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8日,太陽花學運爆發,因為佔領立法院的行為並未得到政府正面回應,部分抗議群眾於佔領立法院行動的第六天(2014年3月23日)晚間,進入行政院,並占領。此次行動,抗爭行為持續10小時,並爆發嚴重警民衝突。與318立法院案相同,太陽花「行政院案」也歷時三年冗長的審判程序,終於在2017年4月10日宣判。
本件起訴共有93位被告,法院判決,大部分被告部分無罪,或公訴不受理,僅8人構成妨害公務罪,3人因毀損公務員掌管物品罪被判有罪。分述如下:
陳建斌、黃國陽:因將搶奪鋁梯員警拉下台階。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
陳威丞:因有恐嚇員警行為。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
謝昇佑:因有明顯衝撞員警。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
許哲榕:因在會場製造危險紛爭、推拉員警。有期徒刑5個月,得易科罰金。
吳崇道、劉建明:因故意推打盾牌、推拉踢員警。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
林唐聿:因使用棉被以「蓋布袋」方式對待員警。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
吳濬彥:因為無積極推拉行為,僅因人群眾多而造成推擠。無罪。
許順治、李冠伶:因破壞鐵拒馬、鐵絲、鎖鏈、鎖頭。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
黃茂吉:因破壞行政院大門。有期徒刑5個月,得易科罰金。

起訴93人中,11人有罪
被起訴的93人中,大部分的被告,是因「進入行政院」而被依刑法§306「侵入住居」起訴。由於此法條屬刑法中的告訴乃論,故經行政院長林全撤告後,全部諭之不受理。
而《法操》多次臨庭,法院審理的重心,除了上述罪名外,還有「煽惑他人犯罪」、「加重竊盜罪」部分。而這兩部份,本次判決,均無罪。
「煽惑他人犯罪」部分,合議庭認為,以魏陽為首的8人(魏陽、陳廷豪、許立、江昺倫、林建興、許順治、劉敬文、柯廷諭),他們在當場所述,僅為個人不滿的言詞、希望可以提振士氣,在「主觀上」並「無」煽惑他人犯罪的「意圖」,獲判無罪。
「加重竊盜」部分,王晟亦、郭修豪,在進入行政院時,為防止員警使用催淚瓦斯,隨手拿了行政院的「濃煙逃生袋」以防身,但在被警方捉到時,立即直接交還,仍被檢察官依加重竊盜罪起訴(詳見:【1226 太陽花行政院案開庭實況】怕警方用催淚瓦斯才拿走濃煙逃生袋,就算是竊盜嗎?)。合議庭認為,被告拿濃煙逃生袋的行為,僅為「使用竊盜」,在主觀上,被告並「無」不法所有的意圖。獲判無罪。

太陽花「立法院」案和「行政院」案,判決結果大不同
2017年3月31日宣判的「太陽花立法院案」,因合議庭認為,佔領立法院的行為屬於「公民不服從」而全數無罪。本次行政院案的宣判,雖然法院所判的刑度不高,都屬於得易科罰金之刑罰範疇,但仍然被認為「有罪」,其中的差異,到底在哪裡呢? (相關報導: 太陽花佔領政院案為什麼這11人有罪?因為他們對員警做了這些事… | 更多文章 )
首先,對於立委張慶忠以「30秒」,宣布完成《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委員會審查的行為是否違法,合議庭持保留態度。而合議庭對佔領行政院的行動,主要有以下幾個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