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君在一家公司應徵了外務司機被錄用後,卻在工作了9天之後的隔日找我一起去了勞工處要求介入處理勞資問題,勞工處當場並提供交付了一本「勞動基準法暨相關法令」一書供A君帶回參考。
1.他在應徵時,明確的說明他一週只能在週一、三、五來工作。
2.網路應徵的地點與他實際去報到與工作的地點不同。
3.當日應徵時,對方是於他離開後再打電話給他: 同意他特殊的工作時間情況,並同意允諾每月薪水以四萬元計算。
4.他在領薪時發現了薪資並未照當初的承諾付予,當場反應時資方卻否認了薪資袋上的金額是錯誤的,並一再強調A君每週就只工作3天,所以就只能依照實際工作天數計算。
勞工處的一名人員接受了A君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的申請。在申請之前,勞工處人員對於薪資(所謂的統包式月薪)的計算給了清楚的說明,也就是每周三天的工作天數既是在聘用時就已說好,每月的薪資也一併說清楚了,那麼薪工資的計算就須以40,000元 ÷ 30天 ÷ 8小時 = 166.67元/時,每天的薪資即為1,333.33元計,週休二日或假期或是逾時的加班,都仍舊需依照勞基法的規定支付薪資,因此在此說明下,薪資的差距就不只是幾千元了。
但仍是出現了一些問題: 在A君填寫申請書時,在「選定調解方式」欄位下,該工作人員有意無意的做出「引導」,這引導讓A君當場選了「調解人」,而非「調解委員會」。這兩者間的差異在於:
1.調解人: 調解時現場只會有一名調解員處理雙方之爭議,而這名調解員由「民間團體」指派,指派則由「社團法人各縣市的勞工志願服務協會」派員處理。二是聲稱該協會的處理時程較快,約為10日,但處理結果仍具有法定效力。
2.調解委員會: 會是由各縣市勞工處出面指派調解人處理,不委託民間團體調派人員處理。調解現場會有三名調解員: 一名由勞方指定,一名由資方指定,主席就是由勞工處派處指定的人,但因為勞工處「需要配合」這三名調解員的時間,所以會較花費時間去溝通,因此調解會執行調解的時程安排就會超過一個月。
何以會說是出了問題? 因為在A君委託勞工處處理,並同意由協會派調解人此爭議之申請後,過了2天我的手機有一通電話進來,連著打了3次,但因為電話來源不明我不接,隔天這相同號碼的手機就打給了A君,聲稱「他是顧問」,但卻不願提供稱呼或姓氏,A君以此案已委託勞工處處理回絕了他的自薦。
同時經A君再向不同的勞工處人員詢問時,處理勞資爭議的時程規定,有說是一個月須處理完畢,有一說是需要兩個月。但若是由協會處理不滿意時說是可再向勞工處提出,但再提出後的處理會是如何,因沒有再進一步的詢問,所以並不清楚; 但若是由「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未能達成合意時,可直接再向法院提出訴訟。
後來A君則要求將調解人改為調解委員會介入處理,但在選擇調解委員時發現了一個很不合理或者說是對勞工很不利的狀況: 勞工處所提供的「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勾選名冊」中的人員竟完全沒有一個是勞工出身,甚至超過1/3還都是具有資方的身份,另有超過1/3雖都是法學出身,甚至還都在法院擔任調解委員,但依我對於法院調解委員的接觸經驗,我是對此是毫無信心也根本無法信賴的。
到了開調解會調解的當天,身為主席的那位先生僅報出姓氏一個字,其他則「不多言」,他也介紹了其他兩名調解委員,代表資方的那位眼中沒在看人,卻在A君低頭看卷宗時,斜著眼睨了一下A君。
A君依照勞工處對於薪資計算的教導,將他前後在資方工作時間明確的打了一張表,列出了到班與下班的明確時間,同時也將該取得的薪資與加班費計算出交給大家閱覽。
