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認股權流入大老闆人頭戶現象屢見不鮮,現在又出現新創公司發放股權,若沒等到上市,也一毛錢都拿不到,成為壁紙一張。當初立法設計的員工多元獎酬工具,目的是讓企業用人更為彈性,但弊端陸續浮出檯面,問題到底該如何解決才合理?
愈來愈多新創企業、科技產業用員工配股方式激勵員工,並留住人才,不過近幾年來也爆發諸多亂象。例如國巨、金寶多年前曾被質疑,大老闆用身邊司機、兒女、保全等當人頭認股,近期《新新聞》則是接獲員工投訴,新創公司Gogoro長期將員工認股權作為員工報酬一部分,但員工離職後全部被沒收,引發勞資糾紛。
原本為了讓科技業留住人才的新興法案,卻可能有法律模糊空間,這個現象到底該不該來檢討?
讓公司留住關鍵人才,《公司法》2018年大翻修
為了讓公司留住關鍵人才,或是讓公司多一份工具獎勵員工,《公司法》2018年大翻修,給予員工獎勵制度上有重大變革。公司可以用員工認股計畫(Employee Stock Option Plan)或員工持股計畫(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的方式,發放股權給重要員工或做為員工報酬。而常見的發放方式有5大類,包括員工盈餘分派、現金增資保留員工認購、庫藏股轉讓員工、員工認股權憑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支持《新新聞》打造獨立自主的優質媒體,需要您做後盾!
點此支持《新新聞》,與我們攜手檢視公共政策、監督政府,守護台灣民主自由進步價值。
近幾年愈來愈多公司利用這種方式發放股權給員工,目前業界最常見的就是「員工認股權憑證」或「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例如台積電去年(2021)首度發放2600張限制型員工股票,用來留住公司高階主管,預估市值將超過15億元。另外鴻海旗下富士康工業互聯網在2019年,也曾折價發行員工股票期權與限制股,用來搶人才、激勵員工士氣。不過,近幾年來也爆發諸多亂象。
亂象一:老闆認股自肥案,占員工、股東便宜
員工認股權原本是企業激勵員工手段,以事先約定價格,讓員工在一定年限內購買公司股票,如果公司營運狀況蒸蒸日上,股價上漲高於事先約定價格,員工執行認股權後,價差就是員工報酬一部分 。
但也爆發許多亂象,國巨董事長陳泰銘曾被媒體揭露,國巨2014年起開始執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竟出現身邊司機、祕書、帳房、特助等人買股現象,遭質疑是利用人頭自肥。金寶集團董事長許勝雄則是被媒體報導過,安排獨子許介立認購金寶庫藏股逾6000張,遭外界質疑違反公司治理。
而這兩大事件被媒體披露後,金管會調查認定國巨程序並無違法,但許勝雄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對許勝雄開罰72萬元。
許勝雄被媒體報導過,安排獨子認購金寶庫藏股逾6000張。(資料照,蔡親傑攝)
老闆拿員工股票自肥現象層出不窮,其實去年5月金管會證期局以問答集方式公布相關辦法,員工認股權應交由公司董事會底下的「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討論。經理人以上等級的配股,須經董事會、薪資報酬委員會審核通過;而一般非經理人員工的配股,則由審計委員會、董事會通過,若違反相關辦法,則會遭金管會裁罰。
證期局官員表示,員工獎酬工具屬於公司自治事項之一,未來證期局會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辦法,訂定員工配股計畫必須通過董事會、薪酬委員會等審核,把制度明定清楚,讓公司召開董事會有所依循,藉此約束董事會認真治理公司。
亂象二:沒有特別規定,變成老闆武器
去年台積電首發限制型員工股票,並清清楚楚明定配股標準,高階主管要達到一定績效表現才可以配股。大公司員工配股制度完善,但不少公司內部未擬定一套發放標準,變成大老闆獎勵員工的「小金庫」,私下依照自己喜好,給予高階主管或部分員工股份,或是直接流入家人掛名的口袋內,不只損害股東權益,更傷害小勞工權益。
