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勞工非自願離職(如公司裁員等),雇主必須依法支付資遣費,減輕勞工因工作中斷造成的經濟壓力,並保障其基本權益,不過,近期有一名自稱為上市公司員工的網友表示,近期公司營運狀況不好,想要縮減人力,但董事長不願意付資遣費,讓老闆們非常無奈。
台灣上市科技公司突裁員!營運狀況差縮減人力,連資遣費都不願意付
近期有一名自稱在上市公司上班的網友於Dcard發文表示,近期公司營運狀況不好,想要縮減人力,但董事長不願意付資遣費,讓老闆們非常無奈,於是便開始調閱工作紀錄、遲到紀錄,試圖抓員工的小錯誤,並以扣薪水、取消福利等等方式逼員工自請離職,從貼文中的標籤可以看到原PO上班的地方是科技業公司,原PO也好奇詢問,「其他人有沒有這樣的經驗?」
網友紛紛回應,「不要自己提離職,不要簽任何沒提到資遣費的文件,看不懂就問,進小房間要開錄音,壓著脾氣,不要被激怒,不要做不法的事」、「慢慢找新工作,非自願離職是必須拿的」、「不難啊!就做好自己該做的事或擺爛,逼資方走資遣流程即可。除非有大利多或已有下家,不然就跟資方耗,照三餐靠北主管要求資遣,畢竟人不為己天誅地滅,失業金可是很多的耶」、「別自己離職,以前我也吃過一次虧,被前公司主管說服自己離職,這樣連半年的失業給付請領都拿不到」。
依照勞基法第11條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歇業或轉讓時;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部指出,雇主終止勞動契約,須於勞動契約終止後30日內,按照工作年資發給勞工資遣費,如雇主未依法給予資遣費,將面臨30萬元~150萬元罰鍰。
資料來源:《勞動部》 (相關報導: 面試時被問「能接受加班嗎」該怎麼回?人力銀行曝正解!不失禮又留下好印象 | 更多文章 )
責任編輯/梁溶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