資方所派出的人則出了兩張委託書,說: 一是A君應徵的公司負責人的委託,一則為實際工作的公司,並聲稱願意補給計算差額,但卻聲稱薪資不可能照4萬給,最多以三萬算,要不然就是照服務業時薪183元計。且資方不認中午「休息」的一小時以加班費計算。
A君則說明: 一是他是外務司機,需要一次次獨力搬運公司3.5噸貨車滿車每箱至少十幾二十公斤的產品,是勞務業不是服務業; 二是他開車出去整天根本沒休息時間,中午吃飯時間都沒得休息,所以根本也不會得以吃飯,所以這是加班; 三是公司的廠所內與車子上都有裝置攝影設備時時予以監控,他們可以提出來證明他們的主張。
在調解時,A君發現三位調解委員並不是「依法」在為勞工發聲,反而是在「軟硬的安排」大家「好聚好散」,所以主席說出了這段話:「你們是想來出口氣? 還是想來解決問題? 還是如果沒達成想要的金額就不同意調解? 如果沒達成協議,屆時你們就需要再去向法院提告,到時法院的判決也不一定會照你們的要求」,A君回了這段話:「我只要處理這爭議是以合法、合理的方式解決」,當時我也同時以列席的人身份說出了這段話:「如果資方連自己說的4萬薪資都可以改成3萬,那麼還有甚麼是會認的? A君受聘僱的公司負責人黃老闆應該不是這樣做事的人,如果無法達成協議,我們會直接提出司法訴訟,到時黃老闆必須以被告的身份來回答我們的問題」,此時,資方的調解委員則提高了協議金額,雖差了幾仟元,A君也同意了這數字,雙方達成了協議。
1.資方是以委託的方式派員出席,負責人黃老闆據我判斷對此糾紛應不知情,而目前公司交給女兒與女婿經營,而女婿是當初出面聘用A君的人,但卻沒有來出面來參與調解與說明,委託書上的公司大小章是由黃老闆的女兒蓋上的,且代表的受委託人連黃老闆叫甚麼名字都不清楚。
2.資方在經營上有許多的違法,一旦爆出,恐會對己更是不利,甚而惹上刑事訴訟! 而A君的強硬讓他們有所忌憚!
1.勞資爭議的發生若不是太過,勞工不會找上勞工處,因為沒有哪個資方會容忍勞工去投訴後還能讓勞工繼續待在原處工作的,因此一旦涉及勞工處的介入,就表示勞工必須另找工作。但勞工處安排處理的時間是以勞工處與調解委員的時間為準,卻未考量勞工的經濟弱勢,勞工要順利取回自己該得的薪資竟需要費時如許久,這是政府與公務人員的傲慢與失職所導致,對勞工的處境完全沒有以同理心相待!
2.調解委員何以會沒有勞工身份的人介入? 以勞工的經濟與教育弱勢,如何有足夠的能力去爭回自己所該擁有的權益? 正如該主席最後對此案的結語:「沒有任何勞工的勞資爭議可以拿回自己當初所主張的金額的」,他會說出這句話,他是驕傲於自己的能耐? 還是羞怯於自己如今的能耐?
3.勞工處何以對於協會會有私下的聯絡與通報? 又何以要以「有意無意」的方式做出引導以讓協會能順利介入處理爭議的選擇?
4.何以勞資爭議的調解名單中竟無一人是勞工? 這種偏差不是政府的失職難道是怪勞工沒本事? 而眾多的資方身份介入勞資爭議竟可以無礙? 這是甚麼是非與標準? 也難怪勞動部無法得到勞工的尊敬與信任! 而擔任調解員的資格是可以通過學習並取得「勞動部勞資爭議調解人認證證書」就可以執行這工作的,若認為勞工所知有限,那麼協助勞工自立,提升勞工對於勞資爭議處理的認知不也是「政府德政」之一? 況: 處理爭議主要在於對「人性」的理解與對「社會道德」的堅持,而不在於對法律條文的熟稔度,那才是對「是非價值」真正的維持。
「禮失求諸野」是對於混亂的社會一種提醒,所謂:「仗義每多屠狗輩,負心多為讀書人」,書唸多了的所衡量的是利益,村婦漁民衡量的卻是對心的一種交代與平衡。君不見: 這幾十年來的臺灣被法律人荼毒了多少? 又被受高等教育的人玩弄了多少? 黎民百姓不是蠢,只是不想太多心,更不是笨,是不想爭搶太多,因此奉勸自認高高在上的: 百姓能忍得下會吞肚中,但當一旦汙水要淹沒鼻口時,反噬可會撲天蓋地的席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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