,到現在土地增值很多了」,土地增值稅的規定是,當你賣掉時,就要繳增值稅;但當你死亡時,增值稅會歸零重新計算,「所以你兒子今年繼承這棟房子,從現在開始,40年前的增值稅至今通通不算,今年開始計算增值稅,明年才是第一年。」
父母親若想避免將來子女因共同繼承而意見不合(一個要住、一個要分錢、一個要買房等)的情形下,可能心裡就要先寫下各人一人一間,那單獨取得所有權的人,以後便無此困擾,「爸爸遺囑就是寫這間給我,我沒有跟其他兄弟姊妹共有,不要來找我麻煩。」至於公平性,則無從判斷。
房地產直接繼承好?還是賣掉換現金好?
馬在勤建議,直接給房地產較好,主因為價格是用公告現值來看,所以遺產稅繳得比較少,「佔政府一些便宜。」
立遺囑贈長孫房子!多做這一步竟讓遺囑變廢紙?
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曾分享,一爺爺生前立下公證遺囑,指定名下市值約3000萬元的不動產,死後要將一部分留給長孫。當時子女們因擔心爺爺年事已高,容易遭到詐騙,同時也將爺爺的不動產信託移至信任的兒子名下。然而前陣子爺爺逝世,兒女們與長孫帶著阿公的遺囑,至地政士事務所要辦理繼承登記,地政士一看不動產已信託,便直接告訴家屬遺囑無效,因辦理信託後,該不動產就不屬爺爺所有,遺囑自然沒有效力。
《民法》第1202條指出,遺囑人以一定之財產為遺贈,而其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有一部分不屬於遺產者,其一部分遺贈為無效;全部不屬於遺產者,其全部遺贈為無效。但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從其意思。所以最後財產分配方式,也回到採第一順位平均繼承,或另外協議分割,長孫失去繼承權,爺爺的遺贈無法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