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教授林建中指出,台灣近年愈來愈多公司授權董事會,提撥一定比例盈餘或金額的股票,包括含選擇權或限制型股票,做為員工配股激勵或獎金,而且金額不小,但若董事會沒有訂定相關發放規定與限制,就會變成任由大老闆或董事長隨意發放,如此公司會少了反省、平衡機制,變成一言堂,不利於公司治理。
陳泰銘曾遭質疑是利用人頭自肥,金管會認定並無違法。(資料照,周康玉攝)
「最近這幾年強調公司治理,公司董事會要發揮一定的功能性。」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朱德芳強調,公司董事會底下的「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運作上也會有其盲點,因此組成人員必須要有一定專業,了解公司財務、用人運作等,才有辦法有效監督。而國外很多國家除了董事會監督外,還另外設有薪酬透明化制度,在年報或財報上揭露經理人與非經理人的認股資訊,或是揭露員工認股權相關辦法,藉此達到公平性,並防止弊端。
亂象三:變相綁住員工,若未上市或離職恐領不到
另外也有愈來愈多新創公司學習美國矽谷風潮,考量公司還未獲利,透過員工配股等方式用來獎酬或留任員工,甚至當成薪資的一部分。不過新創公司遲遲不上市,員工無法執行股票,等於是永遠無法領回自己該有的報酬,或被公司綁在崗位上一輩子,等待上市那一天。
《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企業給予員工配股後,為了不讓股權分散或希望員工久任,可以限制員工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其期間最長不得超過2年」。然而,許多新創公司循「員工認股權憑證」模式配股,與員工約定上市後執行認股程序,若員工在未上市前就離職,則必須回到企業與勞工的契約上,在工作契約上明定發放辦法。
陸學森的Gogoro對離職員工索回股權,有離職員工因此對公司興訟。(資料照,柯承惠攝)
林建中表示,愈來愈多新型態公司用新方式獎勵員工,而《公司法》確實沒規定到離職到底該怎麼辦?不過若公司有心想把員工配股,當成給經理人或員工的激勵獎金,都要有更明確與乾淨的做法。由於勞工與公司向來是不對等的關係,是否未來要立法加強保護,或是透過董事會裡的薪資報酬委員會、會計師來合理監督,都是未來可以考慮的方向。
關於新創公司在IPO(首次公開發行)前,員工到底要如何拿到自己的配股分紅?朱德芳認為,《公司法》裡確實沒有相關規定,但主管機關必須意識到新創公司不斷崛起,新創所產生新型態的勞資衝突,勞工局應該深入了解並建立相關把關責任,以協助員工處理問題。
達文西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葉奇鑫說,新創公司陣亡率太高,能存活下來的都是少數,從來都不用預期新創公司會在何時上市?但大部分員工從新創公司離職後,若慷慨一點的新創公司,就會用原價買回或用淨值買回,若事先就以契約先約定好,未來也比較不會發生爭議。
學者建議以契約約定支付方式 員工認股計畫須更透明
「如果部分薪資是以配股的方式發放,那當然離職了也要還給勞工!」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林佳和表示,企業與員工配股若以契約來約定,分年度發放用於獎勵員工忠誠性,這樣還算合理,但若已任滿離職就要全數繳回那就不算合理,必須一開始就以契約的方式,約定好要以何種方式支付,「若勞工一開始發現契約不清楚,就必須勇敢說出來爭取權益,事後若受害,也要集體行動去法院打官司」,而不是事後才來到處抱怨,如此對勞資環境不是好現象。
(相關報導:
新創勞資爭議1》離職後價值上億股票全沒收 多名前員工怒告Gogoro
|
更多文章
)
人才是企業最核心的價值,公司透過員工配股吸引、留住人才,在科技產業、新創業已蔚為風潮,如何讓員工認股計畫更為透明,並保障到勞工權益,藉此杜絕弊端,立法者不得不好好思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