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一名騎士行經桃園市中壢區一處路口,因行車記錄器拍下「未暫停禮讓行人」而被罰1200元,隨後提起行政訴訟,最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認定檢舉人逾期1天才提出檢舉,違反相關規定,裁定撤銷原處分。
騎士遭控未讓行人,不服提告討公道
據了解,桃園市中壢區一名男子去年6月騎機車經過一處行人穿越道時,收到一張1200元罰單,理由是未依規定在路口暫停禮讓準備通行的行人,事後,遭目擊者透過行車記錄器檢舉開罰,除了被罰款外,還被要求參加道路安全講習。
而不滿受罰的男子提起行政訴訟,認為從檢舉照片、影片顯示的時間來看,當日傍晚6時16分28秒至31秒間他通過路口時,現場根本沒有行人正在穿越、明顯準備通行。
實際上,是男子通過5秒後行人才出現,強調自己已減速慢行且暫停,質疑守規矩為何還會被開罰。
法官判撤裁處決定
對此,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表示,當日傍晚6時16分28秒,行人已站在斑馬線前準備通行,男子卻在此時騎車穿越路口且未停車讓人,行為構成明顯違規,處罰內容合法、合理。
不過,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發現,問題不在於檢舉畫面內容,而是出在「檢舉時間」上,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民眾檢舉交通違規行為須自事發日起7日內完成,但本案檢舉人卻在第8天才提交資料,已明顯超過法定期限。 (相關報導: 賓士禮車接大體「1原因」慘遭拖走!殯葬業者傻眼:缺錢缺成這樣…交警回應了 | 更多文章 )
警方在明知檢舉逾期的情況下仍予以舉發,違反程序正義,裁決處也未審核即依違規事證作出處分,構成程序瑕疵,綜合考量後,法院最終裁定撤銷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