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家光電業者聯合在彰化縣芳苑鄉圈地,其面積高達600公頃,這些農地的權屬大底都是屬於中華民國,為國有土地,業者預計將這些農地變更為光電場。據媒體報導,土地管理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產署)在沒有知會現耕合法承租農戶的情況下,竟然在兩年前就已經發給光電業者「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意向書」,讓業者可以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電業籌設許可」,這對現耕合法承租農戶實在是極度的不尊重,由此也引發他們的恐慌與憤怒。
其中兩家光電業者於本月10日在當地舉辦說明會,其主要目的是希望承租農民能夠簽署「抛棄承租同意書」,相對的,業者也將提供每公頃 220 萬元補償金及30萬元限期簽約獎勵金給承租農民,待農民完成拋棄承租手續後,業者即可以與國產署簽定委託經營契約,將農地轉變為光電場。惟該說明會遭致農民激烈的抗爭,因為在國產署「配合綠能政策,提供國有不動產」的施政目標,他們很擔憂未來不僅將無地耕種,家園可能也會不保,即將因此而流離失所。說明會中更有農民主張土地正義,要求這些國有土地應該要進行公地放領,讓農民擁有土地所有權,而不是承租權。
不禁要問,為什麼芳苑鄉會有那麼多的國有土地?其實這種情形並非是芳苑鄉所獨有,全臺許多鄉鎮的土地都是屬於國有,如臺灣地區(含澎湖、金門及馬祖)的土地有2,251,350公頃是屬於國有,這約佔總面積的62.2%,比率可謂是非常的高。但是,也不得不問,中華民國是於1945年才開始統治臺灣,怎麼會擁有這麼龐大面積的國有土地呢?這單純只是因為接收日本殖民政府及企業的資產而來,還是另有其他原因?現耕承租農戶往往會主張他們的祖先早就在這裡開墾,並居住於此,時間比國民政府來臺統治還來得早,但為什麼他們不能擁有土地所有權呢?為什麼反而是後來的國民政府擁有土地所有權呢?主張臺灣意識及本土認同的民進黨政府曾有認真對待這個課題嗎?
回顧歷史,二次大戰後,在中國的國民政府於1945年11月23日頒布《收復區敵偽產業處理辦法》,日本人公私產業均以「敵產」名義,被國民政府沒收。很不幸的,當時朝鮮人及臺灣人也被視為日本人,因此這個政策也擴及彼等的身上。隔日,行政院核定《朝鮮及臺灣人產業處理辦法》,也將其公私產業視為敵產。不同之處在於,除非朝鮮及臺灣人能夠證明自己未與日本人合作,財產才可核定發回,否則也是一律沒收。當時在中國各地的臺灣同鄉會對此頻頻四處請願並表達強烈不滿。相對的,在臺灣島內,除了眾所關注的日產接收之外,一般臺人的土地產權是否有獲得保障?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實施了什麼政策?實有需要深入爬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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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實施的政策為「土地權利憑證繳驗」。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誤以為臺灣的土地在日本統治時期皆已經完成土地登記,因此在1946年4月5日發布「所有土地權利人應依限向所在地土地整理處申報登記」公告,要求從1946年4月21日起至同年5月20日止,在此一個月期限內,無論公有、私有土地,凡已取得關係土地上各種權利之團體或個人,應填妥申報書,並檢齊有關土地權利憑證,持向所在地土地整理處申報。也就是說,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是以土地權利憑證繳驗來取代《土地法》所規定的土地總登記。
當時的土地權利憑證主要為日治時期的土地臺帳、法院登記濟證、最近三年納租收據、及其他足資證明權利文件。惟因為準備工作根本沒有到位,政府接收時的錯誤認知,及許多課題都沒有預作準備,例如土地登記制度不同、語言不同、資訊傳播不足、交通不便、不同土地權利如何轉換及登記、臺人及法人改名、日臺合資、土地整理處尚未成立及缺乏人力等,情況可謂是一團混亂,因而也產生了許多嚴重的問題。
若以土地登記制度為例,臺灣總督府於1922年9月公布「關於民事之法律施行於臺灣文件」,將日本民法、民法施行法、不動產登記法以及其附屬法律自1923年1月1日起施行於臺灣,也就是不動產物權移轉因當事人意思合致,即生效力,登記僅為對抗第三人之要件,並非強制登記。因此當時的土地權利出現三種情形:(一)有登錄於土地臺帳,但因未申請登記或不屬於登記區之範圍,以致於尚未造具此筆土地之土地登記簿;(二)有土地登記簿及土地臺帳;(三)未經測量之土地,無土地檯帳且無土地登記簿。
但是國民政府卻是採取完全不同的強制登記制度,即所謂的登記生效主義,這有很大差別。土地權利憑證繳驗應僅只適用於在日治時期已辦理不動產測量及登記之區域,但很不幸的,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竟誤以為全臺在日治時期已辦理完土地登記,因此對於前述第(三)項,由於無法提出符合規定的權利憑證,致使土地整理處皆無法受理申請。此外,日治時期土地買賣未必要進行登記,加上還有許多難以克服的前述問題,因此,第(一)及(二)項的實際權利人也未必能夠登記。
嗣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於1946年10月7日發布署令,「逾登記期限無人申請登記之土地,或經申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縣市地政機關公告二個月,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者,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這使得許多臺人的土地權利強行遭致剝奪,縱然後來在民意代表的建議下延至1949年底,但已是無力可回天了,因為沒有權利憑證就是沒有權利憑證。而這也就是許多原應為私有的土地全部都變成是國有土地的原因了,其造成的結果就是中華民國現在有著數量極為龐大的國有土地。
這也就是說,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推動的土地權利憑證繳驗工作,用不到一年的時間,就強行將許多臺人的土地無償變更為國有,這是對人民財產權的不當侵害,也形同是視那些土地為敵產,進行實質的沒收。這樣剝奪人民財產權、生存權及基本人權的殘酷作為,造成了臺人極大的痛苦,至今仍然存在著許多的不滿,並期待政府能夠幫他們解決這個問題。
如今是宣稱愛臺灣及認同本土的民進黨執政,感嘆的是,它雖強調轉型正義,但是它的轉型正義大抵都僅是侷限於二二八及白色恐怖,而不及於過往政權交替時將臺灣視為敵偽地區的殘酷土地政策。選舉時它高喊臺灣是母親,用臺灣意識來激發選民的認同,但待選舉結束並取得政權後,還是走回前朝的老路,並沒有想要檢討過往錯誤的土地登記制度與政策,將土地還給真正的土地所有權人,如今甚且是要協助光電業者來進行圈地,對農民進行土地掠奪及家園迫遷。
根據國產署2023年度的施政績效報告,截至 2023年底,國產署核發的「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意向書」已經計有337案,其中並有41案已核准簽訂委託經營,未來也將積極配合綠能政策,提供國有不動產給光電業者,而不是要將土地還給人民。由此看來民進黨政權不僅是要延續79年前將臺灣視為敵偽地區的土地政策,甚且是有過之而無不及,要將世居於此的農民趕走,這實在是讓人感慨萬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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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政治大學地政學系及東吳大學政治學系兼任教授、臺灣居住正義關懷聯盟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